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29刑初172號
獻縣人民檢察院以獻檢一部刑訴[2020]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興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寧寧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9年1-3月份,被告人鄭某某通過“xiaoxuejiejie520123”、“qq62×××52”、“a137××××8170”三個微信號,冒充一女子(周某)的身份以及該女子表弟(鄭某某)的身份,假借和被害人高某談戀愛的名義,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和直接收取現(xiàn)金的方式,共騙取高某人民幣6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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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高某的陳述,證人鄭某1、黃某某、石某等人的證言,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鄭某某對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認為自己只借了被害人1萬元現(xiàn)金;被害人用微信或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給出租車司機石某的錢抵頂了出租車非,石某并沒有給其現(xiàn)金;被害人用微信轉(zhuǎn)給周某的錢與其無關(guān)。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公訴機關(guān)出示的證據(jù)不能證實涉案的微信在案發(fā)期間由被告人使用,微信名和頭像均是可以更改的。石某的證言不能證實其替被告人提現(xiàn)并給付被告人現(xiàn)金的事實,也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對賬單明細、微信聊天記錄無法證實聊天記錄中的姍姍來遲由被告人使用。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某某在獻縣拿了被告人現(xiàn)金一萬元,其通過石某的收費二維碼收取的被害人轉(zhuǎn)給石某的款項,全部抵頂了應當付給石某的出租車費。在案證據(jù)有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高某的陳述,證人鄭某1、黃某某、石某等人的證言,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石某證言能夠證實代替被告人收款的數(shù)額,且被告人稱石某收款后全部抵頂了出租車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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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我記得在一個買家電的地方拿了高某10000元現(xiàn)金,這錢是我跟他借的。我就是用微信號以一個女的身份跟高某聊天借錢,他就借給我錢,我也很納悶他為什么借給我錢,我一直想不明白。這一萬元錢都花了,有旅游花的,也有充游戲幣花的。我固定的微信號是“qq62×××52”,名稱是“朋朋小同學.@”,還用過微信號“xiaoxuejiejie520123”。
2.被害人高某陳述,2019年1月16日至3月31日,我被人騙了6萬元錢,大部分是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也有現(xiàn)金。對方是我的微信好友,他說是女的,自稱名叫周某,微信號是“xiaoxuejiejie520123”,微信名叫“姍姍來遲”。另一個是這個微信號發(fā)過來的二維碼掃描付款,轉(zhuǎn)賬給“無聲的眼淚”。后來我見過名叫鄭某某的男子,自稱是周某的表弟,給過他10000元錢。其微信號是“qq62×××52”,名稱“朋朋小同學.@”。我是因為和周某談對象才借給她那么多錢,周某給我發(fā)過三張女人的照片,說是她本人的照片?!爸苣场弊屛壹由纤霉玫奈⑿拧埃?37××××8170”,名叫“春暖花開”,對方也同意我和“周某”談對象。
3.證人鄭某1證言,證實其是鄭某某的父親,鄭某某沒有名叫周某的表姐。經(jīng)其再三追問鄭某某,鄭某某承認騙了高某的錢。因鄭某某有××,其也不敢多問。鄭某某幾天前犯病把家里的東西都砸了,還把房子點著了,當天其把鄭某某送河間市靜心醫(yī)院住院治療。
4.證人黃某某證言,證實其是河間市龍華店鄉(xiāng)南王莊村副書記,與鄭某某系鄰居。其證言證實鄭某某于四五年前言行舉止不正常,經(jīng)常胡說八道,經(jīng)常耍脾氣,性格特別暴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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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證人鄭某2證言,證實其是河間市龍華店鄉(xiāng)南王莊村的黨支部書記。其證言與證人鄭某1、黃某某證言基本一致。也證實了鄭某某言行舉止不正常、在家中點火和砸家中門窗以及將鄭某某送××醫(yī)院治療的事實。
6.證人石某證言。證實其是出租車司機,自從2019年1月份鄭某某和其父親做出租車認識后,鄭某某經(jīng)常打電話用車。我有鄭某某的三個微信號:“xiaoxuejiejie520123”,昵稱“姍姍來遲”;“qq62×××52”,昵稱“小鵬鵬.666”;“a137××××8170”,昵稱“小鵬鵬.666”。鄭某某經(jīng)常用的微信是“姍姍來遲”,他說他的微信沒有綁定銀行卡、身份證,就用我的二維碼收過錢,我替他收過一萬多,都轉(zhuǎn)給他,他老板給我轉(zhuǎn)過300元,他就當車費了。2019年3月份我拉著鄭某某去了石家莊紅崖谷旅游玩了兩天,之后拉著他直接去了濟南玩了幾天,共玩了八天。他花了一萬多,我掙了4000多元。從山東后來的時候,鄭某某用我的二維碼讓我替他收了一筆錢,我用銀行卡提現(xiàn)給了鄭某某。在此之前,我還拉著鄭某某去過獻縣,在獻縣不知鄭某某在哪要了點錢,然后讓我開車拉著他去了吳橋雜技大世界,從吳橋又去了野三坡,從野三坡又去了保定的一個古城,從保定回河間,大概玩了兩天。去吳橋之前,我拉著鄭某某在河間花了一千多元賣了一部手機,旅游回來后,鄭某某嫌手機照相不清楚,又讓我拉著他在河間花3000多元賣了VIVO手機一部。我還拉著鄭某某去過獻縣單橋,玩了一會就回河間了。2019年6月20日,我拉著鄭某某去了張家口的天路玩了2天,花了2000多元錢,鄭某某沒錢給我就把手機押給我,后來鄭某某的父親給了我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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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錢,把手機拿走了。2019年8月1日我在里接上鄭某某,在河間跟他媽媽一起吃了飯,然后拉著鄭某某去了白洋淀,玩了一天就回河間了。我的微信號是×××,昵稱是“真愛無價”,收款碼叫“無聲的淚”。我用收款碼替鄭某某收過10000元,用銀行卡給鄭某某提款總共不超過15000元。
7.辨認筆錄,證實高某辨認出2號照片男子是鄭某某;石某辨認出7號照片男子是鄭某某。
8.高某銀行明細,微信聊天記錄,微信照片。
9.鄭某某的微信賬號信息。
10.鑒定意見,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冀醫(yī)一院司鑒[2019]精鑒字第54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鑒定人鄭某某案發(fā)時無××;案發(fā)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該鑒定機構(gòu)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冀醫(yī)一院司鑒[2020]精鑒字第29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鄭某某目前為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甲亢伴發(fā)精神障礙);目前具有訴訟能力。
11.無前科證明,證實被告人鄭某某無犯罪前科。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利用虛假身份,騙取他人財物25000余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gòu)成詐騙罪,應予處罰。獻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關(guān)于被告人的犯罪數(shù)額,有被告人的供述及當庭辯解,并有被害人的陳述及證人石某的證言證實,可以認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量刑時已充分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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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返還被害人高某人民幣2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許西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王 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