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新2723刑初9號
溫泉縣人民檢察院以溫檢一部刑訴〔20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烏拉蘇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及其辯護人崔雙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溫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32萬元的犯罪事實
1.2015年7月,被告人何某通過李云峰利用兄長李某某(博樂市黨委常委、組織部原部長)職務的影響力,請托博樂市顧里木圖街道原黨工委書記于某某,以39.35萬元中標價承攬了博樂市顧里木圖街道辦事處社區(qū)陣地維修改造項目。2015年11月5日,何某以銀行轉賬方式向李云峰行賄10萬元人民幣。
2.2015年11月,被告人何某通過李云峰利用兄長李某某(博樂市黨委常委、組織部原部長)職務的影響力,請托時任博樂市社建辦主任楚某某,以40萬元中標價承攬了博樂市南城街道濱河社區(qū)監(jiān)控系統項目。2016年6月28日,何某以銀行轉賬方式向李云峰行賄5萬元人民幣。2016年7月1日,何某再次向李云峰以銀行轉賬方式行賄7萬元人民幣。
3.2016年5月,被告人何某通過李云峰利用兄長李某某(博樂市黨委常委、組織部原部長)職務的影響力,請托博樂市達勒特鎮(zhèn)原黨委原書記盧某、達勒特鎮(zhèn)黨委原委員尼某,以49.5萬元中標價承攬了博樂市達勒特鎮(zhèn)精更浩希村安全飲水工程項目。同年9月,以相同方式以47.5萬元中標價承攬博樂市達勒特鎮(zhèn)破城子村文華室附屬設施建設項目。2016年11月9日,何某以現金方式向李云峰行賄10萬元人民幣。
二、行賄5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6年,被告人何某通過博樂市達勒特鎮(zhèn)原黨委委員、財政所所長尼某,分別以190萬元中標價承攬了博樂市達勒特鎮(zhèn)連建廣場工程項目,以40萬元中標價承攬了博樂市達勒特鎮(zhèn)哈日烏勒村村委會建設工程項目,以90萬元中標價承攬了博樂市達勒特鎮(zhèn)政府的兩個大門、一個市場圍墻、大門、地坪、兩個小區(qū)的伸縮門工程項目。2016年年底,何某為表示感謝以現金方式向尼某行賄5萬元人民幣。
2021年12月16日,何某妻子陳莉將涉案款物5萬元交至溫泉縣人民檢察院賬戶。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為承攬工程項目,對公職人員和對有影響力人員行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和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guī)定,構成行賄罪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兩年以下,并處罰金的同時可考慮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在承攬工程期間為順利獲得工程項目,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行賄,其行為已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被告人何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何某犯數罪,應對其數罪并罰。溫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行賄的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何某積極退賠了全部贓款,酌定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何某退贓的五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收繳機關予以上繳國庫。(由溫泉縣人民檢察院上繳五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陳 濤
審 判 員 王 麗 文
人民 陪 審員 吐遜吉爾格麗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書 記 員 曼 得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