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甘0191刑初170號
蘭州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蘭新檢二部刑訴〔202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9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蘭州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常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及辯護人傾兆濱、瞿夢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蘭州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為填補生意虧空,謊稱其已取得新區(qū)水秦快速路北側趙家鋪村“錦繡絲路防洪渠工程”項目,并在取得被害人張某的信任后,與其簽訂工程分包合作協議,騙取被害人張某工程保證金25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全部退賠了被害人張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人李某、夏某的證言、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與辯解、匯款單、合作協議書、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予以證明。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周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出示的證據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對被告人構成合同詐騙罪沒有異議,僅就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主觀惡性小、法律意識淡薄、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案發(fā)后積極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懇請法庭給予最大限度的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相一致。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工程項目分包事宜收取保證金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2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在案發(fā)后退還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可從輕處罰。綜上,為保護他人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害、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火東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文霞
書 記 員 劉雙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