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5刑初1400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21〕8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曉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及其辯護人文科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某于2021年2月28日13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首都機場崗山路北醫(yī)三院機場院區(qū)東側100米處,駕駛黑色現(xiàn)代牌小客車(車牌號:×××)由南向西駛入道路左轉時,車輛左前部與被害人李某1(男,歿年29歲,山東省人)駕駛的黑色漢虎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車牌號:×××)接觸,至李某1受傷,兩車受損,李某1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李某1符合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鑒定,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尹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后被公安機關查獲。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尹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尹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且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損失,建議法庭對尹某予以從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尹某于2021年2月28日13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首都機場崗山路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首都國際機場院區(qū))東側約100米處,駕駛黑色現(xiàn)代牌小客車(車牌號:×××)由南向西駛入道路左轉時,車輛左前部與被害人李某1(男,歿年29歲,山東省人)駕駛的黑色漢虎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車牌號:×××)接觸,致李某1受傷,兩車受損,被告人尹某在案發(fā)后因救助傷者讓他人幫助報警,在就醫(yī)過程中,墊付部分醫(yī)藥費。后李某1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被害人李某1符合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認定,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尹某于2021年3月26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現(xiàn)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人王某、李某2、孫某、高某、魯某等人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急診病歷,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呼氣式酒精檢測報告,檢驗報告,駕駛人、行駛證查詢信息,車輛租賃協(xié)議,勞動協(xié)議書,萬泉緣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訂單截圖,保險單,122事故報警電話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身份證明材料及被告人尹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尹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墊付部分醫(yī)療費等費用,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尹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清岱
人民陪審員 李元元
人民陪審員 田春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肖圣雷
書 記 員 楊海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