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湘0581刑初505號
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以邵武檢刑訴〔2021〕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華麗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2月底至4月期間,被告人許某在明知姜某(在逃,另案處理)、陳某(在逃,另案處理)、“威哥”(身份未核實)、“薇姐”(身份未核實)等人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情況下,提供自己四張銀行卡幫助他人進行信息網絡犯罪轉移資金,獲取非法利益。其中卡號為6236××××6764建設銀行卡轉移資金進賬額為28萬元、卡號為6228××××2170的農業(yè)銀行卡轉移資金進賬額為24萬余元、卡號為6217××××4368的中國銀行卡轉移資金進賬額為22萬余元、卡號為6217××××6682的郵政銀行卡轉移資金進賬額為18萬余元,四張銀行卡進賬資金共計93萬余元,被告人許某從中非法獲利6000余元。2020年3月9日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劉某被詐騙189000元,其中73000元轉入許某建設銀行卡中,重慶市北碚區(qū)周某被詐騙130余萬元,其中14000元轉入許某農業(yè)銀行卡中。
案發(fā)后,被告人許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上繳6000元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資料、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證人劉某、周某證言,被告人許某供述與辯解,提取筆錄,辨認筆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許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證據(jù)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亦無異議。
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了武岡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對許某是否適用社區(qū)矯正進行調查評估。武岡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經調查后,建議對許某慎用社區(qū)矯正。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許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許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許某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許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黃志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郭 凱
代理書記員 向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