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29刑初149號
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檢察院以容城檢刑檢刑訴〔2020〕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容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張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年初,被告人劉某某通過“快手”直播平臺與被害人李某1初識,并通過微信方式互加好友,聊天中劉某某謊稱自己叫“劉家輝”,從事電影前期制作,李某1遂委托劉某某幫忙給自己兒子李某2介紹劇組工作,后劉某某以進劇組工作需要給領導送禮及購買機票為由騙取李某18219元。
劉某某與被害人李某2微信聊天過程中,以給劇組買東西為由,欺騙李某2給其轉2000元錢,李某2因對劉某某產生懷疑而未向劉某某轉款。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電子數據、書證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詐騙他人錢財共計10219元,數額較大,其中2000元屬犯罪未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本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一萬元。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構成詐騙罪不持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具有如下從輕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2.被告人已將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綜上,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年初,被告人劉某某通過“快手”直播平臺與被害人李某1初識,并在微信上互加好友,聊天中劉某某謊稱自己叫“劉家輝”,從事電影前期制作,李某1遂委托劉某某幫忙給自己兒子李某2介紹劇組工作,后劉某某以進劇組工作需要給領導送禮及購買機票為由騙取李某18219元。
劉某某與被害人李某2微信聊天過程中,以給劇組買東西為由欺騙李某2給其轉2000元錢,李某2因對劉某某產生懷疑而未向劉某某轉款。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親屬已將違法所得8219元退賠被害人李某1,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被害人李某2、李某1的陳述、證人彭某的證言,另有辨認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提取證據材料清單、彭某與劉某某微信轉賬記錄截圖、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轉賬及聊天記錄截圖、劉某某快手直播截圖、扣押物品清單、調取證據清單、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退還現金條、發(fā)還清單、戶籍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詐騙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0219元,其中2000元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處罰。鑒于其已退賠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藍色vivo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朱濰群
審 判 員 曹彥豐
人民陪審員 張永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 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