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03刑初327號
邢臺市信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邢信檢一部刑訴〔2020〕2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邢臺市信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少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4月份,被告人馬某某經營的邢臺澤朋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中標邢臺礦下屬單位邢北煤業(yè)對外出售的廢鋼。馬某某中標后,將中標的廢鋼轉賣給邢臺礦職工張某2。張某2于2017年4月18日轉給馬某某7.5萬元,馬某某到財物交款辦完手續(xù)后,張某2拉走38.92噸廢鋼。之后,馬某某發(fā)現該單位在交款開票環(huán)節(jié)無人監(jiān)督,于是,其根據邢臺礦銷售材料內部對賬憑證上的印章,私自刻制了不同日期(交款當日)的五枚印有“河北金牛邢北煤業(yè)有限公司銀行收訖”字樣的印章,馬某某利用私刻的“銀行收訖”印章,分五次讓張某2拉走邢北煤業(yè)的廢鋼共計108.77噸,沒有支付相應價款。馬某某將張某2支付的五筆廢鋼款合計163155元人民幣占為己有。被告人馬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主動到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私刻印章虛構交款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出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馬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希望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沒有異議。被告人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1、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積極退賠被害單位損失,征得了諒解。3、被告人認罪認罰。4、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主觀惡性較小。本案系被害單位欠被告人巨額債務引起的,區(qū)別于一般的詐騙。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馬某某經營的邢臺澤朋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中標邢臺礦下屬單位邢北煤業(yè)對外出售的廢鋼。馬某某中標后,將中標的廢鋼轉賣給邢臺礦職工張某2。張某2于2017年4月18日轉給馬某某7.5萬元,馬某某到財物交款辦完手續(xù)后,張某2拉走38.92噸廢鋼。之后,馬某某發(fā)現該單位在交款開票環(huán)節(jié)無人監(jiān)督,于是,其根據邢臺礦銷售材料內部對賬憑證上的印章,私自刻制了不同日期(交款當日)的五枚印有“河北金牛邢北煤業(yè)有限公司銀行收訖”字樣的印章,馬某某利用私刻的“銀行收訖”印章,分五次讓張某2拉走邢北煤業(yè)的廢鋼共計108.77噸,沒有支付相應價款。馬某某將張某2支付的五筆廢鋼款合計163155元人民幣占為己有。
另查明,1、被告人馬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主動到案,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將贓款全部退賠給被害單位,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馬某某供述和辯解,其在邢臺澤朋機電設備維修有限公司任經理,2017年3月份邢臺礦下屬單位邢北煤業(yè)對廢鐵進行招投標,其公司以單價1500元/噸的價格中標。因為招標單位欠其公司的維修款,中標之后其找過招標單位想把這批廢鐵用于抵頂雙方之間的債務,但是沒有成功。之后其把這批中標的廢鐵賣給了邢臺礦調度室的職工張某2,由張某2負責拉廢鐵,邢臺煤業(yè)工作人員付某等人對拉廢鐵過程進行監(jiān)督,根據拉廢鐵的實際重量,張某2給其結算完之后,其拿著邢北煤業(yè)職工付某開具的單據去財務科交款蓋章,交完錢之后財務室的一個女的在單據上蓋上現金收訖章,其在把蓋好章的單據給了付某,最后再由付某通知門崗把拉廢鐵的車輛放行。其在向財務室第一次交款的過程中發(fā)現交款過程沒有人監(jiān)督,其認為招標單位還欠其公司的維修款,于是其利用交款過程的監(jiān)管漏洞,在外面找人刻了5枚日期不同的招標單位現金收訖章,其利用這五枚假印章從招標單位分5次讓張某2拉走價值163155元的廢鐵,最后其把張某2給的這筆錢占為己有,案發(fā)前其沒有向邢北煤業(yè)提出用拉走的廢鐵款抵銷其欠款。
2、證人余某證言,其是邢臺礦財務科副科長,2019年8月7日起,邢臺礦財務科對銷售廢舊物資進行檢查過程中發(fā)現2017年4至5月期間有五筆河北金牛煤業(yè)有限公司廢舊物資銷售單據缺失,經核實也沒有收到當時中標單位邢臺澤朋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款項,涉及金額為163155元。
3、證人張某1證言,其在邢臺礦財務科工作,2019年8月7日起,邢臺礦財務科對銷售廢舊物資進行檢查過程中發(fā)現2017年4-5月期間有五筆河北金牛煤業(yè)有限公司廢舊物資銷售單據銀行收訖章有問題,經核實也沒有收到當時中標單位邢臺澤朋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款項,涉及金額為163155元。
4、證人張某2證言,其在邢臺煤礦調度室工作,2017年4月份馬某某中標邢臺煤礦的廢鐵銷售,于是其從馬某某手里購買中標的廢鐵,其負責找車從邢臺煤礦里拉廢鐵,經過稱重之后其就把錢給了馬某某,之后馬某某拿著錢去辦手續(xù),馬某某辦好手續(xù)之后,邢臺煤礦工作人員付某就通知門崗放行拉廢鐵的車輛,其一共與馬某某交易了六次。
5、證人王某證言,其負責邢北煤業(yè)的留守工作,2019年邢北煤業(yè)有部分廢鐵需要處理,經招投標,中標單位為澤朋機電公司的馬某某,之后張某2就派車來拉廢鐵。其負責監(jiān)督裝車和過秤,過完秤之后張某2就去辦出門手續(xù),辦好手續(xù)之后由調度室副主任付某通知其放行拉廢鐵的車輛,就這樣斷斷續(xù)續(xù)拉了五六次,每次拉2車。
6、證人鄭某證言,其在河北金牛邢北煤業(yè)有限公司工作,其知道邢臺澤朋機電有限公司拉廢鐵的事情,2017年4至5月份期間其給邢臺澤朋機電有限公司開過七次出門證用于拉廢鐵,共13車廢鐵和1車垃圾,過來拉廢鐵的車輛是張某2派來的,裝車過程都是有其在場,裝好之后其再開出門證。
7、證人游某證言,其在邢臺礦調度室廢舊物分揀中心工作,2017年3月份其參與了邢北煤業(yè)銷售廢舊物資的招投標,但是具體銷售廢舊物資過程其沒有參與,中標單位是邢臺澤朋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8、證人黃某證言,其在邢臺煤礦調度室工作,2017年4月份其負責采煤生產調度,同時兼管材料組,開具銷售材料內部對賬憑證和廢舊物資銷售過磅通知單,一直到2017年6月左右其才把材料組的工作交給了付某,2017年4月25日、5月2日、5月8日、5月15日、5月17日五張針對邢臺澤朋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廢舊物資銷售過磅單和銷售材料內部對賬憑證上面調度主管和過磅員的簽名都是其簽的字,這5筆廢舊物資過磅時其都參與了。
9、證人付某證言,其是邢臺煤礦調度室副科長,負責材料管理和廢舊物資銷售,2017年邢北煤業(yè)廢鐵銷售中標單位是邢臺澤朋機電設備維修有限公司的馬某某,出面辦理手續(xù)和交款的都是馬某某操作的,實際拉廢鐵的人是張某2,邢臺澤朋機電設備維修公司一共在其這里辦理了6筆廢舊物資貨款手續(xù),每一筆都是馬某某把蓋有銀行收訖章票據給了其,之后其才通知門崗放行拉廢鐵的車輛。
10、證人李某1證言,其曾在邢臺市間復印門市,2017年4月份的一天馬某某拿著一張單據到其門市,馬某某要求其刻一個單據上的印章,內容大概是邢北煤業(yè)銀行收訖,其門市的崔金瑞看了一下單據上的印章回答說能刻,于是其按照每個印章100元價格收的費用,之后通過一個叫萬博文印室把馬某某要求的印章刻了出來。
11、證人李某2證言,其在邢臺市萬博文印店工作,其認識李某1,2017年4月份的時候李某1到門市找到其,讓其刻一個企業(yè)的印章,李某1提供印章的字樣、符號、圖形,當時李某1說是自己用的,于是其以30元的價格給李某1刻了幾次章,其中每個章的日期是不同的。
12、銷售材料內部對賬憑證五張,證實邢臺礦2017年4月26日、5月3日、5月10日、5月16日、5月19日蓋有河北金牛邢北煤業(yè)有限公司銀行收訖印章的銷售材料內部對賬憑證,該印章系李某2所刻,系馬某某偽造。
13、河北金牛邢北煤業(yè)有限公司銀行收訖印章拓印證明一張,證實河北金牛邢北煤業(yè)有限公司銀行收訖印章的真實樣式。
14、邢臺市公安局礦業(yè)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本案中真實印章中間日期方格是虛斷線,且日期為5.03,偽造印章中間日期方格全是實線,且日期為5.3。
15、辨認筆錄一份,證實在公安機關組織的辨認活動中文印門市工作人員李某1明確指認出被告人馬某某系到其門市刻印章的人。
16、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臺礦出具的2017年4至5月份邢北廢鋼招標材料,證實邢臺澤朋機電設備維修有限公司中標河北金牛邢北煤業(yè)有限公司廢鐵銷售情況及銷售情況。
17、邢臺礦調度室廢舊物資出庫過磅單六份及河北金牛邢北煤業(yè)有限公司出門證六份,證實邢臺澤朋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之后從河北金牛邢北煤業(yè)有限公司拉走廢鐵噸數情況。
18、刑事諒解書及發(fā)還清單,證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已經向河北金牛邢北煤業(yè)有限公司退賠違法所得163155元,并已經取得該單位的諒解。
19、邢臺市公安局礦業(yè)分局到案情況說明,證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主動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邢臺市公安局礦業(yè)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邢臺澤朋機電設備維修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馬某某。
21、邢臺市信都區(qū)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證實經邢臺市信都區(qū)司法局調查后意見為建議對馬某某適用緩刑。
22、被告人戶籍信息,證實了被告人的具體身份信息。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采取私刻印章虛構交款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價值163155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將贓款退賠給被害單位,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酌情可予以從輕處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jié),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參考邢臺市信都區(qū)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并征求公訴機關的意見,可以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所提與上述相符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犯罪后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執(zhí)行)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劉桂明
審 判 員 郝春祥
人民陪審員 胡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趙占超
書 記 員 徐立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