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3刑初923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刑訴〔2021〕7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傳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叢某某,被害人郭某1近親屬郭立德、黃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5月11日7時許,在北京市順義區(qū)順平南線小塘村口,被告人叢某某駕駛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由西向東行駛時,適有李某(男,歿年34歲,河北省人)駕駛長安牌輕型欄板貨車(車牌號×××)載郭某1(男,歿年31歲,北京市人)由東向西行駛。因叢某某駕駛違反裝載規(guī)定的重型自卸貨車未安全駕駛,重型自卸貨車駛入對向車道與輕型欄板貨車相撞后側翻砸壓在輕型欄板貨車上,造成李某、郭某1死亡。經(jīng)鑒定,李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郭某1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jīng)認定,被告人叢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郭某1無責任。
案發(fā)后叢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后被民警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叢某某具有認罪認罰、自首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被害人郭某1近親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對叢某某刑事處理的意見為:1.同意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2.被告人叢某某長期嚴重超載,此次又因超載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3.被告人叢某某犯罪后沒有向被害人家屬表達過歉意,沒有給予過任何經(jīng)濟幫助。4.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過低,代理人建議在四至五年的幅度內量刑。
被告人叢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叢某某的供述,證人郭某2、李某、黃某、楊某1、楊某2、孫某1、孫某2、謝某的證言,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貨運機動車測量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復印件,122報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監(jiān)控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叢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由被告人叢某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近親屬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亦應合理賠償(另行解決)。被告人叢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從寬處罰。被害人郭某1近親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的關于量刑的代理意見本院酌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杜學祿
人民陪審員 侯越穎
人民陪審員 佟曉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康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