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302刑初406號
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海檢一部刑訴[2020]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長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陳立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7月,在秦皇島市海港區(qū),被告人王某某以能為被害人楊某女兒高某解決事情為由,共騙取被害人楊某人民幣25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人李某、高某、劉某等人的證人證言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內(nèi)處刑,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現(xiàn);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無前科,案發(fā)前一貫表現(xiàn)良好,應酌定從輕處罰;本案被告人家屬代替被告人積極賠償了受害人的民事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請求法院酌情予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積極坦白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徹底悔罪,應從輕處罰;本案被告人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對被告人王某某減輕處罰,對其處以緩刑,給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7月,被害人楊某為女兒高某要賬將人打傷一事通過李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12月24日和25日在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以能擺平此事為由,共騙取被害人楊某人民幣25萬元。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親屬和李某退賠給王某某人民幣25萬元,被害人為被告人出具諒解書。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辯解,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人李某、高某、劉某等人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清單、撤案申請、諒解書、被告人戶籍證明信、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25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獲得被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認罪態(tài)度好,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觀點,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艷紅
人民陪審員 劉姝華
人民陪審員 李 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楊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