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京0118刑初390號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密檢刑訴〔2021〕3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鈕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田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鈕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鈕某于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間,在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密云區(qū),使用虛假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以其租賃的車輛作抵押,先后與田某、鄒某、劉某1、曹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共騙取田某等四人人民幣347600元,其中,騙取田某人民幣109200元,騙取鄒某人民幣70400元,騙取劉某1人民幣57000元,騙取曹某人民幣111000元。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害人田某、鄒某、劉某1、曹某的陳述,證人王某、李某1、蔡某、張某、谷某、李某2、李某3、劉某2、段某、劉某3的證言,被告人鈕某的供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借條,抵押合同,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車輛租賃合同,車輛托管合同,二手車買賣協(xié)議書,借款合同,扣押清單及發(fā)還清單,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購車發(fā)票,租車記錄,戶籍信息等相關證據(jù),指控被告人鈕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認為被告人鈕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鈕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鈕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jù)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鈕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鈕某犯合同詐騙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鈕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鈕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鈕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鈕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四萬七千六百元,發(fā)還被害人田某十萬零九千二百元、鄒某七萬零四百元、劉某1五萬七千元、曹某十一萬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建國
審 判 員 李曉明
審 判 員 劉珍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蘇小琴
書 記 員 張思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