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281刑初221號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檢察院以遵檢二部刑訴[2020]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遠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建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遠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期間,被告人遠某向牛某1索要32000元欠款及利息,因牛某1無錢償還,二人商量用牛某1所開朋友董某的車輛進行抵押貸款用于歸還遠某欠款及利息,后遠某將車開走私自將車過戶到自己名下,于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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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份將車賣給他人并于1月16日過戶到買主葛某名下。2017年1月21日,牛某1向遠某索要車輛時,被告人遠某稱車在抵押,想要車需付60000元抵押款,牛某1將60000元交給遠某,其中,57000元存入遠某提供的遵化市興昊二手車店王某的賬戶,3000元由被告人遠某本人帶走,后遠某將自己抵押在興昊二手車店的白色本田CRV車贖走,牛某1索要的車輛一直未歸還?,F(xiàn)被告人遠某與被害人牛某1已達成和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遠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牛某1的陳述,證人董某、王某等人的證言,欠條、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憑條、王某農(nóng)業(yè)銀行2017年1月份交易明細、冀B×××××車輛過戶信息、諒解書、戶籍證明、到案說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遠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遠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被告人遠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被告人遠某實施的詐騙罪案件認定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被告人遠某具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1、被告人遠某在案發(fā)后,多次與被害人牛某1協(xié)商調(diào)解,遠某并不知道其已被公安機關(guān)網(wǎng)上追逃,一直正常出車經(jīng)營,沒有采取逃避刑事追究拒不到案的行為。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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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查控時,才發(fā)現(xiàn)已被網(wǎng)上通緝,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即積極主動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應(yīng)當認定為自首或坦白。2、被告人遠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且無前科,屬于初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幾乎無再次犯罪可能。3、案發(fā)后全額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真誠悔過,并自愿出具認罪悔罪具結(jié)書。綜上,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提交法庭質(zhì)證的證據(jù)有:刑事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條。證明被告人遠某對給被害人牛某1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牛某1對遠某予以諒解。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期間,被告人遠某向牛某1索要32000元欠款及利息,因牛某1無錢償還,二人商量用牛某1所開朋友董某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車(車架號LVGBE40K27G161578)進行抵押貸款用于歸還遠某欠款及利息,后遠某將車開走并私自于2016年10月31日將車過戶到自己名下后將該車以6萬余元的價格賣到遵化市興昊二手車行,2017年1月16日過戶到買主葛某名下。后遠某繼續(xù)向牛某1追討欠款,并稱給其6萬元錢,其就把抵押的凱美瑞車贖回。牛某1于2017年1月21日將6萬元交給遠某,其中,57000元存入遠某提供的遵化市興昊二手車店王某的賬戶,3000元由被告人遠某本人帶走,后遠某將自己抵押在興昊二手車店的白色本田CRV車贖走,牛某1索要的車輛一直未歸還,牛某1在得知其朋友車輛被賣后于2017年5月18日報警。
2017年5月18日牛某1報警后,公安民警于2018年6月11日9時許,在遵化市對被告人遠某詢問相關(guān)情況,后分別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1月16日對其進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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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果,于2019年7月4日對其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上網(wǎng)通緝,2019年9月20日4時20分許,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下營站派出所在對車輛核查時將乘車的遠某查控移交給遵化市公安局,對其訊問時,被告人遠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遠某退賠被害人牛某1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共計10.1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質(zhì)證、確認的被告人遠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牛某1的陳述,證人董某、王某、葛某、張某、牛某2等人的證言,欠條、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憑條、王某農(nóng)業(yè)銀行2017年1月份交易明細、冀B×××××車輛過戶信息、刑事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條、報警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說明、情況說明、傳喚證、上網(wǎng)通緝表、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通話錄音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遠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yīng)予以懲處。遵化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遠某被追逃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已退賠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寬處罰。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采納。遵化市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遠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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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遠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武海潮
人民陪審員 劉書君
人民陪審員 傅 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白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