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魯1502刑初668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一部刑訴(2021)Z4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振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鄭紀盈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伙同朱光楠(已判決)、王甲勇(已判決)等人在聊城市東昌府區(qū)古樓辦事處西安交大7號樓501室,以山東影鏈區(qū)塊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SD影子公司)名義,銷售裝有“SHDC”APP軟件的“采礦手機”,許諾該手機可以挖取“虛擬影子貨幣”,挖取的“虛擬影子貨幣”在平臺可以交易,公司也可以回收,客戶可以從中掙取利潤,以每部“采礦手機”4000元至4100元的價格向全國各地銷售,并且與客戶簽訂“合作協(xié)議”,共計銷售采礦手機261部,2019年2月平臺關(guān)閉,公司關(guān)門,公司人員討逃匿,有22人報案,共計給被害人造成損失850463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回購協(xié)議等書證,王某、朱某、劉某、肖某、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孫某、張某、鄭某、莫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劉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實。2、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退贓60000元。請求法庭綜合考慮上述情節(jié),從輕、減輕對被告人劉某某的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在公安機關(guān)退繳6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退繳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辯護人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31年4月15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某與同案犯共同退賠張鵬瑞、趙明遠等21名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67894元(已退賠60000元)。
三、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洪民
人民陪審員 劉學靜
人民陪審員 李秀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周 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