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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621刑初140號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1-30   閱讀:

案??由    玩忽職守受賄    

案??號    (2021)粵1621刑初140號    

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檢察院以紫檢刑訴[2021]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賴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8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劍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賴某某及其辯護人劉凌峰、李超本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玩忽職守罪

被告人賴某某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10月任紫金縣水務局義容管理所負責人,其對義容鎮(zhèn)轄區(qū)內發(fā)生的非法采砂、洗砂、堆砂行為有監(jiān)管、打擊職責,但賴某某未認真履行巡查監(jiān)管職責,未及時發(fā)現賴開顏等人在其監(jiān)管區(qū)域內進行非法采砂,并將河砂非法堆放在義容鎮(zhèn)新民村寶金豬場、新民村楓林油站背、橋田村自來水廠門口、華星村鐮子河段、汀村車田居王地、均安村永紅隊河段等處,且在發(fā)現后,仍不履行制止和上報主管部門的職責,導致國家礦產資源被非法開采,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經紫金縣發(fā)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寶金豬場堆放的河砂價值人民幣624000元,汀村車田居王地堆放的河砂價值人民幣282180元,新民村楓林油站背、橋田村自來水廠門口、華星村鐮子河段、均安村永紅隊河段該四處堆放的河砂價值人民幣277170元。

(二)受賄罪

1.2018年10月至11月期間,劉某以請求賴某某幫助解

決義容鎮(zhèn)村村通自來水項目工程招投標事項向賴某某行賄現金人民幣6萬元,賴某某承諾答應幫助解決,并收受該現金人民幣6萬元,且在此期間賴某某收受劉某的凈水器、冰箱、高仿勞力士手表,折合價值為人民幣6690元。賴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已向紫金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贓6690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賴某某向義容鎮(zhèn)村村通自來水項目工程承包方劉某提出可以幫助其解決該工程款20%自籌資金,劉某以此為請托事項向賴某某行賄現金人民幣35萬元,賴某某承諾答應幫助解決,并收受該現金人民幣35萬元。后劉某知悉該項目工程款無需自籌,而是由國家財政全額撥付后,要求賴某某返還35萬元,賴某某拒不歸還。2019年4月間,劉某向紫金縣監(jiān)察委員會實名舉報賴某某。賴某某于2019年5月、6月、7月分三次以現金方式共返還劉某人民幣35萬元。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賴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構成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法庭上,被告人賴某某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中劉某賄送的價值6690元財物無異議,一筆6萬元是代付款,一筆35萬元是自來水工程自籌款,后來因政策改變不需要自籌款項,其已于2019年與劉某協商分三次退還;玩忽職守方面,其有履行職責,因工作出色而獲得嘉獎,其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賴某某擔任水務所所長期間,連續(xù)被評為先進或優(yōu)秀,說明其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不存在玩忽職守的行為;水務所沒有單獨執(zhí)法權,但被告人賴某某還是認真負責,多次聯合有關部門巡查執(zhí)法;被告人賴某某認真負責協助打擊采砂行為,拍賣非法開采的砂,為國家挽回損失,其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2)被告人賴某某收受的35萬元,是村村通自來水啟動工程自籌資金,后來因政策發(fā)生變化不需要自籌資金,其已及時退還給送款人,且未為送款人謀利益;被告人賴某某收取的6萬元,屬于代收代付款。以上款項,均不屬于受賄。(3)被告人賴某某收取6千多元財物的行為雖屬于受賄,但數額較小,情節(jié)輕微,建議法庭予以免除刑事處罰或判處緩刑。

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表彰決定、獎金發(fā)放表、照片、收條等證據,欲以證明其辯護意見的成立。

經審理查明

(一)玩忽職守罪

2017年1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賴某某任紫金縣水務局義容管理所負責人期間,對義容鎮(zhèn)轄區(qū)內發(fā)生的非法采砂、洗砂、堆砂行為負有監(jiān)管、打擊職責,但賴某某未認真、正確履行巡查監(jiān)管職責,未及時發(fā)現賴開顏等人在其監(jiān)管區(qū)域內進行非法采砂,并將河砂非法堆放在義容鎮(zhèn)新民村寶金豬場、新民村楓林油站背、橋田村自來水廠門口、華星村鐮子河段、汀村車田居王地、均安村永紅隊河段等處,且在發(fā)現后,仍不履行制止和上報主管部門的職責,導致國家礦產資源被非法開采,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經紫金縣發(fā)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寶金豬場堆放的河砂價值人民幣62.4萬元,汀村車田居王地堆放的河砂價值人民幣28.218萬元,新民村楓林油站背、橋田村自來水廠門口、華星村鐮子河段、均安村永紅隊河段該四處堆放的河砂價值人民幣27.717萬元,合計價值人民幣118.33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向法庭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賴某某的供述:我從2017年12月開始全面負責義容鎮(zhèn)水管所的工作。上一任水管所所長賴守軍是2017年10月、11月退休的。義容鎮(zhèn)水管所的工作職責是協助義容鎮(zhèn)政府巡河,對義容鎮(zhèn)的河道進行巡查監(jiān)管,發(fā)現非法采砂、洗砂、堆砂的情況就要向縣水務局上報。

我任義容鎮(zhèn)水管所負責人之后,沒有對賴開顏的疏河工程進行過巡查,也沒有以書面形式向義容鎮(zhèn)政府、紫金縣水務局上報過賴開顏在疏河工程中非法采砂的情況。一方面,我當時認為賴開顏做疏河工程是合法的;另一方面,水管員沒有向我匯報過賴開顏等人有在疏河工程中非法采砂、堆砂的情況。我沒有打擊制止賴開顏在疏河工程中非法采砂。

賴開顏疏河工程的指定堆放點有3個,分別是華星村圍龍圍子塘堆放點,義容中學背后堆放點、飛鵝嶺堆放點;賴開顏和張大協的非法堆點有:和平村寶金豬場、華星村鐮子河段、新民村楓林油站旁、橋田村自來水廠對面;賴開顏可以清理淤泥,不可以開采河砂,而且采到的河砂必須放在指定堆放點。

2.證人證言

(1)賴守君:我是2017年10月份前和賴某某交接工作,由賴某某負責水管所的全面工作。

(2)張志雄:2017年至2018年,賴開顏在義容疏河期間,水政大隊負有打擊轄區(qū)河道內非法采砂行為的職責。水務局建設管理中心沒有向我移交過關于賴開顏等人假借清淤疏河名義進行非法采砂的相關線索。

(3)鄭瑜成:義容鎮(zhèn)新民村寶金豬場不是指定的(河砂)堆放點。2017年至2018年間,對義容鎮(zhèn)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沒有發(fā)現相關違法行為,也沒有接到過相關違法行為的匯報。

(4)陳棟才:我沒有接到過義容鎮(zhèn)政府、水管所在義容河道治理工程中相關的反映和舉報。寶金豬場堆砂的事應該是在2018年5月摸底調查行動中被發(fā)現和查處的。

(5)池國強:我是原惠州市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義容鎮(zhèn)現場管理員。我們采砂堆放在三個指定地點:和平村圍子塘、安全水塘背、飛鵝嶺。我聽張遠彬講過在我們管理的河段的尾段連接處有采砂的機械,因不敢得罪那些采砂的人,他也沒有去反映這件事。我們沒有在另外的地方堆放河砂,被義容鎮(zhèn)府沒收堆放在寶金豬場的8000方河砂,不是我們堆放的。

(6)林常清:在對義容河治理工程進行監(jiān)理時,沒有發(fā)現過治理工程中存在非法采砂、偷砂的違法行為。當時義容河治理工程指定堆放點有圍子塘、飛鵝嶺、安全水(義容中學背后,系義容河支流)。

溫遠忠:義容道治理工程的實際工程實施單位是河源市泓發(fā)有限公司,后續(xù)又有賴開顏等人承包義容河道治理工程的實施。派駐現場進行監(jiān)督的工作人員有鄭瑜成,施工組王道華、許增陽,還有水管所的賴某某等人。寶金豬場不是規(guī)定的堆放點,我不知道寶金豬場堆放河砂的事。建管中心沒有向義容鎮(zhèn)水管所作出過疏河工程中采砂是合法的答復,疏河只是清理淤泥、疏浚河道,不可以采砂。監(jiān)理公司的林常清、義容鎮(zhèn)水管所的賴某某沒有向建管中心匯報過關于工程過程中有非法采砂的情況。

(8)張遠彬:賴開顏的整個清淤工程一直做到2019年12月完工結算。當時有村民向鎮(zhèn)府反映有人偷采河砂,接到群眾舉報后,水務局的鄭瑜成副局長、水管所的賴某某、建管中心溫遠忠主任、義容鎮(zhèn)府簡必松及劉志堅、派出所彭紹彬,都到現場來看過。

(9)賴紫義:在2018年10月份,義容鎮(zhèn)水管所所長賴某某打電話聯系我,其想去測量義容鎮(zhèn)堆放的非法河砂,經測量,非法河砂有6個地方9個堆放點,堆砂量共計181117.3立方米,分別有均安村永紅采砂場398.7方,和平村伯公坳340方,省道旁堆砂場5070.6方,和平村梅花嶺寶金豬場堆砂場8267.9方,新民村楓林油站背堆砂場776.1方,橋田村水廠堆砂場556.9方,橋田村水廠堆砂場172方,華星鐮子村河邊堆砂場257.4方,華星村鐮子河邊堆砂場1641.8方。測算完,我把全部測量結果給了賴某某。

(10)曹悅輝:我有參與2018年紫金縣聯合對全縣非法采砂、洗砂、堆砂的打擊行動。我們去摸排前,義容鎮(zhèn)水管所所長賴某某提前對各個堆砂點進行了摸底調查。我們認定這些河砂堆放點是非法的,因為這些河砂都是從水務局工程中義容河道里采上來的,有幾個不是工程指定的堆放點,不符合堆砂規(guī)定。

(11)黃聰:在摸排后,我們沒有對義容的非法采砂點、堆砂點采取相關措施。當地鎮(zhèn)政府是知情的,因為鎮(zhèn)政府也有派義容水管所所長賴某某等人去現場。

(12)李某1:從2017年下半年起,賴開顏在,幾十臺運砂車在現場持續(xù)好幾個月,動靜很大,附近的人基本都知道。我們村委有將賴開顏采砂的情況上報至義容鎮(zhèn)水管所,水管所接到我們的上報后沒有及時派人來打擊制止,該所工作人員說賴開顏的疏河工程是合法的。賴開顏在我村疏河采砂時,是賴某某任義容水管所所長。2018年8月,義容鎮(zhèn)政府出臺打擊非法采砂方案,義容鎮(zhèn)政府及義容水管所的工作人員一起打擊制止非法采砂行為。賴開顏沒有采砂資質,在我村采了有700多方河砂,河砂堆放在下排自來水廠附近,后被義容鎮(zhèn)政府沒收并拍賣。

(13)譚某:2017年9月,我發(fā)現賴開顏、張大協在我村的楓林油站背后非法堆砂行為后,馬上向義容鎮(zhèn)政府、義容水管所、義容國土所等部門上報,至2018年8月后義容鎮(zhèn)政府、義容水管所才來沒收這些非法河砂。2018年8月前,賴某某等人沒有來過我村調查、了解賴開顏在楓林油站背后堆砂的情況。

(14)李某2:2018年初,我發(fā)現李慶文在我村汀村河岸有非法采砂行為,我立刻向水管所所長賴某某上報情況。上報后,義容鎮(zhèn)水管員李漢威有來檢查,因沒有執(zhí)法權,當時他只制止但沒有執(zhí)法。2018年8月,義容鎮(zhèn)政府出臺打擊非法采砂的方案,縣水務局水政執(zhí)法大隊、派出所、義容水管所的工作人員一起打擊制止。李慶文采了有一兩千方河砂,他將河砂堆放在汀村車田居王地附近。

(15)李漢威:2018年4月,我擔任水管員,我在巡查時發(fā)現李慶文有采砂行為,我向水管所所長賴某某報告情況,賴某某接到我上報后,沒有組織人員來檢查、打擊制止。李慶文采了有一兩千方河砂,他將河砂堆放在汀村車田居王地附近。

(16)賴永青:2017年10月,我去現場核查并發(fā)現賴開顏搞疏河工程的同時也在開采河砂,我去問水管所所長賴某某,賴某某說賴開顏在做縣水務局的疏河工程,其采砂行為是合法的,讓我協助處理疏河工程中的村民糾紛,并讓我村水管員若未發(fā)現其他情況填寫“一切正?!薄?/p>

(17)賴某2:2018年間,賴開顏在汀村河段疏河過程中將砂堆放在華星村鐮子和河道旁,這個點不是工程規(guī)定的堆放點,水管所賴某某有監(jiān)管過采砂的問題,但他以前沒有制止過賴開顏在該地非法堆砂采砂。

(18)黃某2:我村的水管員是李漢威。2018年間,劉春明開挖掘機采砂,堆放在均安村湯田陂,我打電話到水管所投訴,義容水管所所長賴某某帶我們村委干部到現場查看,但沒有采取措施。劉春明堆放的河砂有5000方,從2018年4月份開始至2018年8月份鎮(zhèn)府出臺打擊非法河砂時才停止采砂,這堆河砂后來被義容鎮(zhèn)府沒收拍賣了。非法河砂打擊后,賴某某來測量過并打擊非法河砂。

(19)羅某:賴某某任河長制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河長辦的職責是對義容鎮(zhèn)轄區(qū)內的河湖庫進行監(jiān)管和保護、對義容鎮(zhèn)河道內的相關非法行為進行制止打擊。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賴某某沒有向我匯報過在河道巡查中發(fā)現河道內進行的相關違法行為。

(20)利某:我是義容鎮(zhèn)義容河的河長,也是義容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的成員。河長制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是賴某某,義容河的巡查記錄由水管所保管的。賴某某沒有向我匯報過有非法采砂的情況。

(21)黃某1:我是義容鎮(zhèn)汀村水河段的鎮(zhèn)級河長,我未發(fā)現有違法情況,鎮(zhèn)村干部和水管所工作人員都沒有上報過有違法情況。

(22)黃景新:賴開顏從2017年10月開始做疏河工程就有采河砂。2017年10月起,賴某某擔任義容水管所負責人。2017年10月,賴某某跟我說賴開顏在河道內的疏河工程是合法合規(guī)的,其采砂行為是正常的,還叫我們協助賴開顏解決村民糾紛等工作,并叫我在平時巡查河段時,對巡查記錄表的巡查情況填以上內容即可。

(23)溫如先:我是橋田村河長。賴開顏在借疏通河道的名義非法采砂。義容水管所所長賴某某跟我和水管員曾依英說過賴開顏在河道內的疏河工程經過招投標,是合法合規(guī)的,有采砂行為也正常,還叫我們協助賴開顏解決村民糾紛等工作,并叫我們在平時巡查該河段時,對巡查記錄表的巡查情況填正常即可。

(24)賴永青:我是和平村河長。2017年10月,我到現場核查,發(fā)現賴開顏在做疏河工程時有采河砂的行為,我便問水管所負責人賴某某,他說賴開顏在做縣水務局的疏河工程,疏河采砂的行為是合法的,還讓我協助處理疏河工程中的村民糾紛,并讓我村水管員沒發(fā)現其他情況就填“一切正?!薄?/p>

(25)賴開顏:2014年的時候,我承包了泓發(fā)公司的河道清淤項目,我將挖掘機挖出來的東西運到寶金豬廠、和平村附近和義容中學后面。在寶金豬廠堆放了約8000平方砂,其余兩個地方仍堆放著,我不清楚具體堆放了多少。

(26)劉志忠:2014年時,賴開顏承包了河道清淤工程,我與賴開顏商量是否能在清理河道過程中挖砂賣錢,協商之后我負責聯系采砂船和采砂工人的事宜。采砂船等工具到位后,當地村民投訴我們非法采砂,后面我們就沒有經營了。

(27)張大協:寶金豬場里堆放的河砂是賴開顏做河道清淤清出來的,也是他叫人拉過去的,他給我每個月3000元左右。

3.鑒定意見

(1)價格認定結論:紫價認字[2020]244號,經鑒定,涉案河砂價格為人民幣624000元,基準日期為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

(2)價格認定協助書、價格認定標的物明細表:義容鎮(zhèn)河段汀村車田居王地非法開采河砂的礦砂價值鑒定為人民幣282180元。

(3)價格認定結論書:紫價認字[2021]80號,義容鎮(zhèn)四處河砂(均安村紅河段398.7立方米,新民村楓林油站776.1立方米,華星村鐮子河段2875.1立方米,橋田村自來水廠728.9立方米),于2018年12月的市場銷售價為人民幣277170元,且原紫價認字[2021]08號結論書作廢。

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賴開顏非法采砂現場情況。

現場勘查記錄及現場照片:證實義容鎮(zhèn)汀村車田村民小組居王地山嶺圓潭仔水庫尾河壩非法采砂現場情況及概貌。

5.書證

(1)人社局任職文件(紫人任[2018]4號)、干部任免審批表、人員信息采集表:證實賴某某于2018年1月26日被聘任為縣水務局義容管理所副所長(負責全面工作)。

(2)紫金縣水務局任職文件:紫水字[2017]122號,證實賴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任水管所負責人。

(3)義容鎮(zhèn)農林水服務中心情況說明:證實2017年9月15日后,原紫金縣水務局義容鎮(zhèn)管理所并入河長制辦公室職能協助河長辦負責河道巡查。

(4)紫金縣水務局義容水管所有關情況說明:證實水管所職責包括協助主管部門實施水資源管理和河道管理,負責河道巡查;證實2017年10月30日賴守君正式退休,2017年11月起,由賴某某主持義容水管所全面工作,2017年11月27日,賴某某任水管所負責人,2018年1月26日,賴某某聘任為紫金縣水務局義容水管所副所長(負責全面工作)。

(5)中國共產黨紫金縣義容鎮(zhèn)委員會文件:義委[2017]37號、義委[2017]39號文件,證實有關義容鎮(zhèn)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方案、河流河長名錄、領導小組及職責、河流村級河段長名錄、賴某某兼任河長制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等內容。

(6)關于對義容鎮(zhèn)政府拍賣的河砂進行核價的函:證實紫金縣于2021年1月6日發(fā)函委托相關部門對義容鎮(zhèn)人民政府2019年1月9日公開拍賣的六處河砂進行核價。

(7)情況說明及非法洗砂點、堆放點調查表:證實紫金縣水務局于2018年5月13日,聯同義容鎮(zhèn)政府、水管所、村委工作人員在該鎮(zhèn)開展非法洗砂點、砂石堆放點摸底調查行動,行動中共摸底登記11處砂石堆放點,未接到義容鎮(zhèn)水務管理所上報該非法砂石堆放點的相關情況。

(8)拍賣非法采砂點河砂的公告、拍賣現場記錄表、成交公示、競得通知書:證實堆放的河砂被拍賣的事實。

(9)起訴書、變更起訴決定書:證實賴開顏等人涉嫌非法采礦等罪名于2020年12月25日被提起公訴。

(10)關于汀村村汀村河車田村段非法采砂點的情況匯報:義容管理所向鎮(zhèn)政府匯報處理李慶文在車田河段利用大型洗砂機械非法采礦作業(yè)的事情經過,并建議鎮(zhèn)人民政府給予該非法采砂堆放場點的河砂資源進行沒收并拍賣處理。

(11)堆砂場地理位置圖、現狀地形圖及體積計算表:和平村梅花嶺豬場背堆砂場堆砂總量8267.9m3;新民村楓林油站背堆砂場堆砂總量為776.1m3;橋田村水廠下面堆砂場堆砂總量為728.9m3;華星村鐮子河堆砂場,共三堆,堆砂總量為2875.1m3;均安河右岸永紅取砂場,堆砂總量為398.7m3。

(12)非法洗砂點、堆放點調查表:八處非法洗砂點、堆放點情況。

(13)賴守君退休證復印件:證實賴守君的退休時間為2017年10月30日。

(14)“河段長”巡查河道記錄表:證實汀村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巡查一切正常,巡查人員張碧峰。

(15)自我交待:賴某某交代對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沒有及時發(fā)現賴開顏非法采砂、堆砂的行為,其確實有工作不到位的地方。

(16)廣東省水政監(jiān)察執(zhí)法巡查日志:2018年3月26日:巡查人員曹悅輝、黃正峰等人,內容為:鎮(zhèn)水管所賴所現場確認屬于正常工程施工范圍,不屬于非法采礦行為。

(17)堆砂體積計算表及堆砂地圖:九個河砂堆放點,堆砂良總計181117.3立方米(其中梅花嶺寶金豬場堆砂量偉8267.9立方米)。

(18)非法堆砂點、堆放點調查表:義容鎮(zhèn)和平村、義容鎮(zhèn)橋田村、南坑村、均安村、新民村(寶金豬場門口)、龍騰村、青水村、和平村、龍騰村合水。

(19)2018年1月份河段長劉天喜、黃景新、曾依英、黃天順巡查表:顯示一切正常。

(20)指認現場筆錄:賴開顏指認非法采砂、非法占用農用地情況。

(21)情況說明

A華星村民委員會說明華星村鐮子河段河岸堆放的河砂時間是2017年底至2018年5月期間,是賴開顏堆放的;橋田村民委員會說明橋田村自來水廠門口堆放的河砂時間是2017年底至2018年5月期間,是賴開顏堆放的;新民村民委員會說明寶金豬場門口、楓林油站堆放的河砂時間是2017年底至2018年5月期間,是賴開顏、張大協堆放的;均安村民委員會說明均安村永紅隊堆放的河砂時間是2018年初,是劉春明非法采砂堆放的,且發(fā)現非法采砂后向水管所匯報,水管所未派人打擊制止;汀村村村民委員會說明汀村車田居王地堆放河砂的時間是2018年初,是李慶文堆放的,且發(fā)現非法采砂后向水管所匯報,水管所未派人打擊制止。

B紫金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在2017年、2018年第二季度、2018年第三季度遙感影像圖,發(fā)現華星村鐮子河河邊地段3個位置2017年未出現堆砂現象,2018年第二季度開始出現堆砂行為;義容鎮(zhèn)汀村車田居王地地段在2017年、2018年第二季度、2018年第三季度遙感影像圖,發(fā)現該地段位置從2017年開始出現堆砂行為;義容鎮(zhèn)橋田村水廠附近地段位置在2017年、2018年第二季度、2018年第三季度遙感影像圖,發(fā)現該地段位置從2017年開始出現堆砂行為;新民村楓林油站背地段位置,在2017年、2018年第二季度、2018年第三季度遙感影像圖,發(fā)現該地段位置從2017年開始出現堆砂行為;均安村永紅河邊地段位置,在2017年、2018年第二季度、2018年第三季度遙感影像圖,發(fā)現該地段位置從2018年第二季度開始出現堆砂行為。

(二)受賄罪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賴某某以幫助解決義容鎮(zhèn)村村通自來水項目工程招投標事項的名義,收受劉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6萬元后,承諾幫助其解決招投標事宜。在此期間并收受劉某賄送的凈水器、冰箱、高仿勞力士手表等物品,折合價值為人民幣6690元。被告人賴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向紫金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贓款人民幣6690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賴某某以幫助劉某解決義容鎮(zhèn)村村通自來水項目工程20%自籌資金,收受劉某以此為請托事項而賄送的現金人民幣35萬元,并承諾幫助解決相關事宜。后劉某知悉該項目工程無需自籌資金后,要求被告人賴某某返還35萬元,被告人賴某某拒不歸還。2019年4月間,劉某向紫金縣監(jiān)察委員會實名舉報被告人賴某某后,被告人賴某某才于2019年5月、6月、7月分三次以現金方式返還劉某人民幣3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向法庭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賴某某供述:2002年6月份至今,我一直在義容鎮(zhèn)水管所工作,2018年1月份任職義容鎮(zhèn)水管所副所長,主持全面工作。

劉某想承包義容鎮(zhèn)飲水工程,認為我可以給他提供幫忙,于2018年10月、11月和2019年2月分別送一臺蘇泊爾牌凈水器、萬寶牌電冰箱和一塊高仿的勞力士牌手表給我。我主動于2020年4月23日將收受的三件物品按原價折算共計6690元上交繳到紫金縣監(jiān)察委員會涉案款專戶。2018年11月底,劉某來到我家問我有無辦法解決三個村自來水工程20%的自籌資金,我說根據文件要求,可以通過多方進行籌集,例如外出鄉(xiāng)賢捐資或村民自籌等,第二天劉某再次來到我家,說給點錢讓我出面協調村民糾紛和籌集剩余20%的資金,我們經過商量定為35萬元,最后劉某于2019年1月份三次給我35萬元作為相關經費。后來經過協商,我于2019年5月分三次拿現金給黃某1,讓其幫我退回給劉某35萬元。2018年10月左右,南洋村、黃洞村、安全村的飲水工程邀請招標時,劉某分三次拿了6萬元現金委托我支付給參與投標公司委托人,每次2萬元,都是開標前拿錢給我的,評標結束后由我代劉某支付給委托人的。我沒有從中謀利,都全額支付給參與投標公司委托人。

2.證人證言

(1)劉某:2018年,我掛靠的公司在做南洋村、安全村、黃洞村飲水工程,在業(yè)務上與義容鎮(zhèn)水管所有聯系,我通過我弟弟劉奕敏介紹認識水管所所長賴某某。賴某某當時知道我準備要做南洋村、安全村、黃洞村的自來水工程,向我提出搞定招投標的事每個村要2萬元作為“協調費用”,三個村一共6萬元,錢到位后他會幫我們搞定;賴某某叫我當天以現金方式把6萬元給他。賴某某當時說6萬元是用來為了讓我順利中標自來水工程,他去負責幫我找投標公司進行操作的協調費。我掛靠的公司做了南洋村、安全村、黃洞村飲水工程,考慮到賴某某是水管所所長,想讓他關照一下,我還送了一臺蘇泊爾凈水器、萬寶牌冰箱和高仿勞力士手表給他。

賴某某說可以幫我解決飲水工程20%自籌部分的費用和出面協調村民的問題,不過要我給他35萬元,方便他找領導活動。為解決20%自籌資金,我拿出3個村總工程款的5%共計35萬作為“活動經費”于2018年11月至12月間分三次給賴某某。我在2019年4月將這件事告到紀委,還找義容鎮(zhèn)政府的副鎮(zhèn)長黃某1給賴某某做工作。賴某某于2019年5月、6月、7月分三次通過黃某1退還給我。

(2)劉少輝:2018年11月份,我兒子劉某與我商量后,同意了賴某某說的給他35萬元用于幫忙籌集20%資金活動經費的說法,給賴某某35萬元具體是誰提出來的我不清楚。劉某到紀委告發(fā)賴某某后,賴某某在2019年5.6月份分三次退還35萬元。2019年5月初,劉某、賴某某、黃某1、劉少標、我在黃某1家一起談判如何退錢的事。劉某還給了賴某某6萬元用于工程招標的開銷,賴某某說要交6萬元付給招標公司才能搞到飲水工程。賴某某還叫劉某給他買了冰箱、手表、凈水器。

(3)劉少標:2018年11月份,賴某某劉某商量,說工程需要村民自籌20%的資金,由賴某某負責去籌集。劉某與其父親商量后,同意了賴某某的說法,給他35萬元用于幫忙籌集20%資金活動經費,他們商量的具體細節(jié)我不清楚。2018年11月,劉某在我公司一樓給了賴某某15萬元現金。其余兩次我不知情。2018年11月,劉某給了賴某某6萬元用于工程招標的開銷,4萬元現金由劉某在義容鎮(zhèn)車站三樓拿給了賴某某,剩余2萬我不清楚。

(4)劉奕敏:我哥劉某給過賴某某35萬元,這35萬元是通過這三個工程的總工程款的5%計算出來的,給賴某某幫其解決自籌資金的事。賴某某退了35萬元給我哥,是我?guī)腋缛フ业近S某1做中間人,幫忙找賴某某退回35萬元。我哥還給過賴某某6萬元,用于的自來水工程招投標工作。后來我了解到村里也付過招投標代理費用。我哥有向賴某某要回這6萬,但賴某某沒有給回。

(5)黃某1:2019年5月、6月、7月,賴某某經我手分3次還給劉某作為籌集20%自籌款的活動經費現金35萬元,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2019年5月間的一天,劉奕敏告訴我,因賴某某不肯退回35萬元,劉某想向紀委部門舉報賴某某收取35萬元的事。

(6)黃成強:2005年至2019年期間,我在紫金縣金洋電器做銷售員。2018年10月間,我一劉姓同學的堂弟聯系我購買過一臺價格1890元蘇泊爾凈水器和一臺價格1100元萬寶冰箱(實收1000元),上述電器均付了款,送貨上門到義容車站。

(7)鄒已初:招標投標工作由劉某全權負責。自來水工程合同是我村法定代表鄒袖聯與紫金縣金禹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該工程具體由劉某實施。我村除了支付代理招投標費21200元之外,沒有再支付其他費用給3間投標公司,水管所所長賴某某過來檢查監(jiān)督施工質量及季度情況,有參與工程驗收工作。

(8)賴建國:我村自來水工程項目由我和賴某某負責跟進。賴某某既是該工程招標的監(jiān)督員又是驗收人員。在實施自來水工程中,賴某某等人過來檢查監(jiān)督施工質量及進度情況。

(9)唐俊龍:我村自來水工程中標公司是廣東三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我村自來水工程完工時,義容鎮(zhèn)水管所賴某某陪同紫金縣水務局的人來參與驗收工作。

(10)鄒袖聯:村村通自來水工程合同是我村與紫金縣金禹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該工程由劉某實施,在實施過程中,義容鎮(zhèn)水管所賴某某過來檢查監(jiān)督施工質量及進度情況的,他也參與了工程驗收工作。

(11)吳向宏、劉陽、龔彬、鄧小龍:有收到過水管所賴某某給的9000元勞務費,并有寫收據,收據寫的是收到劉某9000元勞務費的收條。

(12)劉俊均、廖雪英、鐘政、張清棠:確實沒有收到過賴某某的錢,但是每人有補過一張收到劉某6000元的單據,時間都是倒回去寫的“2018年12月4日”。

3.書證

(1)線索移送函:2020年12月10日,市紀委監(jiān)委收到反映賴開顏、劉志忠團伙涉黑惡案中涉及相關部門和公職人員的問題線索,并于2021年1月7日移送紫金縣。

(2)紫金縣監(jiān)察委員會重要信訪擬辦單:2019年4月10日反映人劉某向紀委監(jiān)委反映2018年賴某某向其索賄41萬元。

(3)立案決定書:證實紫金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1年4月23日對賴某某涉嫌違法的問題立案調查。

(4)自我交待:證實賴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交代其收受劉某贈送的高仿勞力士手表一個(3800元)、蘇泊爾凈水器一臺(1890元)、萬寶冰箱一臺(1000元);賴某某于2021年3月31日交代證實其收受劉某6萬元,代他付招標服務費;收受劉某35萬元,幫忙解決民事和發(fā)動鄉(xiāng)賢捐款解決工程自籌部分資金。

(5)現場繳款單:2020年4月23日,賴某某上交涉案款6690元至紫金縣監(jiān)察委員會。

(6)微信轉賬記錄:證實劉志忠分兩次共給賴某某轉賬10200元(10000元、200元),時間是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4日。

(7)廣東農村信用社現金繳款單:劉陽、吳向宏、龔彬、鄧小龍于2021年6月1日分別將招標勞務費9000元退還監(jiān)察委員會。

(8)現場繳款單:2020年4月23日,賴某某上交涉案款6690元至紫金縣監(jiān)察委員會。

(9)歸案情況說明:賴某某于2021年5月11日9時,被通知到紫金縣談話時被抓獲。

(10)戶籍信息:證實賴某某身份情況。

對于被告人賴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一)關于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證人縣稅務局鄭瑜成及鎮(zhèn)水管所干部工作人員陳棟才、溫遠忠、張志雄、李漢威、黃景新、溫如先、賴某1等證言,證實被告人賴某某沒有匯報賴開顏等人的非法采砂行為,或水管員巡查反映了賴開顏等人的非法采砂行為后,被告人賴某某沒有履行其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及制止打擊的職責,后告知水管員關于賴開顏等人疏河是合法的,采砂也是正常的。證人鎮(zhèn)村干部利某、羅某、黃某1、李某1、譚某、李某2、賴某1、賴某2、黃某2等證言,亦證實被告人賴某某沒有匯報賴開顏等人的非法采砂行為,或村干部鎮(zhèn)水管所反映了賴開顏等人的非法采砂行為后,很長一段時間被告人賴某某沒有履行其制止打擊的職責,直至2018年8月鎮(zhèn)府出臺打擊方案后,才有人來處理。被告人賴某某在監(jiān)察機關亦作了上述相應的供述和自我交待。公訴機關還提供了書證任職文件、情況說明、現場勘查記錄及拍照、鑒定意見等證據,予以佐證,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并經法庭質證認證,能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被告人賴某某在任義容鎮(zhèn)水管所負責人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疏于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雖然,辯護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被告人賴某某有到過現場,也有獲獎的情況,但這并不能否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二)關于受賄罪,其中被告人賴某某收受他人6萬元和35萬元的定性問題,被告人賴某某及其辯護人均辯稱,6萬元是代付款,35萬元是自籌資金。經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中有證人劉某證實,被告人賴某某提出搞定招投標的事每個村要2萬元作為“協調費用”,錢到位后他會幫忙搞定,三個村一共6萬元;劉某還證實,賴某某對其說他可以幫忙解決飲水工程20%自籌部分的費用和幫忙出面去協調村民的問題,不過要給賴某某35萬元,方便他找領導活動。被告人賴某某亦供述,2018年10月間,南洋村、黃洞村、安全村的飲水工程招標時,劉某分三次拿了6萬元現金委托其支付給參與投標公司的委托人;另還供述,劉某欲承包義容鎮(zhèn)飲水工程認為其可以提供幫忙,于2019年1月分三次給了其35萬元用于籌集剩余20%資金和處理相關糾紛的經費。從以上證據分析來看,按常理招投標不存在代收代付款的情況,即使存在也不應由被告人賴某某收取,這6萬元的實質是被告人賴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幫忙搞定招投標的名義收受的賄賂款,至于款項的去向,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另村村通自來水工程自籌款主體應為業(yè)主,被告人賴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收取自籌款的名義收受35萬元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綜上,被告人賴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受賄罪,依法應予以數罪并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賴某某經口頭傳喚主動到案,并對收受價值人民幣6690元的財物如實供述,對該部分犯罪,可視為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于受賄罪,被告人賴某某已退出了大部分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賴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合并總和刑期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退贓款人民幣42690元,予以沒收,(由監(jiān)察委)上繳國庫。

三、繼續(xù)追繳剩余贓款人民幣24000元,限被告人賴某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交至本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龔月恩

審 判 員  陳富金

人民陪審員  郭碧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賴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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