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5刑初1154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刑訴〔2021〕8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秋杰出庭支持公訴,北京市大興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師為被告人董某某提供了法律幫助,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8時45分,被告人董某某在北京市大興區(qū)采育鎮(zhèn)×××,無證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車牌號:×××,事故時懸掛:×××)由南向北倒車時,車輛底部將行人楊某及輪椅擠壓,造成楊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認定,被告人董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楊某無責任。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2021年3月,北京錚實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被害人家屬不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證據(jù)并在律師的見證下向被告人董某某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訴訟權利,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和前科劣跡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酒精含量檢驗報告、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駕駛人信息及車輛信息、司法鑒定意見書、工作記錄、刑事判決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轉賬記錄、到案經(jīng)過、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視為有自首情節(jié),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對被告人董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東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丁曉斌
書 記 員 張 穩(wě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