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
案號 (2021)滬0116刑初379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3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辯護人朱佳麟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8年8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黃某某在卡易信平臺開設“楓葉卡盟”網站,通過對接“綠箭卡盟”,販賣“XYZ”外掛卡密共計535筆,違法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7,973.5元。
經鑒定,“XYZ”外掛繞過了《絕地求生》游戲的保護機制,未經游戲授權獲取了游戲的數據,增加透視顯示配件、槍支、投擲物品、藥品、防具、戰(zhàn)利品、空投及各種載具等功能,對《絕地求生》游戲具有破壞性。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黃某某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簽字確認的涉案照片、出具的情況說明,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出具的報案書、營業(yè)執(zhí)照、《絕地求生》游戲著作權注冊證及游戲外掛打擊專項授權,上海弘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司法會計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數據光盤、工作情況、搜查證、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照片、封存筆錄、封存照片、偵破經過以及調取的戶籍資料,退贓材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同時提出被告人對涉案行為的違法性認識弱,犯罪持續(xù)時間短,危害后果較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低,且被告人年齡尚小,一貫表現良好,無前科劣跡,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法銷售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悔罪表現等,對其可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黃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扣押的作案工具硬盤二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沈 磊
審 判 員 王 莉
人民陪審員 俞繼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佳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