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鄂1124刑初24號
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檢察院以英檢一部刑訴[202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犯串通投標罪一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審判。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英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海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英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湖北省婦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值班房項目掛網(wǎng)招標。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為承建該工程,商議由兩人分別去借公司資質參與該工程的投標,費用兩人共同承擔,對該項目進行圍標。魏某某使用湖北××××集團有限公司,并向朱某(另案處理)借了湖北××××有限公司(另案處理)資質,董某某則聯(lián)系武漢××××有限公司、浙江省××××有限公司、江蘇××××有限公司、××××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進行投標;湖北××××有限公司幫助魏某某借用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資質參與投標。為提高中標率,魏某某聯(lián)系湖北省婦幼保健醫(yī)院,使魏某某、董某某指定的湖北××××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團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等公司通過資格預審,后魏某某和董某某一起商議并決定商務報價,并制作好商務標書,安排人員送往各投標公司封標參與開標。最終湖北××××有限公司以4.680124億元投標價中標。中標后,魏某某、董某某分別與湖北××××有限公司簽訂分包協(xié)議,并各自組織人員施工,湖北××××有限公司收取0.6%的管理費用。經(jīng)鑒定,魏某某負責施工的項目收入為200066245.34元,項目凈利潤為10283405.01元;董某某負責施工的項目收入為181668800元,項目凈利潤為9428610.72元。案發(fā)后,魏某某已退繳違法所得10000000元、董某某已退繳違法所得9000000元。
為指控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如下證據(jù):1.戶籍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無違法犯罪前科證明、招投標相關資料、湖北省婦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工程(一組、二組)的項目部經(jīng)營責任合同、湖北省婦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工程的項目施工合同、相關公司的信息資料、參與湖北省婦幼工程招投標報名登記簿、湖北省婦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值班樓工程一組施工情況說明、湖北省婦幼保健院出具的工程施工總結材料、利川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出具的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函、認罪認罰申請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2.證人朱某、嚴某、高某、李某1、普某、張某1、綦林、陳某1、呂某、王某、魏某、徐某、張某2、劉某、肖某、胡某1、杜某、鄧某、張某3、林某、李某2、胡某2、閔某、李某3、傅某、汪某、黃某、陳某2的證言;3.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
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在投標過程中,借用多家符合投標條件的建筑公司資質,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但認為有自首情節(jié),是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意較小,又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同時鑒于自己為社會作出了貢獻,所管理的企業(yè)和控股投資企業(yè)面臨剛剛經(jīng)歷疫情后的諸多困境,近2000多名員工面臨家庭收入減少甚至可能失業(yè)后增加社會隱患,懇請法院堅持審慎、謙抑和善意的原則,優(yōu)化服務營商環(huán)境,對自己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湖北省婦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值班房項目掛網(wǎng)招標。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為承建該工程,商議由二人分別去借公司資質參與該工程的投標,費用兩人共同承擔,對該項目進行圍標。魏某某使用湖北××××集團有限公司,并向朱某(另案處理)借用湖北××××有限公司(另案處理)資質,董某某則聯(lián)系武漢××××有限公司、浙江省××××有限公司、江蘇××××集團有限公司、××××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進行投標;湖北××××有限公司幫助魏某某借用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資質參與投標。為提高中標率,魏某某聯(lián)系湖北省婦幼保健醫(yī)院,使魏某某、董某某指定的湖北××××有限公司、湖北××××集團有限公司、湖北××××有限公司、××××集團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七家公司通過資格預審,后魏某某和董某某一起商議并決定商務標報價,并制作好商務標標書,安排人員送往各投標公司封標參與開標。最終湖北××××有限公司以468012425.78元投標價中標。中標后,魏某某、董某某分別與湖北××××有限公司簽訂分包協(xié)議,并各自組織人員施工,湖北××××有限公司收取0.6%的管理費用。經(jīng)鑒定,魏某某負責施工的項目收入為200066245.34元,項目凈利潤為10283405.01元;董某某負責施工的項目收入為181668800元,項目凈利潤為9428610.72元。
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分別于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15日主動到英山縣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魏某某在偵查階段退繳了違法所得10000000元、在本院審理過程中退繳了違法所得283405.01元,董某某在偵查階段退繳了違法所得9000000元、在本院審理過程中退繳了違法所得428610.72元。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在公安機關處提出認罪認罰申請,在公訴機關處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提出對二被告人犯串通投標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的量刑建議,后公訴機關鑒于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意較小,有悔罪表現(xiàn),又有自首、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情節(jié),對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議調整為免予刑事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無違法犯罪前科證明、招投標相關資料、湖北省婦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工程(一組、二組)的項目部經(jīng)營責任合同、湖北省婦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工程的項目施工合同、相關公司的信息資料、參與湖北省婦幼工程招投標報名登記簿、湖北省婦幼保健院光谷分院值班樓工程一組施工情況說明、湖北省婦幼保健院出具的工程施工總結材料、利川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出具的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函、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企業(yè)信息、認罪認罰申請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朱某、嚴某、高某、李某1、普某、張某1、綦林、陳某1、呂某、王某、魏某、徐某、張某2、劉某、肖某、胡某1、杜某、鄧某、張某3、林某、李某2、胡某2、閔某、李某3、傅某、汪某、黃某、陳某2的證言;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在投標過程中,借用其他公司資質參與投標,串通投標報價,從中非法獲利,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依法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積極退清了全部的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魏某某退出的涉案違法所得人民幣10283405.01元,被告人董某某退出的涉案違法所得人民幣9428610.72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葉峭峰
審 判 員 陳 玲
人民陪審員 陳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