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102刑初438號
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衡桃檢一部刑訴〔2020〕4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紅梅、代理檢察員龐曉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張某在“XX”上結識了被害人李某,之后兩人加為微信好友并頻繁聊天。在交往中,張某謊稱其叫“馬海軍”,系青海省化隆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多次給李某發(fā)送其身著警服的照片,穿著警服與李某視頻聊天,從而騙取李某的信任。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間,張某通過編造親人住院、出車禍、無錢吃飯、被上級調查疏通關系等理由多次騙取李某共計人民幣81201.39元。
2020年7月15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張某身著私自購買的警察制服到青海XX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對該公司工作人員秦某某謊稱其系化隆縣公安局刑警隊民警,并從該公司調取了一份車輛檔案信息。次日16時許,張某給秦某某打電話稱已把車輛檔案歸還,并加了秦某某的微信。在微信聊天過程中,張某謊稱母親生病住院,以請?zhí)酵赣H的同事吃飯為由,騙取秦某某人民幣3000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李某、秦某1的陳述,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化隆縣公安局證明,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退還被害人李某人民幣八萬一千二百零一元三角九分;退還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幣三千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崔 遵
審 判 員 張 穎
人民陪審員 王愛新
二0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昊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