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桂0603刑初151號
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防區(qū)檢刑訴[202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杜某某2、麥某3、吳某某4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由于本案疑難復雜,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1及其辯護人梁永余、被告人杜某某2、麥某3、吳某某4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2月,被告人陳某某1、杜某某2、郭峻材以生活出行需用車為由,分別與東興市、防城區(qū)、欽州市多個車行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共租汽車16輛。后由陳某某1獨自或伙同被告人吳某某4、杜某某2、麥某3將租賃的汽車抵押或變賣、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的錢款。具體事實如下:
1.2021年1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東興市匯冠自駕車租賃行和黃某2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易作新的桂A5××××雷克薩斯轎車。同年1月10日,陳某某1以偽造的車輛所有權證件,謊稱車輛所有人為其本人,將上述雷克薩斯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東興市林成汽修美容中心的被害人林某1人民幣11.4萬元。
2.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東興市江平鎮(zhèn)斯晴二手車服務有限公司與王某妻子劉彥伶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王某的桂PJ××××黑色豐田皇冠轎車。同年2月6日,陳某某1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謊稱車輛所有人為其本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防城買就發(fā)二手車行的被害人馮某1人民幣8萬元。
3.2021年2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東興市強哥租車行和馮某2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馮某2的桂NW××××豐田皇冠轎車。同年2月8日,陳某某1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謊稱車輛所有人為其本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防城買就發(fā)二手車行的被害人馮某1人民幣12萬元。
4.2021年2月9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東興市通天下租賃公司與何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何某的桂P7××××黑色皇冠轎車。同年2月10日,陳某某1伙同被告人吳某某4以偽造的機
動車登記證書,并由吳某某4冒充車輛所有人何某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防城買就發(fā)二手車行的被害人馮某1人民幣8萬元,后吳某某4分到2萬元。
5.2021年2月15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欽州市欽南區(qū)福斯特汽車租賃服務部與黃某4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黃興的桂NX××××紫紅色豐田皇冠轎車。同年2月17日,陳某某1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謊稱車輛所有人為其本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東興市隆霸寄賣行的被害人李某人民幣4.85萬元。
6.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港口區(qū)防城港市卓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袁某2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袁某2的桂P3××××黑色皇冠轎車。當日,被告人麥某3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冒充車輛所有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東興市冠鑫車行的被害人陳某1果人民幣9.82萬元。
7.2021年2月2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東興市新興汽車出租行與盧偉祥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盧偉祥的桂PL××××黑色豐田皇冠車。同年2月5日,被告人麥某3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以盧偉祥名義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10萬元。
8.2021年2月10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防城區(qū)寶哥二手車行(防城區(qū)順安汽車租賃服務部)與謝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謝某的桂PT××××白色本田思域轎車。同年2月11日,被告人麥某3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冒充車輛所有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東興市隆霸寄賣行的被害人李某人民幣5.85萬元。
9.2021年1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2在東興市鴻順出租車有限公司與黃某1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黃某1的桂P5××××白色豐田銳志轎車。當日,被告人杜某某2冒充車輛所有人將上述車輛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3萬元。
10.2021年1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2與東興市朋友自駕車出租服務部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林某2的桂P2××××黑色本田皇冠轎車。同年1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2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冒充車輛所有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5萬元。
11.2020年12月22日,郭峻材(另案處理)在東興市鴻順出租車有限公司與黃某1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黃某1的桂PP××××銀灰色本田皇冠轎車。2021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2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3萬元,同年2月22日,杜某某2又從禤達西處贖回車輛并以3.1萬元變賣給被害人陳某2。
12.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2在港口區(qū)防城港市卓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袁某1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黃某3的桂P9××××本田皇冠轎車。同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2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冒充車輛所有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以人民幣22.39萬元價格變賣給被害人陳某3,陳某3發(fā)現(xiàn)車輛證件為偽造后要求杜某某2還款,杜某某2于案發(fā)前返還陳某313.7萬元,剩余8.69萬元未返還。
13.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2在欽州市欽南區(qū)福斯特汽車租賃服務部與黃某4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黃興的桂NJ××××棕色奧迪A6轎車。當日,杜某某2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冒充黃興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東興市冠鑫車行的被害人陳某1果人民幣5.7萬元。
14.2021年2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2與東興市朋友自駕車出租服務部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林某2的桂AP××××灰色豐田銳志轎車。同年2月19日,杜某某2謊稱上述皇冠車為其購買的抵押車,以車輛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3萬元。
15.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東興市匯冠自駕車租賃行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盧某1的桂AB××××黑色皇冠轎車。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2隱瞞車輛租賃的事實,謊稱變賣車輛,騙取被害人陳某2人民幣5萬元。
16.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2與防城港市港口區(qū)順吉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董建偉的的蘇E6××××路虎攬勝極光車。同年2月22日,杜某某2假冒黃興的名義,以車輛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陳某2人民幣4萬元。
案發(fā)后,上述車輛均由租車行開回或由公安機關追回發(fā)還租車行。被告人陳某某1、麥某3、吳某某4于2021年2月23日被公安民警傳喚到案;被告人杜某某2于2021年3月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杜某某2已返還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5萬元。
就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杜某某2、麥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吳某某4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四被告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杜某某2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陳某某1、麥某3、吳某某4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某1、麥某3、吳某某4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陳某某1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杜某某2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麥某3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吳某某4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被告人陳某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無異議,就量刑提出:1.陳某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其無前科,系初犯、偶犯;3.涉案車輛已經(jīng)全部追回并且返還車主,客觀上挽回了車行和車主的損失;4.陳某某1未婚但育有一女二歲,希望早日回歸家庭照顧孩子;5.其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小,所騙取的財物不是用于揮霍或者其他享樂,愿意找錢將抵押的車輛贖回返還給車主,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杜某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公訴機關對主刑的量刑建議,認為罰金過高。
被告人麥某3、吳某某4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2月,被告人陳某某1、杜某某2、郭峻材(另案處理)以生活出行需用車為由,分別與東興市、防城區(qū)、欽州市多個車行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共租汽車1
6輛。后由陳某某1、杜某某2、麥某3、吳某某4獨自或結伙將租賃的汽車抵押或變賣、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的錢款。具體事實如下:
一、2021年1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東興市匯冠自駕車租賃行和黃某2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易作新的桂A5××××雷克薩斯轎車。同年1月10日,陳某某1以偽造的車輛所有權證件,謊稱車輛所有人為其本人,將上述雷克薩斯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東興市林成汽修美容中心的被害人林某1人民幣11.4萬元。
二、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東興市江平鎮(zhèn)斯晴二手車服務有限公司與王某妻子劉彥伶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王某的桂PJ××××黑色豐田皇冠轎車。同年2月6日,陳某某1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謊稱車輛所有人為其本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防城買就發(fā)二手車行的被害人馮某1人民幣8萬元。
三、2021年2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東興市強哥租車行和馮某2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馮某2的桂NW××××豐田皇冠轎車。同年2月8日,陳某某1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謊稱車輛所有人為其本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防城買就發(fā)二手車行的被害人馮某1人民幣12萬元。
四、2021年2月9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東興市通天下租賃公司與何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何某的桂P7××××黑色皇冠轎車。同年2月10日,陳某某1伙同被告人吳某某4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并由吳某某4冒充車輛所有人何某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防城買就發(fā)二手車行的被害人馮某1人民幣8萬元,后吳某某4分到2萬元。
五、2021年2月15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欽州市欽南區(qū)福斯特汽車租賃服務部與黃某4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黃興的桂NX××××紫紅色豐田皇冠轎車。同年2月17日,陳某某1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謊稱車輛所有人為其本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東興市隆霸寄賣行的被害人李某人民幣4.85萬元。
六、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港口區(qū)防城港市卓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袁某2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袁某2的桂P3××××黑色皇冠轎車。當日,被告人陳某某1聯(lián)系被害人陳某1
果,并由被告人麥某3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冒充車輛所有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東興市冠鑫車行的被害人陳某1果人民幣9.82萬元。
七、2021年2月2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東興市新興汽車出租行與盧某2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盧某2的桂PL××××黑色豐田皇冠車。同年2月5日,被告人陳某某1伙同麥某3聯(lián)系被害人禤達西,并由麥某3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冒充車主盧某2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10萬元。
八、2021年2月10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防城區(qū)寶哥二手車行(防城區(qū)順安汽車租賃服務部)與謝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謝某的桂PT××××白色本田思域轎車。同年2月11日,被告人麥某3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冒充車輛所有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東興市隆霸寄賣行的被害人李某人民幣5.85萬元。
九、2021年1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2在東興市鴻順出租車有限公司與黃某1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黃某1的桂P5××××白色豐田銳志轎車。當日,被告人杜某某2冒充車輛所有人將上述車輛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3萬元。
十、2021年1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2與東興市朋友自駕車出租服務部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林某2的桂P2××××黑色本田皇冠轎車。同年1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2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冒充車輛所有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5萬元。
十一、2020年12月22日,郭峻材在東興市鴻順出租車有限公司與黃某1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黃某1的桂PP××××銀灰色本田皇冠轎車。2021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2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3萬元,同年2月22日,杜某某2又從禤達西處贖回車輛并以3.1萬元變賣給被害人陳某2。
十二、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2在港口區(qū)防城港市卓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袁某1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黃某3的桂P9××××本田皇冠轎車。同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2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冒充車輛所有人將上述皇冠轎車以人民幣22.39萬元價格變賣給被害人
陳某3,陳某3發(fā)現(xiàn)車輛證件為偽造后要求杜某某2還款,杜某某2于案發(fā)前返還陳某313.7萬元,剩余8.69萬元未返還。
十三、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2在欽州市欽南區(qū)福斯特汽車租賃服務部與黃某4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黃興的桂NJ××××棕色奧迪A6轎車。當日,杜某某2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冒充黃興將上述皇冠轎車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東興市冠鑫車行的被害人陳某1果人民幣5.7萬元。
十四、2021年2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2與東興市朋友自駕車出租服務部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林某2的桂AP××××灰色豐田銳志轎車。同年2月19日,杜某某2謊稱上述皇冠車為其購買的抵押車,以車輛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3萬元。
十五、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陳某某1在東興市匯冠自駕車租賃行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盧某1的桂AB××××黑色皇冠轎車。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2隱瞞車輛租賃的事實,謊稱變賣車輛,騙取被害人陳某2人民幣5萬元。
十六、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2與防城港市港口區(qū)順吉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了董建偉的的蘇E6××××路虎攬勝極光車。同年2月22日,杜某某2假冒黃興的名義,以車輛作為質(zhì)押,以借款方式騙取被害人陳某2人民幣4萬元。
案發(fā)后,上述車輛均由租車行開回或由公安機關追回發(fā)還租車行。被告人陳某某1、麥某3、吳某某4于2021年2月23日被公安民警傳喚到案;被告人杜某某2于2021年3月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杜某某2已返還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被害人張某、禤達西、陳某2、林某1、陳某1果、鄭某、李某、陳某3向偵查機關提供材料,證人盧某1、黃某1、黃某2、林某2、黃某3、袁某1、袁某2、盧某2、王某、馮某2、何某、謝某、黃某4、曹某、劉某向偵查機關提供材料,指認照片,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單、車輛登記證明,接收物品清單、返還物品清單,微信、支付寶賬單,現(xiàn)場檢測報告,辦案說明,證人盧某1、黃某1、黃某2、林某2、黃某3、袁某2、盧某2、王某、馮某2、何某、謝某、黃某4、曹某、劉某的證言,被
害人張某、馮某1、禤達西、廖偉清、陳某2、林某1、陳某1果、鄭某、李某、陳某3的陳述,被告人陳某某1、杜某某2、麥某3、吳某某4的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杜某某2、麥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吳某某4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陳某某1與吳某某4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陳某某1與麥某3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杜某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陳某某1、麥某3、吳某某4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對于陳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四被告人的合同詐騙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應當責令退賠??垩涸诎傅年惸衬?OPPO手機、杜某某2銀白色OPPO手機、麥某3黑色iPhone手機、吳某某4黑色iPhone手機各一臺,屬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九本、機動車行駛證九本,依法予以沒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杜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麥某3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四、被告人吳某某4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五、責令被告人陳某某1退賠被害人林某1人民幣114000元,退賠被害人馮某1人民幣200000元,退賠被害人李某人民幣48500元;被告人杜某某2退賠被害人陳某2人民幣121000元,退賠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60000元,退賠被害人陳某3人民幣86900元,退賠被害人陳某1果人民幣57000元;責令被告人麥某3退賠被害人李某58500元;被告人陳某某1與被告人麥某3共同退賠被害人陳某1果人民幣98200元、與被告人麥某3共同退賠被害人禤達西人民幣100000元,與被告人吳某某4共同退賠被害人馮某1人民幣80000元。
六、作案工具陳某某1OPPO手機、杜某某2銀白色OPPO手機、麥某3黑色iPhone手機、吳某某4黑色iPhone手機各一臺,依法予以沒收;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九本、機動車行駛證九本,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陳家恩
審 判 員 黃秋燕
人民陪審員 蘇美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黃靜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