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3刑初1251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刑訴〔2021〕10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19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諶某某駕駛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由東向西行駛至北京市順義區(qū)龍?zhí)凛o線新世紀葡萄園東側(cè)處,適有被害人趙某駕駛輕便三輪摩托車(無號牌)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小型普通客車右前部與輕便三輪摩托車左后部相撞,造成趙某死亡,兩車損壞。經(jīng)認定,諶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趙某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小型普通客車的制動系、轉(zhuǎn)向系、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工作狀況正常,行駛速度高于58.9km/h,低于66.6km/h。
被告人諶某某后主動到案。
另,本案民事問題已和解并履行。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諶某某系自首,且民事問題已和解、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
被告人諶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的意見為諶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過失犯罪,人身危險性小,且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建議對諶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宋素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