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
案??號 (2021)川0823刑初69號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以劍檢刑訴(202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受賄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2021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劍閣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錦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鄧鍵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趙某受賄的事實。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趙某在劍閣縣原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負責生豬檢疫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好處費25.973萬元,違法給他人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證),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生豬收購商李某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證),收受李某好處費11.64萬元,分別是:2019年11月29日,李某先后向趙某微信轉賬共2400元(一次500元,一次1900元);2019年12月1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4000元;2019年12月9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4500元;2019年12月10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5000元;2019年12月28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600元;2020年2月6日,李某先后向趙某微信轉賬共3200元(一次3000元,一次200元);2020年2月8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500元;2020年2月10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500元;2020年2月13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500元;2020年2月14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2700元;2020年2月15日,李某先后向趙某微信轉賬共1900元(一次1700元,一次200元);2020年2月18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4500元;2020年2月22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1400元;2020年2月23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1600元;2020年2月26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4500元;2020年2月28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100元;2020年3月2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6100元;2020年3月5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7900元;2020年3月6日,李某先后向趙某微信轉賬6100元(一次2800元,一次3300元);2020年3月9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000元;2020年3月10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200元;2020年3月11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000元;2020年3月15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4500元;2020年3月16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2200元;2020年3月20日,李某先后向趙某微信轉賬8700元(一次4700元,一次4000元);2020年4月3日,李某先后向趙某微信轉賬8800元(一次1000元,一次7800元);2020年4月4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2000元;2020年4月8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500元;2020年4月12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4000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生豬收購商艾某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證),收受艾某好處費2.155萬元,分別是:2019年12月7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1200元;2019年12月8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2100元;2019年12月13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1500元;2019年12月15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2000元;2019年12月18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1800元;2019年12月22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2000元;2019年12月25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1600元;2019年12月28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3150元;2019年12月30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4000元;2020年1月4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2200元。
3.2020年3月,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生豬收購商張某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證),收受張某好處費2.98萬元,分別是:2020年3月22日,張某在趙某住的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現(xiàn)金2300元;2020年3月24日,張某在趙某住的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現(xiàn)金1.15萬元;2020年3月26日,張某在趙某住的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現(xiàn)金8000元;2020年3月28日,張某在趙某住的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現(xiàn)金8000元。
4.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生豬收購商黃某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證),黃某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方式向趙某的銀行卡轉賬9.198萬元,分別是:2020年4月6日,黃某向趙某的銀行卡轉賬1.72萬元;2020年4月9日,黃某向趙某的銀行卡轉賬2.12萬元;2020年4月10日,黃某向趙某的銀行卡轉賬2次,一次2.428萬元,一次9300元;2020年4月12日,黃某向趙某的銀行卡轉賬2萬元。
二、被告人趙某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事實。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在非洲豬瘟防控期間,被告人趙某均在未見到生豬的情況下,不清楚生豬的來源和健康狀況,僅根據(jù)李某、艾某、黃某、張某四人提供的生豬耳標號、豬的頭數(shù)、運輸車牌號及備案證件、運輸?shù)竭_地等信息,就向李某、艾某、黃某、張某四人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101張,生豬6942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guī)定,及省、市、縣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規(guī)定,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以下簡稱檢疫證)1張,生豬60頭;2019年12月1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00頭;2019年12月9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25頭;2020年2月6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00頭;2020年2月8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00頭;2020年2月11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00頭;2020年2月13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00頭;2020年2月14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45頭;2020年2月15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80頭;2020年2月18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15頭;2020年2月22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80頭;2020年2月26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16頭;2020年2月28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88頭;2020年3月2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56頭;2020年3月5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200頭;2020年3月6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160頭;2020年3月9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40頭;2020年3月10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80頭;2020年3月11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80頭;2020年3月15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10頭;2020年3月16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55頭;2020年3月20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219頭;2020年4月3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20頭;2020年4月4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50頭。2020年4月8日,趙某找到生豬收購商唐某幫忙找柘壩鄉(xiāng)獸醫(yī)站站長何某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58頭;2020年4月11日,趙某找到生豬收購商唐某幫忙找柘壩鄉(xiāng)獸醫(yī)站站長何某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02頭。
2019年12月7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58頭;2019年12月8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93頭;2019年12月12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74頭;2019年12月16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80頭;2019年12月17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108頭;2019年12月21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98頭;2019年12月23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76頭;2019年12月30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4張,生豬200頭;2020年1月4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07頭。
2020年3月21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64頭;2020年3月22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10頭;2020年3月23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13頭;2020年3月24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18頭;2020年3月25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05頭;2020年3月26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05頭;2020年3月28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14頭;2020年3月29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10頭。
2020年3月30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4張,生豬344頭;2020年4月5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22頭;2020年4月6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77頭;2020年4月7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60頭;2020年4月8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287頭;2020年4月9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197頭;2020年4月10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22頭;2020年4月11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30頭;2020年4月12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279頭。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主動退賠贓款24.6596萬元。公訴機關提交了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主體身份資料,銀行、微信交易明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等書證、證人證言、退繳贓款票據(jù)、相關證明、被告人趙某的供述和自書材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非洲豬瘟防控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guī)定,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對被告人趙某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交待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犯受賄罪,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后調(diào)整受賄罪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庭審后,建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鄧鍵辯護意見是:1.對指控受賄罪的罪名、事實及量刑無異議;2.被告人趙某不具有官方獸醫(yī)資格,其行為不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3.被告人趙某退賠的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其支付的車費8000余元及給唐某、何某的5000元;4.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前退繳全部贓款,認罪認罰,愿意繳納罰金,建議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趙某在劍閣縣原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負責生豬檢疫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他人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101份,生豬6942頭,收受他人賄賂25.973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趙某在未見到生豬的情況下,根據(jù)李某、艾某、黃某、張某提供的生豬耳標號、豬的頭數(shù)、運輸車牌號、運輸?shù)竭_地等信息,向其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共計101份,致使6942頭生豬未經(jīng)檢疫流入市場。
1.被告人趙某違規(guī)給李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47份,致使2941頭生豬未經(jīng)現(xiàn)場檢疫流入市場;
2.被告人趙某違規(guī)給艾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22份,致使1044頭生豬未經(jīng)現(xiàn)場檢疫流入市場;
3.被告人趙某違規(guī)給張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11份,致使1139頭生豬未經(jīng)現(xiàn)場檢疫流入市場;
4.被告人趙某違規(guī)給黃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21份,致使1818頭生豬未經(jīng)現(xiàn)場檢疫流入市場。
二、被告人趙某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趙某在劍閣縣原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25.973萬元。
(一)收受李某賄賂共計11.64萬元。
1.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趙某兩次收受李某微信轉賬共2400元;
2.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4000元;
3.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4500元;
4.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5000元;
5.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600元;
6.2020年2月6日,被告人趙某兩次收受李某微信轉賬共3200元;
7.2020年2月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500元;
8.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500元;
9.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500元;
10.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2700元;
11.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共1900元;
12.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4500元;
13.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1400元;
14.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1600元;
15.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4500元;
16.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100元;
17.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6100元;
18.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7900元;
19.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趙某兩次收受李某微信轉賬共6100元;
20.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000元;
21.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200元;
22.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000元;
23.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4500元;
24.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2200元;
25.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趙某兩次收受李某微信轉賬共8700元;
26.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趙某兩次收受李某微信轉賬共8800元;
27.2020年4月4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2000元;
28.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500元;
29.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4000元。
(二)收受艾某賄賂共計2.155萬元。
1.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1200元;
2.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2100元;
3.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1500元;
4.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2000元;
5.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1800元;
6.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2000元;
7.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1600元;
8.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3150元;
9.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4000元;
10.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2200元。
(三)收受張某賄賂共計2.98萬元。
1.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趙某在其居住的小區(qū)門口收受張某現(xiàn)金2300元;
2.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趙某在其居住的小區(qū)門口收受張某現(xiàn)金1.15萬元;
3.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趙某在其居住的小區(qū)門口收受張某現(xiàn)金8000元;
4.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趙某在其居住的小區(qū)門口收受張某現(xiàn)金8000元。
(四)收受黃某賄賂共計9.198萬元。
1.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趙某收受黃某銀行卡轉賬1.72萬元;
2.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趙某收受黃某銀行卡轉賬2.12萬元;
3.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趙某收受黃某銀行卡轉賬2次,一次2.428萬元,一次9300元;
4.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趙某收受黃某銀行卡轉賬2萬元。
被告人趙某在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工作期間,2019年,在碗泉鄉(xiāng)非洲豬瘟防控期間,履職不力,未依法查驗生豬販運商販運生豬豬源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導致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40頭生豬違規(guī)銷售到碗泉鄉(xiāng)的養(yǎng)豬場,被劍閣縣監(jiān)察委員會給予記過處分。因“11.04”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案,趙某于2020年4月18日被旺蒼縣取保候審,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因罪行屬于紀委監(jiān)察委管轄,終止調(diào)查,同年10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審。趙某在劍閣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期間,退繳贓款14.6596萬元;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趙某找唐某在柘壩鄉(xiāng)獸醫(yī)站站長何某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趙某交給唐某5000元,唐某將其中的1000元交給了何某。在劍閣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本案期間,唐某已退繳違法所得4000元,何某退繳違法所得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趙某自2017年4月10日起從劍閣縣公店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調(diào)至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工作,取得行政執(zhí)法證。羅某于2019年9月5日從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臨時調(diào)至開封鎮(zhèn)畜牧獸醫(yī)站工作,被告人趙某使用羅某的官方獸醫(yī)賬號開具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
以上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劍閣縣監(jiān)察委問題線索分辦呈批表、初步核實決定書、立案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被告人趙某有關主體身份證據(jù)、銀行交易明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存根、證人證言、刑事判決書、繳款憑證、被告人的供述及自書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趙某身為在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工作的檢疫人員,在檢疫過程中徇私舞弊,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未經(jīng)檢疫就直接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致使未經(jīng)檢疫的生豬流入食品領域,給動物疫情的防控及社會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帶來了重大隱患,其行為已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被告人趙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辯護人鄧鍵提出被告人趙某不具有官方獸醫(yī)資格,其行為不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被告人趙某系劍閣縣原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的檢疫人員,其雖不具有官方獸醫(yī)資格,但在從事動植物的檢疫工作,符合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主體要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被告人趙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退繳違法所得,在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予以認可,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受賄罪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公訴機關進行了調(diào)整,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趙某退賠的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其支付的車費8000余元及給唐某、何某的5000元及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支持。
據(jù)此,為了打擊職務犯罪,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從嚴懲貪治腐,根據(jù)被告人趙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所處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在劍閣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贓款14.6596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劍閣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在旺蒼縣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趙某違法所得1.3134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楊伯河
人民陪審員 王先福
人民陪審員 羅青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楊 柳
附本判決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貪污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三)貪污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對多次貪污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財產(chǎn)的,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第三款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diào)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diào)整量刑建議或者調(diào)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一款貪污或者受賄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jié)、第九章規(guī)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shù)罪并罰。
第十九條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四川省劍閣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川0823刑初69號
公訴機關劍閣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82年9月2日出生,大專文化,四川省劍閣縣人,劍閣縣原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干部,捕前住四川省梓潼縣。因涉嫌職務違法,于2021年3月19日被劍閣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調(diào)查;因涉嫌犯受賄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劍閣縣檢察院取保候審,2021年9月6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2021年9月17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劍閣縣看守所。
辯護人鄧鍵,四川劍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以劍檢刑訴(202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受賄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2021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劍閣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錦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鄧鍵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趙某受賄的事實。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趙某在劍閣縣原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負責生豬檢疫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好處費25.973萬元,違法給他人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證),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生豬收購商李某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證),收受李某好處費11.64萬元,分別是:2019年11月29日,李某先后向趙某微信轉賬共2400元(一次500元,一次1900元);2019年12月1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4000元;2019年12月9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4500元;2019年12月10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5000元;2019年12月28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600元;2020年2月6日,李某先后向趙某微信轉賬共3200元(一次3000元,一次200元);2020年2月8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500元;2020年2月10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500元;2020年2月13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500元;2020年2月14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2700元;2020年2月15日,李某先后向趙某微信轉賬共1900元(一次1700元,一次200元);2020年2月18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4500元;2020年2月22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1400元;2020年2月23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1600元;2020年2月26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4500元;2020年2月28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100元;2020年3月2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6100元;2020年3月5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7900元;2020年3月6日,李某先后向趙某微信轉賬6100元(一次2800元,一次3300元);2020年3月9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000元;2020年3月10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200元;2020年3月11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000元;2020年3月15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4500元;2020年3月16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2200元;2020年3月20日,李某先后向趙某微信轉賬8700元(一次4700元,一次4000元);2020年4月3日,李某先后向趙某微信轉賬8800元(一次1000元,一次7800元);2020年4月4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2000元;2020年4月8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3500元;2020年4月12日,李某向趙某微信轉賬4000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生豬收購商艾某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證),收受艾某好處費2.155萬元,分別是:2019年12月7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1200元;2019年12月8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2100元;2019年12月13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1500元;2019年12月15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2000元;2019年12月18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1800元;2019年12月22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2000元;2019年12月25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1600元;2019年12月28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3150元;2019年12月30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4000元;2020年1月4日,艾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2200元。
3.2020年3月,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生豬收購商張某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證),收受張某好處費2.98萬元,分別是:2020年3月22日,張某在趙某住的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現(xiàn)金2300元;2020年3月24日,張某在趙某住的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現(xiàn)金1.15萬元;2020年3月26日,張某在趙某住的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現(xiàn)金8000元;2020年3月28日,張某在趙某住的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現(xiàn)金8000元。
4.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生豬收購商黃某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證),黃某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方式向趙某的銀行卡轉賬9.198萬元,分別是:2020年4月6日,黃某向趙某的銀行卡轉賬1.72萬元;2020年4月9日,黃某向趙某的銀行卡轉賬2.12萬元;2020年4月10日,黃某向趙某的銀行卡轉賬2次,一次2.428萬元,一次9300元;2020年4月12日,黃某向趙某的銀行卡轉賬2萬元。
二、被告人趙某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事實。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在非洲豬瘟防控期間,被告人趙某均在未見到生豬的情況下,不清楚生豬的來源和健康狀況,僅根據(jù)李某、艾某、黃某、張某四人提供的生豬耳標號、豬的頭數(shù)、運輸車牌號及備案證件、運輸?shù)竭_地等信息,就向李某、艾某、黃某、張某四人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101張,生豬6942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guī)定,及省、市、縣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規(guī)定,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以下簡稱檢疫證)1張,生豬60頭;2019年12月1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00頭;2019年12月9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25頭;2020年2月6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00頭;2020年2月8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00頭;2020年2月11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00頭;2020年2月13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00頭;2020年2月14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45頭;2020年2月15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80頭;2020年2月18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15頭;2020年2月22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80頭;2020年2月26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16頭;2020年2月28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88頭;2020年3月2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56頭;2020年3月5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200頭;2020年3月6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160頭;2020年3月9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40頭;2020年3月10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80頭;2020年3月11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80頭;2020年3月15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10頭;2020年3月16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55頭;2020年3月20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219頭;2020年4月3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20頭;2020年4月4日,趙某違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50頭。2020年4月8日,趙某找到生豬收購商唐某幫忙找柘壩鄉(xiāng)獸醫(yī)站站長何某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58頭;2020年4月11日,趙某找到生豬收購商唐某幫忙找柘壩鄉(xiāng)獸醫(yī)站站長何某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02頭。
2019年12月7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58頭;2019年12月8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93頭;2019年12月12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74頭;2019年12月16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80頭;2019年12月17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108頭;2019年12月21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98頭;2019年12月23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76頭;2019年12月30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4張,生豬200頭;2020年1月4日,趙某違法給艾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07頭。
2020年3月21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64頭;2020年3月22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10頭;2020年3月23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13頭;2020年3月24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18頭;2020年3月25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05頭;2020年3月26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105頭;2020年3月28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14頭;2020年3月29日,趙某違法給張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10頭。
2020年3月30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4張,生豬344頭;2020年4月5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22頭;2020年4月6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177頭;2020年4月7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60頭;2020年4月8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287頭;2020年4月9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197頭;2020年4月10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生豬222頭;2020年4月11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1張,生豬30頭;2020年4月12日,趙某違法給黃某開具動物檢疫證3張,生豬279頭。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主動退賠贓款24.6596萬元。公訴機關提交了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主體身份資料,銀行、微信交易明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等書證、證人證言、退繳贓款票據(jù)、相關證明、被告人趙某的供述和自書材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非洲豬瘟防控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guī)定,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對被告人趙某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交待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犯受賄罪,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后調(diào)整受賄罪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庭審后,建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鄧鍵辯護意見是:1.對指控受賄罪的罪名、事實及量刑無異議;2.被告人趙某不具有官方獸醫(yī)資格,其行為不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3.被告人趙某退賠的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其支付的車費8000余元及給唐某、何某的5000元;4.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前退繳全部贓款,認罪認罰,愿意繳納罰金,建議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趙某在劍閣縣原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負責生豬檢疫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他人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101份,生豬6942頭,收受他人賄賂25.973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趙某在未見到生豬的情況下,根據(jù)李某、艾某、黃某、張某提供的生豬耳標號、豬的頭數(shù)、運輸車牌號、運輸?shù)竭_地等信息,向其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共計101份,致使6942頭生豬未經(jīng)檢疫流入市場。
1.被告人趙某違規(guī)給李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47份,致使2941頭生豬未經(jīng)現(xiàn)場檢疫流入市場;
2.被告人趙某違規(guī)給艾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22份,致使1044頭生豬未經(jīng)現(xiàn)場檢疫流入市場;
3.被告人趙某違規(guī)給張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11份,致使1139頭生豬未經(jīng)現(xiàn)場檢疫流入市場;
4.被告人趙某違規(guī)給黃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21份,致使1818頭生豬未經(jīng)現(xiàn)場檢疫流入市場。
二、被告人趙某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趙某在劍閣縣原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25.973萬元。
(一)收受李某賄賂共計11.64萬元。
1.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趙某兩次收受李某微信轉賬共2400元;
2.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4000元;
3.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4500元;
4.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5000元;
5.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600元;
6.2020年2月6日,被告人趙某兩次收受李某微信轉賬共3200元;
7.2020年2月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500元;
8.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500元;
9.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500元;
10.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2700元;
11.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共1900元;
12.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4500元;
13.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1400元;
14.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1600元;
15.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4500元;
16.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100元;
17.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6100元;
18.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7900元;
19.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趙某兩次收受李某微信轉賬共6100元;
20.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000元;
21.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200元;
22.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000元;
23.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4500元;
24.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2200元;
25.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趙某兩次收受李某微信轉賬共8700元;
26.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趙某兩次收受李某微信轉賬共8800元;
27.2020年4月4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2000元;
28.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3500元;
29.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趙某收受李某微信轉賬4000元。
(二)收受艾某賄賂共計2.155萬元。
1.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1200元;
2.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2100元;
3.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1500元;
4.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2000元;
5.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1800元;
6.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2000元;
7.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1600元;
8.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3150元;
9.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4000元;
10.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趙某收受艾某微信轉賬2200元。
(三)收受張某賄賂共計2.98萬元。
1.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趙某在其居住的小區(qū)門口收受張某現(xiàn)金2300元;
2.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趙某在其居住的小區(qū)門口收受張某現(xiàn)金1.15萬元;
3.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趙某在其居住的小區(qū)門口收受張某現(xiàn)金8000元;
4.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趙某在其居住的小區(qū)門口收受張某現(xiàn)金8000元。
(四)收受黃某賄賂共計9.198萬元。
1.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趙某收受黃某銀行卡轉賬1.72萬元;
2.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趙某收受黃某銀行卡轉賬2.12萬元;
3.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趙某收受黃某銀行卡轉賬2次,一次2.428萬元,一次9300元;
4.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趙某收受黃某銀行卡轉賬2萬元。
被告人趙某在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工作期間,2019年,在碗泉鄉(xiāng)非洲豬瘟防控期間,履職不力,未依法查驗生豬販運商販運生豬豬源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導致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40頭生豬違規(guī)銷售到碗泉鄉(xiāng)的養(yǎng)豬場,被劍閣縣監(jiān)察委員會給予記過處分。因“11.04”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案,趙某于2020年4月18日被旺蒼縣取保候審,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因罪行屬于紀委監(jiān)察委管轄,終止調(diào)查,同年10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審。趙某在劍閣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期間,退繳贓款14.6596萬元;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趙某找唐某在柘壩鄉(xiāng)獸醫(yī)站站長何某處給李某開具動物檢疫證2張,趙某交給唐某5000元,唐某將其中的1000元交給了何某。在劍閣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本案期間,唐某已退繳違法所得4000元,何某退繳違法所得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趙某自2017年4月10日起從劍閣縣公店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調(diào)至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工作,取得行政執(zhí)法證。羅某于2019年9月5日從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臨時調(diào)至開封鎮(zhèn)畜牧獸醫(yī)站工作,被告人趙某使用羅某的官方獸醫(yī)賬號開具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
以上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劍閣縣監(jiān)察委問題線索分辦呈批表、初步核實決定書、立案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被告人趙某有關主體身份證據(jù)、銀行交易明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存根、證人證言、刑事判決書、繳款憑證、被告人的供述及自書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趙某身為在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工作的檢疫人員,在檢疫過程中徇私舞弊,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未經(jīng)檢疫就直接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致使未經(jīng)檢疫的生豬流入食品領域,給動物疫情的防控及社會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帶來了重大隱患,其行為已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被告人趙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辯護人鄧鍵提出被告人趙某不具有官方獸醫(yī)資格,其行為不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被告人趙某系劍閣縣原碗泉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的檢疫人員,其雖不具有官方獸醫(yī)資格,但在從事動植物的檢疫工作,符合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主體要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被告人趙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退繳違法所得,在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予以認可,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受賄罪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公訴機關進行了調(diào)整,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趙某退賠的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其支付的車費8000余元及給唐某、何某的5000元及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支持。
據(jù)此,為了打擊職務犯罪,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從嚴懲貪治腐,根據(jù)被告人趙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所處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在劍閣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贓款14.6596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劍閣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在旺蒼縣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趙某違法所得1.3134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楊伯河
人民陪審員 王先福
人民陪審員 羅青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楊 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