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434刑初217號
河北省魏縣人民檢察院以冀魏檢一部刑訴(2020)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運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到2015年5月份,被告人張某以能給楊某1在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qū)“丹尼斯連鎖超市”上貨大米為由,假借給領導送好處費,分多次共騙走楊某1人民幣164100元,張某將所騙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案發(fā)后,張某叔叔張某退還了楊某155000元。
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退賠了騙取被害人的錢款。
指控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供認不諱,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間,被告人張某以能通過關系讓楊某1在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qū)“丹尼斯連鎖超市”供應大米為由,假借給領導送好處費,分多次共騙走楊某1人民幣164100元,張某將所騙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案發(fā)前,張某分七次已退還被害人楊某131100元。案發(fā)后,張某叔叔張某退還了被害人楊某155000元。庭審后,張某家屬將余款全部退還給被害人楊某1,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庭審時偵查階段如實供述且當庭亦無異議,另有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證人張某、楊某2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銀行交易明細、匯款憑證、諒解書、收到條、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理;退賠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通過社區(qū)矯正機構的調(diào)查,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鑒于上述諸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憲鋒
人民陪審員 李洪順
人民陪審員 靳連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小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