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31刑初135號
河北省廣宗縣人民檢察院以廣檢一部刑訴〔2020〕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廣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德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自2019年10月24日以來,被告人宋某某通過購買手機、手機卡和銀行卡,雇傭網(wǎng)上印刷廠印刷帶有購買的手機號碼、“包小姐、美女服務”字樣的小廣告,并在網(wǎng)上雇人在上海、江蘇南通、昆山等地街面上張貼該廣告。宋某某在家使用帶有“魔音”功能的手機接聽電話,當被害人聽到宋某某在電話里面的聲音為女性聲音同意交易后,宋某某將事先準備好的銀行卡號提供給對方,以交服務費、保證金等名義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在100至3000元不等,截止到2020年1月2日,共騙取他人錢財27251元。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被抓獲歸案,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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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罪行,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對不特定人群實施電信詐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到案后退還部分賠償并獲得諒解,綜合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罪所得涉案款人民幣24201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1.物證:扣押的帶有“魔音”功能手機等;2.書證:銀行卡交易明細、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諒解書等;3.證人石某的證言;4.被害人張某、王某的陳述;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搜查、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的金色OPPO智能手機一部、金色華為honor智能手機一部、作案工具黑色wdboo牌手機和黑色SAT直板老年機各一部,已被公安機關(guān)扣押。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宋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4201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不特定人群實施電信詐騙,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退賠部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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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宋某某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24201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作案工具黑色wdboo牌手機一部、黑色SAT直板老年機一部由扣押機關(guān)予以沒收,扣押的金色OPPO智能手機一部、金色華為honor智能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guān)返還被告人宋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賀永威
人民陪審員 李思賞
人民陪審員 張福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立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