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725刑初81號
尚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月9日晚上,被害人李某在沽源縣一廣場散步,被告人劉某某主動與其搭訕,并互留微信聊天聯(lián)系。在二人認識一段時間后,劉某某以為其女兒買車向李某借款為由騙取李某現(xiàn)金人民幣8000元。后劉某某離開沽源縣,將騙取的錢款用于賭博,并將李某的微信手機拉黑,不再與其進行聯(lián)系。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劉某某在尚義縣打工,在街上主動與被害人侯某搭訕,并互留聯(lián)系方式。在微信聊天及日常交往中,劉某某謊稱自己名叫張素平,希望能夠與侯某處對象。通過一段時間交往,劉某某逐步獲得侯某信任。后劉某某謊稱要做販牛、羊肉生意,資金不足,希望侯某為其出資,賺了錢用于二人共同生活?;趯⒛衬车男湃危钅硨你y行取出的15000元現(xiàn)金交給劉某某讓其外出做生意,劉某某于當日返回張北,將騙取的15000元用于賭博。幾日后,劉某某不斷以生意好,想多販點羊以及在做生意中發(fā)生變故等為由,多次讓侯某為其轉賬,侯某又先后四次向劉某某的銀行卡轉賬59000元。幾日后,劉某某稱沒有回家路費,侯某又通過微信為其轉賬100元。劉某某將騙取的錢款用于賭博揮霍。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害人侯某、李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檢查筆錄,書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戶籍證明信等證據(jù)證實指控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將騙取他人的財物據(jù)為己有,并用于賭博揮霍,詐騙金額為82100元,屬于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因犯詐騙罪被康??h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于2016年7月30日刑滿釋放。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搭訕、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虛構買車、做生意等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821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定罪處罰。尚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劉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詐騙殘疾人的財物,可酌情從嚴懲處。被告人劉某某在指認現(xiàn)場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積極主動救治民警,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退還被害人侯某人民幣74100元;退還被害人李某人民幣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 珂
審 判 員 劉婧婧
人民陪審員 冀 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郭進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