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刑終163號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犯詐騙罪一案,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冀0982刑初59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楊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董曉玲、董振華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被告人楊與被害人王某原系夫妻關系,因被告人賭博,二人于2009年7月6日離婚。2017年王某個人出資購買白色寶馬牌轎車一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17年7月7日,號牌為冀J×××××。
2018年11月5日中午,被告人楊到王某住處看望兒子楊博凱,后楊趁王某不備從王某手包中偷走王某寶馬轎車機動車行駛證,又趁王某帶楊博凱外出購物之機從楊博凱床頭柜中,偷走寶馬轎車的車輛登記證書。當日17時許,被告人楊駕駛王某的寶馬轎車給楊博凱買完藥后,謊稱要和同事吃飯需要開車出去為由,將王某的寶馬轎車開走。當晚被告人楊即將寶馬轎車抵押給李紅軍,得款19.3萬元用于賭博揮霍。經(jīng)鑒定,王某寶馬轎車價值人民幣36.5萬元。
被告人楊將抵押款輸?shù)艉?,?018年11月8日午后在任丘市潛山道潛山賓館,告知王某寶馬車被抵押錢被輸光,車輛無法贖回,王某隨后到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報案,當日下午3時許,楊在潛山賓館被警方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之后,楊家人將寶馬汽車贖回并返還王某,取得了王某對楊的諒解,王某請求對楊免予刑事處罰。
另查明,2008年2月29日22時許,因楊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條件,于2008年3月1日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三千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審法院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確認的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車輛價格鑒定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以借車與朋友吃飯為名騙取被害人寶馬汽車用于抵押,將抵押款賭博揮霍,涉案車輛價值人民幣36.5萬元,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且屬數(shù)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楊將抵押款用于賭博,酌情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人已將車輛贖回返還給被害人王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上訴主要提出,上訴人存在自首的情節(jié),且上訴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特殊親情關系應該給予適當考慮,故請求改判其緩刑。
二審審理查明的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犯詐騙罪的事實以及部分量刑情節(jié)和證據(jù)與一審認定一致,本院對經(jīng)一審法院開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8年11月8日,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電話約見被害人王某并告知實情,在明知王某電話報警后,原地等待偵查人員,在被抓捕時無抗拒抓捕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公安機關辦案說明予以證實。
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二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上訴所提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明知被害人已經(jīng)報警,原地等候偵查人員到來,在抓捕時無拒捕行為,符合自動投案的情形。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其行為構(gòu)成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具體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不宜判處緩刑。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以借車與朋友吃飯為名騙取被害人寶馬汽車用于抵押,將抵押款賭博揮霍,涉案車輛價值人民幣36.5萬元,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屬數(shù)額巨大。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將抵押款用于賭博,予以從重處罰;其家人將車輛贖回返還給被害人,并取得諒解,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上訴所提構(gòu)成自首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請求判處緩刑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判定性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因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改判。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2刑初592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春利
審判員 李 莉
審判員 張 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娜娜
書記員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