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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731刑初240號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11-24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731刑初240號    

涿鹿縣人民檢察院以涿檢一部刑訴〔2020〕2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許某某2、陳某某3、韓某4、付某某5、趙某某6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金慧、助理朱雅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1及其辯護人趙春光、許某某2及其辯護人管麗莎、陳某某3及其辯護人朱全明、韓某4及其辯護人邢富東、付某某5及其辯護人霍建鴻、趙某某6及其辯護人李亞杰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6、7月份期間,被告人李某某1、許某某2、陳某某3三人租賃涿鹿縣附近的房屋,在房間內(nèi)伙同被告人韓某4、付某某5、趙某某6用上線提供的數(shù)千個手機號和話術(shù)本,冒充“58同城”或“青團社”客服,以找兼職工作為理由,給準備兼職的人打電話,然后讓添加事先準備好的用于刷單詐騙的QQ號,被害人宋某、趙某、陳某、杜某添加上QQ號后被騙共計八萬余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訴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1、許某某2、陳某某3、韓某4、付某某5、趙某某6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良好,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被告人的行為只是對上游犯罪的幫助行為,參與時間短,獲利較少,應認定為從犯,且積極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應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許某某2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態(tài)度較好,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賠,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3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愿繳納罰金,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韓某4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無前科,初犯,社會危害小,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賠,作用輕微,希望從輕處理。

被告人付某某5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自首行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退賠犯罪所得,依法繳納罰金,認罪悔罪,請予以從輕處罰,建議拘役四個月,不適用緩刑。

被告人趙某某6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涉案時間短,獲利少,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小,如實供述,悔罪態(tài)度較好,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希望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6、7月份期間,被告人李某某1、許某某2、陳某某3三人租賃涿鹿縣附近的房屋,在房間內(nèi)伙同被告人韓某4、付某某5、趙某某6用上線提供的數(shù)千個手機號和話術(shù)本,冒充“58同城”或“青團社”客服,以找兼職工作為理由,給準備兼職的人打電話,然后讓添加事先準備好的用于刷單詐騙的QQ號,被害人宋某、趙某、陳某、杜某添加上QQ號后被騙共計80××××8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1、許某某2于2020年8月4日先后被抓獲,陳某某3、韓某4同日經(jīng)傳喚到案,付某某5同日主動到溫泉屯派出所投案。在起訴階段,被告人的家屬共同退繳了四被害人被騙的錢款,該款已隨案移送本院。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受案登記表,證實案件的來源系被害人報警。

被害人宋某陳述,證實2020年7月份,被害人在58同城上登記了自己的信息找工作,20日10時56分,一個男的用手機號是170××××7279給被害人打電話,自稱是58同城的人,問被害人是否找到工作了,被害人說沒有,對方又問被害人有個兼職干不干,并且讓被害人加上了對方的QQ號,對方的QQ名字叫“接待-趙霞”,然后對方告訴被害人需要驗證審核,被害人按照要求審核之后提交驗證信息后,對方告訴被害人一天能刷8單,每單28元,接著給被害人發(fā)送了一個企業(yè)微信的二維碼,這個微信號的名字叫“派單客服張莉”,張莉在微信告訴了被害人刷單流程,被害人按照流程操作,最后張莉給被害人發(fā)送了一個二維碼,讓被害人掃碼支付,并且讓用花某支付,不讓用支付寶或者銀行卡支付,最后有一個選擇企業(yè)代付時沒有出現(xiàn)的選項,直接提示被害人付款成功,被害人一次性付款7299元,對方的賬號名字是“Smart2PayB.V.”,訂單號是“2020072022001301081424497859”,商家訂單號是“140411244”。然后張莉讓被害人加了一個QQ號碼是20×××65的人,這個號顯示的名字是“財務經(jīng)理李尋歡”,此人告訴被害人可以返錢,但是這筆錢需要解凍,解凍的過程需要24個小時,被害人不同意并要報警,對方就讓被害人報警,還說自己公司的名字叫“錦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后來被害人聯(lián)系58同城的人,對方手機停機了,張莉、趙霞、李尋歡也都不理被害人,感覺自己被騙,就報警了。

被害人趙某陳述,證實被害人在58同城上投了自己的簡歷,到了2020年7月15日10時左右接到一個自稱是58同城客服的電話,對方的電話號是170××××7279,對方說要給被害人介紹工作,主要是在網(wǎng)上刷好評,然后讓被害人加了對方的微信號和接待的QQ號,加上接待的QQ后,對方刷單是根據(jù)支付寶的信用分來刷,會有專人指導,不用押金,無會費,刷單是代付的,然后讓被害人提供了芝麻信用、花某、支付寶會員界面的截圖,被害人按照要求給對方發(fā)了過去,對方審核后告訴被害人每單28元,然后給被害人發(fā)了一個企業(yè)微信群的二維碼,被害人進入后一個派單的客服和被害人聯(lián)系,對方讓被害人打開淘寶企業(yè)代付頁面,但是被害人沒有輸入支付密碼,花某賬單就提示有一筆出賬,被害人問客服是怎么回事,客服讓被害人等了一會,然后讓被害人添加了一個號碼是2744789271的QQ號,被害人問對方這是怎么回事,對方說被害人賬戶存在異常,讓被害人給對方轉(zhuǎn)筆錢可以操作解除異常,后通過此方法又讓被害人轉(zhuǎn)了幾筆錢,被害人一共損失43898元。

被害人陳某陳述,證實被害人在58同城上發(fā)布找工作的信息,2020年7月19日有人通過號碼和17584274610和17035817268的電話兩次聯(lián)系到被害人,問被害人是不是在找工作,有刷單的工作讓被害人加QQ了解一下,被害人將對方給的QQ號加上后,對方在QQ號上給被害人介紹了刷單的操作流程后又讓被害人添加了一個微信號,微信號的名字叫“廣州筒碟商貿(mào)有限公司”,之后被害人就按照微信上說的方式開始操作,最后對方給被害人發(fā)送了一個二維碼,被害人用支付寶掃描后付款2300元,然后被害人發(fā)現(xiàn)支付寶上顯示扣款了,問對方是怎么回事,對方是是被害人操作失誤,讓被害人聯(lián)系售后退款,被害人聯(lián)系后對方說申請請退款流程失敗,讓被害人轉(zhuǎn)2301元做資金掩蓋,被害人通過售后發(fā)送的二維碼給對方轉(zhuǎn)了2301元,對方說被害人操作失誤,沒有識別到,讓被害人再轉(zhuǎn)4602元,于是被害人又給對方轉(zhuǎn)了4602元,對方說退款申請成功,會在一到二個工作日聯(lián)系被害人,就可以退款成功。到了21日,對方在QQ上跟被害人說被害人電話打不通,讓被害人添加商家的QQ號,添加后商家說要識別被害人賬號進行退款,被害人問是不是需要轉(zhuǎn)錢,對方說不需要轉(zhuǎn)賬成功就可以,只需要識別一下賬號,被害人沒有理會,后來對方一直在和被害人說這件事,被害人覺得這個事情可能是真的,然后對方給被害人提供了銀行卡,被害人分別給對方轉(zhuǎn)了4筆錢,分別是3000元、2000元、9999元和900元,轉(zhuǎn)完之后對方給被害人發(fā)了一個截圖說是已經(jīng)給退了款,十二個小時之內(nèi)到賬,到了時間被害人沒有收到退款就聯(lián)系對方,對方說沒有識別成功,還需要再識別一次,如果再退不成功就讓商家老板直接給被害人退錢,后來被害人就報警了,被害人一共損失25102元。

被害人杜某陳述,證實2020年7月18日被害人在網(wǎng)站上投了簡歷找工作,19日12時許有人用號碼為165××××0405電話給被害人打電話問是不是在找工作,對方自稱是淘寶的客服,是否愿意做刷單的工作,被害人表示愿意,添加了對方QQ號叫“接待-劉霞”后,對方讓被害人把支付寶信用額度和花某額度截圖發(fā)過去,被害人按著要求操作后告訴被害人可以刷單,然后讓被害人添加了一個人的微信,微信的人給被害人發(fā)了幾個視頻,讓被害人按著視頻學習,隨后又給被害人發(fā)了一個支付寶的二維碼,讓被害人掃碼支付,被害人根據(jù)要求給對方用花某支付了3899元,完成后對方又讓被害人添加了一個QQ號叫“客戶經(jīng)理李某的QQ號,添加后對方說被害人的花某被凍結(jié)了,不能把剛才支付的3899元返還,讓被害人在支付寶上借錢,接著又給了被害人一個QQ號,這個QQ號叫“財務經(jīng)理”,說是這個QQ是財務的賬號,加這個號就可以給被害人退錢,被害人一聽讓自己在網(wǎng)上借錢就覺得自己被騙了,然后就報警了。

電信網(wǎng)絡新型違法犯罪核查表,證實被害人趙某于2020年7月15日接到號碼為170××××7279的電話;被害人宋某于2020年7月20日接到號碼為170××××7279的電話。

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證實被告人李某某1使用的手機一部、被告人許某某2使用的手機二部、手機卡二張、被告人陳某某3使用的手機一部、被告人韓某4使用的手機二部、被告人付某某5使用的手機一部、被告人趙某某6使用的手機四部,均被公安機關(guān)扣押。

手機串號,證實各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機與之相對應的手機串號。

涿鹿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說明,證實被告人李某某1于2020年7月6日時與微信好友聊天中提到,知道自己打的電話都是用來詐騙的;被告人許某某2于2020年6月23日時與微信好友聊天中提到,知道自己做的事是違法的,是電信詐騙;被告人李某某1于2020年7月20日時與上家的QQ聊天記錄中的上家給被告人李某某1發(fā)送的“新建文本文檔(2).txt”的文件中有被害人宋某。

到案經(jīng)過及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某1、許某某2于2020年8月4日先后被抓獲,陳某某3、韓某4、趙某某6同日經(jīng)傳喚到案,付某某5同日主動到溫泉屯派出所投案。

退賠悔過書,證實六被告人共同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

被告人李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20年6月中旬一天在許某某2家中,許某某2從貼吧上看到一個老板發(fā)的招工消息,就提議要干這份工作,于是把留下的QQ號加上了,這個老板就說工作的內(nèi)容是老板負責出資料,資料里面包含需要打電話的姓名和電話號碼,并且給了被告人話術(shù),意思是讓被告人以58同城的客服人員的名義給這些人打電話,如果接到電話的人需要找工作,兼職刷單,就讓接到電話的人加上老板提供的QQ號碼,每加一個QQ號老板給10元或者12元的報酬,之后老板給被告人發(fā)了一張表格,表格里面有100個人姓名和電話號,許某某2和陳某某3開始按照老板的要求打電話,打到一半的時候陳某某3走了,許某某2將被告人叫到了家里二人一起將剩下的電話號打完,后來老板知道三人是用自己的電話打的就要求被告人三人從網(wǎng)上買黑卡打,被告人從老板處買了10張黑卡,許某某2付的款,收到卡后發(fā)現(xiàn)卡都停機了,過了幾天許某某2從貼吧上找到賣黑卡的人買了20張卡,然后被告人單獨聯(lián)系到這個老板,發(fā)現(xiàn)加一個QQ號給15元,要比給許某某2的工資高,同時韓某4和付某某5也加入了進來,五人開始在涿鹿縣給老板打兼職、刷單的電話,公寓是許某某2之前就租好的,租了半年,租金7500元,被告人和陳某某3、許某某2共同出資,每人3000元,剩下的錢用于日常開銷,老板給了五人1000元的工資,到了第三天的時候老板不給被告人五人錢并且把被告人拉黑了。之后被告人和許某某2、陳某某3負責在網(wǎng)上找需要找人打電話的老板,如果找到的話,就讓韓某4、付某某5、跟著被告人、陳某某3、許某某2一起冒充假客服給別人打電話,被告人和許某某2負責給韓某4二人發(fā)工資,之后一天被告人在貼吧上加了另外一個老板的QQ號,這個老板和上一個老板的要求幾乎一樣,這次是被告人和許某某2、韓某4、付某某5、陳某某3五人負責打電話,被告人和許某某2在網(wǎng)上買了20張黑卡,一共打了2000個左右的電話,每人400個左右,這次這個老板一共給被告人幾人轉(zhuǎn)了4350元,到了后面這個老板也不給被告人幾人錢。被告人幾人就開始找下一個老板,這次趙某某6也加入了進來,第三個老板也是在貼吧上面找到了,加上這個老板QQ后,這個老板讓被告人幾人以青年社和58同城客服的名義給別人打電話,問接電話的人是否需要刷流量刷單,這次是被告人和許某某2、陳某某3、韓某4、付某某5、趙某某6六人一起打電話,被告人買了30張黑卡,許某某2買了10張,后面的十張還沒來得及用,這次一共打了3000個左右的電話,每個人打了500個左右,老板一共給了被告人幾人3000元左右,這幾次用完的黑卡都被扔掉了,一共獲利七八千元左右,錢由被告人和陳某某3、許某某2拿著,大部分都在被告人手里,給趙某某6發(fā)了三四百左右,給付某某5和韓某4都發(fā)了六七百左右。到了7月底的時候,一個昵稱是大鯊魚的加上了被告人,這個人說是負責提供需要聯(lián)系的人和電話號碼的,讓被告人幫這個代打,還是聯(lián)系刷單兼職的業(yè)務,每完成一個任務,這個人給被告人40元左右,因為當時被告人手里沒有黑卡,就聯(lián)系別人替自己,從中賺取好處費,后來被告人聯(lián)系了兩個人代打,7月29日、30日兩天完成了100多個任務,大鯊魚給被告人轉(zhuǎn)了5000元,被告人從中賺取3000元。

被告人許某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20年5月底,被告人和李某某1、陳某某3為創(chuàng)業(yè)在涿鹿縣售樓部旁的寫字樓租了一套房號是406的辦公室,租期半年,每人出資3000元,除去租金7500元和500元押金剩下的錢由李某某1保管用于日常開銷,6月25號左右的時候被告人在貼吧上看到一個招工的廣告,內(nèi)容是找一個手機撥號的團隊,被告人回復自己有六人的團隊,并把自己微信號留下了,當下就有人加了被告人的微信,這個人告訴被告人需要讓接到電話的人加一個QQ號,加一個人給被告人12元,之后把具體的話術(shù)、計數(shù)器、QQ號碼、和一些手機號碼告訴了被告人,話術(shù)的內(nèi)容是讓被告人的團隊冒充58同城的客服人員,問接到電話的是不是找工作,有兼職刷單可以做,然后把上家提供的QQ號碼告訴對方,讓對方去加,當天在被告人家中被告人三人用自己的電話高頻呼出后被封號了,上家讓被告人買上家提供的電話卡,花了1200元買了10張手機卡后發(fā)現(xiàn)都不能用,就不再聯(lián)系這個上家了。后來被告人三人把事情告訴了韓某4、付某某5、趙某某6,于是這三人也加入了進來,六人在租的辦公室里打電話,被告人和李某某1、陳某某3負責聯(lián)系上家,誰聯(lián)系到的上家就把錢打給誰,任務六人平分,后來被告人又聯(lián)系到一個新的上家,這個上家的微信名叫小可愛,小可愛的要求和上個上家的要求幾乎一樣,每加一個QQ給被告人10元,然后被告人幾人從網(wǎng)上買上手機卡就開始給按小可愛的要求給小可愛提供的電話號打電話,一直到了7月20日左右,有個人給被告人打電話說自己被騙了,這個人就是被告人團隊打過電話的人,被告人由此感到害怕,但是小可愛讓被告人六人繼續(xù)將剩下的電話打完,否則不給錢,打完后小可愛給被告人六人結(jié)了錢。到了7月25、26號的時候覺得風險太大就在家待著不打電話了。這段時間被告人一共用了六七張手機卡,每張手機卡能聯(lián)系200多人,被告人六個人一共打了6000多個人的電話,趙某某6打的相對較少,其中除了被告人聯(lián)系的兩個上家給的信息,還有一個上家是李某某1聯(lián)系的,李某某1負責記錄獲利并且負責管理錢,被告人只收過一次上家給的工資大概有400元左右,被告人購買了36張手機卡,李某某1購買了40張手機卡,其中一些郵寄到了就是不能用的。

被告人陳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20年6月份,被告人和許某某2、李某某1在涿鹿縣租上了房子準備做成人教育,因為別人說不好干就沒干成,過了幾天許某某2在貼吧上看到有做兼職的就加上了對方的QQ,兼職的內(nèi)容是讓被告人幾人冒充58同城的客服,給別人打電話,問對方是否做兼職刷單,如果做就給對方發(fā)送一個QQ號,對方加上一個QQ號上家就給被告人12元,之后上家把電話號的名單和計數(shù)器、話術(shù)發(fā)給了許某某2,許某某2找到被告人和李某某1就按照要求給電話名單打電話,沒打了幾個許某某2的手機號就被封了,然后李某某1和許某某2就在網(wǎng)上聯(lián)系賣手機卡的,卡到了之后被告人三人就聯(lián)系韓某4、付某某5和趙某某6,韓某4三人同意一起干這份工作后六人就把打電話的地點安排到了在紅街租的房子里,李某某1負責財務,之后李某某1還聯(lián)系到了上家,每天早晨許某某2和李某某1都會在微信群里發(fā)布當天要打的電話名單和需要加的QQ號碼及話術(shù),然后幾人平均開,話術(shù)分兩種一種是冒充58同城的客服,另一種是冒充青團社的客服,前后加起來趙某某6只干了二三天,李某某1給趙某某6分了三四百元,剩下的五人干了十二三天,平均下來每人每天能打150個左右的電話,被告人和李某某1、許某某2每人分了八百元,其他人分了多少錢就不清楚了。之后一天被告人聽許某某2說如果有人打來電話不要接,對方是被騙了,被告人由此知道刷單是騙人的。

被告人韓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20年6月底一天,許某某2到被告人家說有個打電話的活,一天掙100元,問被告人干不干,到了7月中旬許某某2開車拉著被告人、李某某1、陳某某3、付某某5到了許某某2、陳某某3、李某某1在涿鹿縣租的房子,許某某2和李某某1給每人發(fā)了兩頁紙,一頁上面是人名和手機號,另一頁上面是話術(shù),話術(shù)的內(nèi)容是冒充58同城網(wǎng)站的客服,問對方是否在找兼職,不是的話就掛斷電話,是的話就說在幫淘寶和京東找刷單的人員,如果對方感興趣就讓對方加上許某某2提供的一個QQ號,這樣工作就算完成了,當天被告人打了20多個電話,成功加了六七個人的QQ,到了晚上許某某2給了被告人100元,后來沒有電話號就回家歇著了,之后又去了五天,李某某1接收上上家發(fā)的話術(shù)、電話和名單發(fā)給其他五個人,因為這件事是違法的,所以許某某2不讓用自己的電話號打電話,然后李某某1、許某某2和陳某某3就給提供電話卡,六個人一起打電話,最后李某某1收上錢再給大家分,期間趙某某6去了一天,后來就沒見到過。被告人一共用了四五張卡,打了1000個電話,掙了600元。

被告人付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20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到許某某2家玩,李某某1、陳某某3、趙某某6、韓某4也在場,不知道誰說了一句要找點兼職干,被告人問是什么兼職,陳某某3說就是負責打電話幫別人介紹工作,讓別人加上一個QQ號就算完成一單,一單掙10元錢,被告人用自己的QQ加上了陳某某3說的QQ號,對方問被告人是不是要做兼職,然后讓被告人把支付寶的芝麻分截圖發(fā)送過去,看夠不夠資格干兼職,發(fā)送過去之后對方就沒有回復了,又待了一會大家都回家了。過了幾天,許某某2跟被告人說可以干兼職了,被告人到了許某某2幾人在縣城紅街公寓4樓租的房子里,其他幾個人也都在,許某某2給每個人發(fā)了一張手機卡,桌子上還放著一堆A4紙,每張紙上面有10多個手機號碼,由李某某1給大家分發(fā),并且給每人發(fā)了一個寫著話術(shù)的紙,是教被告人幾人如何打電話的,內(nèi)容是說自己是58同城的客服,問對方是否要干刷單兼職,如果同意的話讓對方加上一個QQ號,然后被告人幾人就開始打電話,打了許多電話之后這些手機卡就被封了,然后各自回家了,過了幾天,許某某2又聯(lián)系到被告人說是有了新的電話卡,可以繼續(xù)打電話,被告人又回到了租的房子里繼續(xù)打電話,斷斷續(xù)續(xù)地打了有七次電話。截至目前,被告人一共打了五六百個電話,用了四五張電話卡,許某某2和李某某1給被告人發(fā)了七百元左右,每次打完電話后把手機卡拔出來放在桌子上,最后卡被怎樣處理了,被告人也不清楚。

被告人趙某某6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到許某某2、李某某1、付某某5、陳某某3、韓某4成立在涿鹿縣玩的時候知道了這幾個人是在給別人打電話掙錢,房子是許某某2、李某某1和陳某某3租的,許某某2提到給別人打電話,讓對方加上提供的QQ號就能掙10元錢,當時許某某2幾人人手不夠就讓被告人幫著一起打,許某某2和李某某1負責聯(lián)系上線要話術(shù)、電話號碼、QQ號碼并且將這些東西分發(fā)下來,財務方面由李某某1自己負責,工作室里有一臺電腦、一部打印機,六個人一起打電話,當天被告人打了50個電話,打電話的內(nèi)容就是冒充自己是58同城的客服人員,問對方是否需要做刷單兼職,然后讓對方加上一個QQ號,到了7月中旬被告人把自己的工作辭了之后就到了許某某2幾人的工作室中,7月17號到29號期間因為打電話頻繁手機號總被封,斷斷續(xù)續(xù)地打了四五天,被告人一共打了800個左右的電話,掙了不到500元,被封了的手機卡最終都扔掉,有一次聽許某某2說如果對方打來電話不要接,對方肯定是被騙了,還知道其他五個人還冒充過青團社的客服人員。被告人一共使用過4張電話卡,號段都是165和170的。

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李某某1、許某某2、陳某某3、韓某4、付某某5、趙某某6的基本情況。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以虛假身份向不特定多數(shù)人撥打電話,誘騙他人加詐騙分子的QQ,導致被害人受騙,客觀上幫助了詐騙分子實施電信詐騙,致使被害人被騙錢款八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詐騙罪。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許某某2、陳某某3、韓某4、付某某5、趙某某6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訴請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予以采納。六被告人在共同詐騙環(huán)節(jié)中起幫助作用,未直接實施詐騙,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鑒于六被告人系初犯,且在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了被害人損失,本院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付某某5系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本院對付某某5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為遏制電信詐騙的高發(fā)態(tài)勢,對涉案被告人均不適用緩刑,故本院對公訴機關(guān)及陳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對相關(guān)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從犯,無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贓款,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退繳在案的贓款予以退賠各被害人??垩涸诎傅母鞅桓嫒俗靼赣檬謾C及手機卡均應予沒收。本院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許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韓某4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付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趙某某6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扣繳在案的贓款分別退賠被害人宋某人民幣7299元、趙某43898元、陳某25102元、杜某3899元。

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作案用手機及手機卡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潤剛

人民陪審員  劉志剛

人民陪審員  牛會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徐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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