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粵0303刑初936號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深羅檢刑訴〔2021〕855號起訴書指控:罪犯楊某某1、楊某某2、徐某3、彭某某4(均已判決)于2018年7月份合伙在深圳市羅湖區(qū)黃貝嶺古玩城成立深圳臻藏天下文化藝術品展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臻藏天下”)專門從事文玩藏品詐騙犯罪活動,騙取被害人錢財。徐某3系臻藏天下法定代表人,楊某某1是實際控制人,該公司分為一、二、三公司及后勤部。彭某某4是一公司負責人,楊某某2系二公司負責人,“妖哥”(另案處理)系三公司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下設有:督導、部門總監(jiān)、副總監(jiān)、高級資深經(jīng)理、業(yè)務經(jīng)理(業(yè)務員)等層級。后勤部設有信產(chǎn)部、鑒定專家、財務、前臺等崗位。一、二、三公司負責與被害人接觸,具體實施詐騙違法犯罪活動。后勤部負責為實施詐騙提供服務及公司管理工作。信產(chǎn)部負責對藏品的拍照、修圖、制作協(xié)議書附件、將照片推送到公司的官網(wǎng),制作海報并發(fā)送給第三方制作藏品圖錄,對被害人的藏品作登記入庫、保管、盤點,制作各地拍賣圖表。鑒定專家負責給被害人提供的藏品提供所謂的鑒定服務,斷定藏品的真?zhèn)?、品名、年代等。財務人員負責公司的財務做賬、保管收據(jù)、計算工資、發(fā)放提成。前臺人員負責接聽電話,接待客戶并轉(zhuǎn)給業(yè)務經(jīng)理。
三名公司負責人各自負責公司人員管理、培訓等事務。三個公司的總監(jiān)、副總監(jiān)負責各自部門員工的管理和培訓。公司對各部門下達所謂的業(yè)務指標,即詐騙被害人錢財?shù)臄?shù)額,以此對各業(yè)務經(jīng)理進行考核,并作為晉級的依據(jù)。根據(jù)該犯罪團伙制定的規(guī)定,業(yè)務員除了領取固定工資外,每完成一單業(yè)務可獲取10%提成。部門總監(jiān)、副總監(jiān)可獲取團隊提成。
該團伙犯罪模式:首先是業(yè)務員通過電話聯(lián)系被害人,向被害人詢問藏品情況,吹噓其公司實力一系深圳古玩城卓某的家族企業(yè),在香港、新加坡、倫敦等國外多地組織拍賣會,拍賣成交率高,能將被害人的藏品賣出高價,引誘被害人加微信好友,向被害人索要藏品的圖片等資料信息。然后業(yè)務員將被害人傳來藏品圖片,發(fā)送至公司建立所謂的專家鑒定微信群,鑒定師等人即對圖片進行相關的鑒定,出具所謂的專家意見,說明該藏品的名稱、材質(zhì)、用途及年代等信息。業(yè)務員則通過查詢、截取文物互聯(lián)網(wǎng)的相關信息資料,向被害人吹噓藏品的市場價值,誘騙被害人攜帶原物前來公司鑒定,洽談拍賣、展銷等事宜。所謂的鑒定進行完畢后,業(yè)務員、部門總監(jiān)等人偽造“市場評估調(diào)查報告”再次吹噓被害人所持藏品的市場價值以及其公司在文玩藏品市場的地位、實力,在海外拍賣市場組織專場拍賣會的高成交率,誘騙被害人將藏品委托其公司拍賣、展銷等,與被害人簽訂“藝術精品委托運作交易服務協(xié)議”,誘騙被害人設定最低交易價格,以拍賣費、宣傳費等名義收取一萬至數(shù)萬元的高額服務費。該犯罪團伙騙取被害人高額的服務費后,收取被害人的藏品,利用時空的距離和信息不對稱,對被害人謊稱是在海外舉行專場拍賣會。對藏品進行拍照、編號保存,制作圖錄,并傳給合作公司,制作相應的幻燈片、PPT。拍賣時,在現(xiàn)場播放事先制作的幻燈片、PPT,制作拍賣假象,讓被害人形成自己的藏品最后被流拍的錯覺。
被告人張**龍系“臻藏天下”二公司業(yè)務員,其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間在公司任職,通過伙同公司其他人員以運作拍賣藏品的方式,幫助公司騙取客戶錢財,個人則從公司領取工資及按比例獲取詐騙錢款的提成?,F(xiàn)已查明張**龍直接參與的犯罪事實有:
1.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間,張**龍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上述地點騙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幣10000元。
2.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間,張**龍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上述地點騙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幣24000元。
3.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間,張**龍與其同伙以幫忙運作拍賣藏品為由,在上述地點騙取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14000元。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張**龍在上海市監(jiān)獄服刑時被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從監(jiān)獄解回深圳市歸案。
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張**龍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幣5000元、賠償了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幣14000元,兩名被害人對被告人張**龍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龍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建議判處被告人張**龍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龍在法庭上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及本案證據(jù)無異議,承認控罪,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異議。
審理認定
本院適用簡易程序,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予以確認。被告人張**龍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本院認為,被告人張**龍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龍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龍具有累犯的從重情節(jié)及對部分被害人退贓、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情節(jié)。本案屬漏罪,被告人因犯前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應當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
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龍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前罪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賴芃
法官助理 黃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