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02刑初193號
河北省邢臺市襄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邢襄檢一部刑訴(2020)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邢臺市襄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近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陳某1,被告人肖某及其辯護人郭志敏、陳榮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邢臺市襄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間,被告人肖某在邢臺市襄都區(qū)以大地保險公司經(jīng)理需墊付保險金和辦理貸款需要公證費為由,騙取陳某11477901元后賭博揮霍。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肖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有立功表現(xiàn),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系初犯,無前科,一貫表現(xiàn)良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間,被告人肖某在邢臺市襄都區(qū)以大地保險公司經(jīng)理需墊付保險金和辦理貸款需要公證費為由,騙取陳某11477901元后賭博揮霍。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被害人陳某1的陳述,證人陳某2、肖某、王某、郝某、劉某、陳某3的證言,微信賬單截圖,支付寶轉賬賬單,微信轉賬賬單,云閃付賬單,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歷史明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中國銀行交易明細,到案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到案后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系立功,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本案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清。)
二、責令被告人肖某退賠被害人陳某1經(jīng)濟損失147790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王英其
審 判 員 曹永平
人民陪審員 劉素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