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703刑初202號
張家口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西檢一部刑訴〔2020〕2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增玉、張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侯某某騎自行車流竄至張家口市橋西區(qū)尋找作案目標。后侯某某碰到王某2并冒充王某2的表弟,王某2誤認為是其一個叫“三兒”的表弟,隨后將該男子帶回家中。該男子以買零件錢不夠為由借錢,王某1信以為真被騙走人民幣16000元后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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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現(xiàn)場。侯某某詐騙16000元現(xiàn)金均已被其揮霍一空。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未進行辯護。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侯某某騎自行車流竄至張家口市橋西區(qū)尋找作案目標。后侯某某碰到王某2并冒充王某2的表弟,王某2誤認為是其一個叫“三兒”的表弟,隨后將侯某某帶回家中。之后,被告人侯某某以買零件錢不夠為由騙走王某1人民幣16000元后逃離現(xiàn)場。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監(jiān)控錄像照片;DNA鑒定書;辨認筆錄;到案經(jīng)過;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02刑初第3號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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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2人民幣16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翠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薛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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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