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一区中文字幕日韩欧美|午夜精品大屁股区二区人妻|特级毛片片A片AAAAAA|在线一级黄片伊人久久久国产|欧美成人无码A片免费|日韩性交黄色欧美日韩国产a|国产一级A片a片免费收看|亚州在线_欧美在线|日韩成人AV一区二区|看黄色片网站完整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冀01刑終805號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10-22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1刑終805號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崔某某1、張某2犯詐騙罪,被告人呂志晨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19)冀0104刑初81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崔某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2018年7月,被告人張某2因需要資金周轉,與被告人崔某某1商量,由張某2負責租賃車輛,崔某某1負責尋找抵押方,將租賃車輛“死抵”變現。后張某2于2018年7月21日從北京三達豪車租賃有限公司以半個月租金85000元、押金100000元的價格租賃一輛蘭博基尼轎車(車牌號京F×××××)。

被告人崔某某1未尋找到抵押方,后找到鄭某(另案處理)辦理抵押該租賃的蘭博基尼轎車。因被告人張某2與鄭某有矛盾,遂崔某某1未告知張某2此事。后鄭某通過朋友趙

3

玉強、郭某聯(lián)系到欲購買車的被害人劉某和楊嘉文。

2018年7月24日下午,崔某某1以收車方要驗車估價為由將張某2租賃的該蘭博基尼轎車開走。

7月25日15時許,被告人呂志晨明知該蘭博基尼轎車系張某2從北京租賃的車輛,但為了讓鄭某盡快歸還借款,與鄭某一同駕駛別克GL8商務車,前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匯豐路與匯寧街交口東行100米路南的“有車以后”修理廠出售該租賃車輛。同時,崔某某1駕駛蘭博基尼轎車前往“有車以后”修理廠。被告人崔某某1、鄭某在“有車以后”修理廠將租賃來的蘭博基尼轎車以人民幣70萬元的價格賣給被害人劉某和楊嘉文,上述錢款均打款至鄭某的農業(yè)銀行卡。交易完成后,崔某某1通過鄭某的農行卡轉賬給吳某2.5萬元,用以贖回其抵押的雪佛蘭轎車。后被告人崔某某1、鄭某、呂志晨到一家農業(yè)銀行取款5萬元,作為給張某2抵押車的定金。崔某某1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角的農行ATM機,使用鄭某的農業(yè)銀行卡分三次取款共計9000元。其余大部分款項轉至鄭某建設銀行卡。

7月25日16時30分許,張某2收到崔某某1給付的5萬元抵押車定金。同日17時40分許,鄭某通過其建設銀行卡償還用崔某某1女友時某名義購買車的貸款8160元。

7月26日15時許,張某2在朋友及妻子的勸說下欲取消交易并將租賃車輛贖回,將收到的5萬元抵押車定金退還給

4

崔某某1。同日20時許,鄭某、崔某某1、呂志晨一起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在鄭某車里,給付趙某1萬元。同日23時40分許,鄭某通過其建設銀行卡向呂志晨分三次共計轉賬120500元。

后張某2幾次找崔某某1要車無果。2018年7月28日2時許,張某2聯(lián)系北京三達豪車租賃有限公司的人通過定位功能,將蘭博基尼轎車從“有車以后”修車廠內強行開走。

2018年10月14日14時30分許,劉某、楊嘉文在石家莊市附近找到被告人崔某某1,劉某、楊嘉文要求崔某某1支付40萬保證金,被告人崔某某1的父親崔某安排兩個朋友任某、丁某協(xié)商解決,因協(xié)商不成,崔某讓任某、丁某帶著崔某某1與劉某、楊嘉文一同前往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振頭刑警隊解決此事。被告人崔某某1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次日19時30分許,該隊民警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米處將呂志晨抓獲。該隊民警通過被告人崔某某1、鄭某提供的證據,發(fā)現被告人張某2也涉嫌參與詐騙犯罪,于2018年11月5日10時許,電話通知張某2到案,張某2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呂志晨人民幣12.05萬元、被告人崔某某1人民幣92160元,證人趙某主動向公安機關退款人民幣1萬元,上述錢款已發(fā)還被害人劉某、楊嘉文。

案發(fā)后,被告人崔某某1主動退賠被害人劉某、楊嘉文

5

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張某2主動退賠被害人劉某、楊嘉文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呂志晨主動退賠被害人劉某、楊嘉文人民幣2萬元。劉某、楊嘉文對被告人崔某某1、張某2、呂志晨均表示諒解,不再要求三名被告人賠償其他損失。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某某1供述

2018年5月,張某2告訴我說,他朋友手里有一輛蘭博基尼轎車要死抵押出去,死抵押就是將車抵押出去后得到錢后車就不要了。6月份的時候,張某2給我打電話說缺錢,他找一輛好車抵押出去弄錢,有錢就贖回來,沒錢就再想辦法再押車周轉,還說實在不行就不贖回了,跟賣車一樣,他還想找個黑戶做押車的人,讓這個黑戶把這事?lián)饋怼N覇柫肃嵞常嵞痴f可以抵押到井陘。7月20日左右,張某2從北京一個地方租來一輛蘭博基尼轎車,張某2同意押這輛車。鄭某曾經騙過張某2一輛奧迪車,二人關系就不好了。鄭某把我的野馬、寶馬3系都騙走抵押了。鄭某說事辦成了,給我一筆錢。7月24日下午,鄭某說要看車,我和鄭某找來一個中介在附近看車,發(fā)現是個水車,鄭某提出把這個車賣掉,他說,如果賣100萬元,就給我50萬元,就當他還我錢款。鄭某說張某2坑過他一次,所以賣掉。鄭某讓我給張某2打電話,說第二天繼續(xù)談價。2018年7

6

月25日下午13時左右,鄭某讓我把車開到友誼大街見面,見面后,鄭某說如果問這車是誰的,就說是張某2的。讓鄭某賣車這件事,張某2不知道。我、鄭某、鄭某的表弟呂志晨一起去橋西區(qū)匯豐路與會寧街交口東行300米處中介看車,看完車一起到路南一個修車廠內,對方給錢的時候,我不在場,我當時在修理廠的門口,后來鄭某說,這個車賣了70萬元,轉到鄭某的農行卡上了。賣車時沒有簽訂協(xié)議。我、鄭某、呂志晨離開后,在308國道附近一家農業(yè)銀行取了5萬元,鄭某讓我交給張某2,這5萬元是我給張某2押車的定金。主要是讓張某2知道這輛車被抵押了。我當天把這5萬元給了張某2,但我沒告訴張某2這輛車被賣了。第二天一早,張某2微信我說這車別抵押了,怕出事,讓我把車開回來。后來我聯(lián)系鄭某,告訴張某2要車。鄭某教給我說,這輛車有問題,被抵押方扣押了。張某2說把5萬元退給抵押方,看能不能把車要回來。張某2說如果不行,就多給抵押方點錢。我也把這個情況告訴了鄭某,但鄭某沒理會這事。2018年7月26日下午15時許,張某2在個建設銀行外將5萬元給了我。我就把這5萬元給了鄭某。我知道這輛車不能賣,鄭某說賣了車,可以把欠我的錢給我50萬,我就同意了。到現在也沒給我。

呂志晨是鄭某的表弟,他知道這車是張某2從北京租來的。驗車、賣車時,呂志晨開著別克GL8拉著鄭某去的,

7

呂志晨參與的目的是想讓鄭某還他欠款。7月26日王,鄭某、呂志晨給介紹人趙某送了1萬元好處費。賣車款一直在鄭某的農行卡里存著,7月25近日我轉賬給吳某2.5萬元,還了我抵押雪佛蘭邁銳寶的抵押款。鄭某用我對象時某的名字賣買了一輛野馬車,鄭某往時某卡上打了7400元,還這個車的貸款。

我認為我是自首,楊嘉文找到我后,并沒有說要將我扭送到公安機關,也沒有這么做,就是跟我家要錢,說這事跟我沒關系,讓我到家拿40萬元當押金。讓我協(xié)助他們找鄭某,找到鄭某就把錢退給我。我爸爸知道這個事不同意,叫了我?guī)讉€叔叔來石家莊市西美花街附近路邊,有馬強、丁某還有一個我忘了叫什么了。我那幾個叔叔來了之后,我爸爸跟他們通了電話,跟我也通了電話,然后讓馬強叔叔帶我到的振頭刑警隊。

(2)被告人張某2供述

2018年7月初時候,因為鄭某于今年1月從我開的租賃公司騙走一輛奧迪轎車后,讓我損失了12萬元,這事新華區(qū)分局刑警二中隊已經立案。還有我朋友崔某某1在萬達公司欠別人70萬元左右,我也想幫他一下。再加上我損失了一部分錢,就找到崔某某1說明了我的意圖,就是想租一輛車再抵押出去,弄些錢周轉一下。崔某某1就同意了將車抵押出去,我倆開始分頭行動,我開始聯(lián)系租車,他去能找抵押方。

8

7月21日我找到北京的合作方,也是一家叫“三達豪車,威風出行”汽車租賃公司,說明我要租一輛蘭博基尼轎車,對方同意了。我通過他們公司線上APP支付了1萬定金,而后他們公司派人給我送來了這輛蘭博基尼610-4轎車。我接到車后跟北京租賃公司轉了尾款17.5萬并簽了合同。我接車后對方只給了我這輛車的行駛證的照片,沒有認真核實這行駛證照片的真實性,因為我要將這輛車抵押出去,也沒有過多關注這車的真實情況。我知道租來車是不能再行抵押更別說進行死抵或賣掉。我和崔某某1商量的將車進行的抵押就是“死抵”,就是弄到錢后,車就不要了。我想過一段再找些錢,將車贖回來或者賠償北京租賃公司現金。這么做主要是我生意做虧了,想弄些錢周轉一下,逼急了。另外崔某某1也缺錢花。所以就這么做了。我接車后,自已開了兩天,我妻子問我干什么用,我也瞞著她沒有告訴她。7月24日下午我告訴崔某某1我租到車了,他說抵押方也找好了,他沒有告訴收車的人是誰,我只知道收車方是井陘的。崔某某1告訴我收車方要驗車估價。當天崔某某1就把車給開走了。7月25日中午他給我打電話說收車方給了70萬元,將車收走了。我和他商量,崔某某1要20萬,剩下50萬歸我支配。7月26日上午在我公司崔某某1給我5萬元定金,剩下65萬要在收車方將車放到井陘的車庫里才能給轉賬。后來當天下午我又將5萬元又退還給崔某某1。后來將這5萬元錢又退還給崔某某1是

9

這樣,我收到這5萬元后,崔某某1讓我找卡過一下賬來接收這剩下的65萬元,中午的時候我找到一個姓付的朋友,想找他要卡過賬,人家不同意還勸說我不要這么干,這么干風險太大還違法勸我收手,另外我愛人也知道了,也勸我放棄別租車了。然后我讓北京的租賃公司看了一下定位,發(fā)現這輛車還在石家莊市區(qū),沒有離開。我馬上就聯(lián)系了崔某某1要他將車要回來并退還5萬元定金,崔某某1也同意了。我和崔某某1約在建行門口見的面,7月26日下午15時許我見崔某某1一個人來到建行門口,我還給了他5萬元定金,讓他把車給開回來。崔某某1也同意了。崔某某1沒有還車,7月26日晚上我就聯(lián)系不上崔某某1了。7月27日聯(lián)系上崔某某1了并找到他,他說收車方要找這輛車的車主談,說這輛車有問題。我聽后對崔某某1說對方不可以這樣,要不給收車方一些損失將車要回來。崔某某1說和對方溝通后再說,而后我就離開了。我當時就多了一些心眼,認為這車是要不回來了。我就聯(lián)系北京租賃公司又要了這車的定位,發(fā)現這輛車在一個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匯豐路與匯寧街交口東行100米路南的一個修車廠內。另外我也咨詢過公安機關也沒有給我明確的答復。我就跟北京租賃公司說懷疑這輛車被抵押了要不回來了,讓他們來人吧商量怎么弄。7月27日下午18時左右,我來到這個修車場附近,讓朋友進去發(fā)現車還在。20時的時候北京方來人了,他們是開了兩輛車來的,我們在修車廠附近吃

10

過飯并等待這輛車的備用鑰匙拿過來后,等到7月28日凌晨2時許,我們來到修車廠內,發(fā)現沒有人值班,我們強行打開修車廠的倉庫門將蘭博基尼轎車開走了。我送他們到裕華路高速路口,租來一輛拖車將這車給弄回了北京。北京租賃公司沒有退給我租金。這是行業(yè)規(guī)定。我又損失了18萬元。在詐騙的過程中我不知道鄭某也參與了,崔某某1沒有告訴我,如果我知道了會立馬報警抓他。叫吳某的人崔某某1認識,說是他的朋友,是這樣,當時我和崔某某1將車抵押出去后,擔心北京租賃公司問我,謊稱回復北京說這個車給抵出去了,給了30萬元的租金。后來崔某某1通過吳某這個人給我轉賬30萬,過了下手,我給了崔某某11000元是給吳某的好處費。我聯(lián)系不上吳某。崔某某1能聯(lián)系上他。事后,崔某某1問過我是不是我將車給弄走了,我多了個心眼沒有告訴他。再后來崔某某1的母親及他未婚妻給我打電話說崔某某1被公安機關抓了,讓我把給崔某某1的聯(lián)系方式,微信聊天記錄給刪了,我就答應了,隨后我就刪除這些內容?,F在我認識到了所做的這些事情的嚴重性,可能觸犯了法律,我后悔死了。

(3)被告人呂志晨供述

我和鄭某、崔某某1是2018年7月底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向東過一個路口,再走一段路南的一個修車廠內賣車騙錢的。賣車時有我、鄭某和崔某某1三個

11

人參與了。我和崔某某1是朋友關系,我們認識三、四個月的時間,鄭某是我表哥。2018年7月底的一天中午,具體那一天我記不清了,鄭某對我說:張某2從北京租了一輛蘭博基尼轎車,讓我陪著鄭某和崔某某1去把這輛車抵出去弄點錢。讓我給他們開車。我就跟著去了。這些公司不是正規(guī)的抵押公司,這些公司什么車都敢收,不問車的來源。把這輛車抵出去弄點錢是因為這輛車是張某2租來的車,肯定不能抵,鄭某說:把這輛車抵出去弄點錢。這輛車有沒有手續(xù)我不清楚,我沒有見到這車的行駛證,我也沒有問他們。交易過程是鄭某開車拉著我來到上,后來崔某某1就開著這輛白色蘭博基尼來和我們會了面。過了大約一個小時,對方來了3、4個人來看的車。后來,鄭某、崔某某1和對方的這幾個人就去一個修理廠驗車去了,我一直在路邊上等著他們。又過了一個多小時,鄭某和崔某某1兩個人空著手回來了,在車上我問鄭某這輛車抵了多少錢?鄭某對我說:車抵了70多萬元錢。我說:怎么抵了這么多?開始的時候鄭某支支吾吾地不說,后來在我的一再追問下鄭某對我說他和崔某某1把這輛車賣給對方了。我聽到這話有些蒙,我就對鄭某說讓他把車收回來,別賣了。交易完后,我們三個人開車來到方村附近一個農業(yè)銀行,崔某某1拿著鄭某的銀行卡里取了一些錢,鄭某農行卡里的錢是賣車后得到的錢。后來鄭某對我說崔某某1取了大概10萬元,用

12

于崔某某1還別人的借款。我們三個人在車上崔某某1對鄭某說:剩下的65萬元錢正好還了我。我知道鄭某一直欠著崔某某165萬元錢。當時鄭某答應了給崔某某1錢。因為鄭某通過我借了我好幾個同事十幾萬元錢,我對鄭某說:現在你有錢了,趕快把借我同事的錢還了。當時他答應馬上還他借我同事的錢。過了幾天,我姨讓鄭某通過建行卡轉賬還了我5萬元。目前鄭某還欠我2萬多沒有還。鄭某還我的錢是不是賣車的錢我不清楚。我參與此事的目的就是想讓鄭某把這輛車抵了以后有了錢趕緊把我同事的錢還了。

我知道租來的無手續(xù)的車輛不能再抵押或者賣掉。我知道這樣做不對,我參與進來是想讓鄭某盡快還我的欠款。

2、被害人陳述

(1)劉某陳述

2018年7月23日,我一個朋友郭某介紹給我一輛二手的蘭博基尼,我正好打算開一家二手車店,正在裝修,我就決定買來放在我的二手車店里面當展車,順便跑婚慶,2018年7月25日下午3點我就和車主的委托人在的“有車以后”修理廠見面了,我和我朋友楊嘉文當場以79萬元買下了這輛車,是全款,我和我朋友楊嘉文分別通過農業(yè)銀行和工商銀行的手機銀行給車主的委托人轉了79萬元,我花了35萬,我朋友楊嘉

13

文花了44萬。然后當場把車給我們了,由于車有問題,需要修,我把車放在“有車以后”修理廠庫房里維修,7月27日下午1點左右我去看車修好沒有,修車的說還沒修好。7月28日早上8點左右,“有車以后”修理廠老板陳建立打電話告訴我說我的蘭博基尼車丟了,修理廠大門鎖被鋸斷了,然后我就報警了。這輛車的來龍去脈我也不知道。我買來是為了在展廳用,或用作婚車使用。我沒有采取防盜措施,就放在修理廠修,沒有人看管。我買車沒有簽合同。車沒有手續(xù),車管所也查不到車的信息。車主委托人卡號:62×××79,中國農業(yè)銀行,戶名:鄭某。我通過農業(yè)銀行手機銀行往這個卡轉了35萬,我朋友楊嘉文通過工商銀行手機銀行往這個卡里轉了35萬,楊嘉文又通過工商銀行手機銀行給郭某轉了9萬元的中介費。車主的情況我不知道。

驗車當天對方三個人叫鄭某,崔某某1,及鄭某表弟呂志晨。

(2)被害人楊嘉文陳述

2018年7月25日我和朋友劉某通過朋友介紹合伙從嫌疑人鄭某處購買了一輛無手續(xù)的二手蘭博基尼轎車,后交易完成后,2018年7月28日2時許鄭某他們又將蘭博基尼轎車從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的“有車以后”修車場搶走。被我們抓住的這名

14

男子,在我們和鄭某交易的時候,他開蘭博基尼轎車過去的,交易完成后,他又和鄭某離開了。剛開始我們就找鄭某他們,只知道這名男子姓崔,我們抓住這名男子后,知道他叫崔某某1。購買二手蘭博基尼轎車我投資了44萬,劉某投資了35萬。

3、證人證言

(1)鄭某證言

2018年7月19日左右,我和崔某某1駕車在萬達廣場附近,我聽到崔某某1跟張某2通話得知張某2從北京租的這輛車,他倆想黑北京租車公司一下,張某2讓崔某某1把這輛車以死抵或當水車變賣,而后減去租車等一些費用,他倆開始分錢。崔某某1告訴我說讓我把去干這事,反正我身上有事,干成后讓我還他帳。崔某某1說如果這車能賣一百多萬,還他50萬帳,除去租車的費用外剩余讓我支配?!八赖帧本褪菍⑦@車抵押出去后,得到錢后,車就不贖回了。租車的費用我們沒有給張某2,當時我們就想黑張某2,不給他租車的錢了。我們賣車以后,7月26日崔某某1先給了張某25萬元租車的分期款。后來張某2怕出事,讓崔某某1把車弄回來,又把5萬元退給了崔某某1。我和崔某某1賣車這事張某2參與了,我是通過崔某某1和張某2通話內容知道的,當時我還讓崔某某1把他和張某2的通話錄了音。還有我聯(lián)系了趙某,讓他作為中介找買車的人。我是這么告訴趙某的,崔某某1和張某2租了輛蘭博基尼轎車,

15

想將這輛車死抵或賣了。趙某說租賃的車不是本人名下不好抵押,只能當沒有手續(xù)賣了,他還說如果這車賣了給他一萬元錢的好處。而后他就聯(lián)系了買車的人。還有當天賣車的時候我弟弟呂志晨過去了。7月25日,他當時是開的別克GL8拉著我去的賣車地點,崔某某1開著蘭博基尼轎車。去的時候呂志晨是知道我和崔某某1賣車變現,他不知道這輛蘭博基尼轎車的情況,我賣過無手續(xù)車輛他也都清楚。他去的目的就是讓我賣車之后還他的欠款。在我們賣車之前,呂志晨沒有問這輛蘭博基尼轎車的情況。當天交易的時候,他們給我的農行卡(卡號我記不住了,尾號是7779)一共轉了75萬元。后來我退回收車的人5萬,作為他們給中介的錢。我實際收了70萬元。這些錢第1筆是通過支付寶還貸款5005元;第2筆是通過支付寶轉賬25000給崔某某1還賬用;第3筆是在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派出所附近一家農行崔某某1取現5萬,崔某某1給他微信財付通轉賬2萬元;第3筆是我通過支付寶還楊學安欠款800元;最后我將剩余的錢通過網銀12次轉到我另外的建行卡(卡號我也記不住了,尾號是:48323)上了。剩余的錢轉到我建行卡上后大部分用于還賬了,其中7月25日我通過建行網銀給呂志晨轉賬12萬多。崔某某1從這賣車的錢中通過支付寶,取現和微信財付通得到9.5萬,后來我又給了崔某某1現金2.5萬元,共計12萬元。呂志晨的錢我是通過建行網銀給轉賬12萬元。我通過網銀轉賬給

16

了崔某某1和呂志晨21.5萬元,剩余的48.5萬元歸我支配了。后來我又從48.5萬元中取了2.5萬元給了崔某某1。趙某得到好處了,當天晚上我和崔某某1、呂志晨一起給趙某好處費1萬現金。我知道這車肯定會被別人弄走,果然在8月初時候,崔某某1告訴我說張某2跟北京的人將這車開走了。

我父親送到刑警隊的U盤和一些我和趙某的聊天記錄復印件是我提前準備好的,為自首準備的。U盤里的內容是讓我爸提供的張某2和崔某某1的聊天內容錄音。張某2和崔某某1的聊天內容是這樣的,崔某某1使用的蘋果X手機是我給他的,我也有一部蘋果手機,蘋果手機有個互聯(lián)功能,崔某某1和張某2聊天時我也知道,所以我就錄音了,我錄音后也和崔某某1說了,他也同意了。存放崔某某1和張某2聊天記錄的那部手機我已經賣了。崔某某1和張某2的聊天內容大概是說張某2讓崔某某1把車抵出去,死押和賣車沒什么區(qū)別,都是把車弄出去,得到錢后車就不管了,他倆的聊天是我們在賣車之前進行的,應該是崔某某1和張某2預謀的,找卡收錢時,也是先找別人的卡,后來那個人的卡就用不了了,后來他們才找到我,用我的卡收錢,交易完成后我的卡在崔某某1手里。他和張某2商量怎么從卡里拿錢出來分錢。我父親提供我和趙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復印件內容不對,我有趙某7月份的聊天內容,這些內容應該是在一部金立手機里,手機密碼是1379。聊天記錄里崔某某1和張某2提到所死抵的車叫“小牛”,“小?!笔菍?/p>

17

門指蘭博基尼轎車RP610型號的稱呼。

是呂志晨接我和崔某某1,我們三個一起離開的。呂志晨接我們的時候知道這輛車不是正規(guī)車,他是通過我和崔某某1的談話知道的。我沒有收到崔某某1說張某2退還的5萬元抵押定金。

(2)證人陳建立證言

我的修車場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在東五里花木場里面。我所修車輛是蘭博基尼牌轎車,白色,沒有車牌號,也沒有行駛證。這輛車是前保險杠漆面老化,倒車影像壞了。這輛車是2018年7月25日開過來的。2018年7月25日下午3點左右,兩個年輕人開過來的,讓我給他們修車。我了解了一下情況,就給了修車的工人。修車的費用還沒有收,一般是修好車后再收費。具體修車的兩個工人叫陳也、趙騰博。在修車的過程中沒有陌生人來過店里看過這輛車。今天早晨7點50分左右陳也發(fā)現大門開了,鎖大門的U型鎖被鋸斷了,后來給我打了電話。得知情況我給修車的車主打了電話,他來后我們就報了警。

(3)證人郭某證言

2018年7月23日中午12點左右,趙擎問我有一輛二手蘭博基尼要不要。我打電話問劉某,劉某回復我說可以看看。而后我聯(lián)系趙擎想看車,趙擎微信發(fā)過來4張車的是

18

照片。第二天劉某要看真車,我聯(lián)系趙擎,他讓我聯(lián)系鄭某。我通過趙擎給我的電話聯(lián)系到鄭某,我和劉某在開發(fā)區(qū)北頭過了石黃高速后,具體地點我記不住了,我們在現場看到了真車,也見到了鄭某。當時我們見到這車是事故車,沒有想要,我們就返回了。第三天上午打電話問我能不能價格便宜些,我打電話給鄭某溝通后,可以再便宜一些,最后商定價格是79萬元,包括給我,趙擎和鄭某中介費9萬元。當天下午3點左右,我們約定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有車以后汽修廠見了面,讓修車廠看后沒有問題,就直接和鄭某交易了。交易后鄭某就離開了。購車后我們和鄭某沒有簽訂購買協(xié)議。具體為什么沒有簽協(xié)議我不清楚了。這輛車的情況鄭某是這么告訴我們的,他也是通過他朋友委托賣車的。

(4)證人趙某證言

2018年7月25日左右,鄭某打電話跟我說:“我朋友有一輛蘭博基尼要賣,你給問問有人買不?”然后我給郭某打電話問他要不要買一輛蘭博基尼,郭某說可以看看,然后我就把鄭某電話給了郭某,讓他們自己聯(lián)系,我就不管了。鄭某為什么要找我賣車我也不知道,他可能給好多人打電話了吧。我給郭某打電話是因為去年郭某說過想買一輛跑車。

(5)證人吳某證言

19

2018年7月24日晚上,一個叫崔某某1的人在我這抵押一輛雪佛蘭邁瑞寶轎車,我給了他2.5萬元。

7月25日,我們查這輛車,發(fā)現這輛車屬于神州汽車租賃公司的車,這車沒有手續(xù)。我們聯(lián)系上崔某某1讓他還錢并把雪佛蘭邁瑞寶轎車開走。崔某某1是25日下午15時38分通過農行轉賬給我2.5萬元,我收到錢后,他們是7月25日晚上把車開走的。

(6)證人時某證言

2018年2月初左右,崔某某1跟我打電話,說鄭某想貸款買一輛車,因為以他的身份貸不了款,所以想找一個貸款,然后鄭某還貸。所以崔某某1就想讓我?guī)兔k這個事,過了一段時間,崔某某1開車拉著我來到石家莊市附近一個叫西瓜金融的地方辦了手續(xù),然后領了一張工商銀行卡,領了卡我就給了崔某某1了。后來買車我就沒參與,還款我也沒管,聽崔某某1說一直是鄭某還款。2018年7月25日,那天鄭某往這個卡上存了8160元。

(7)證人洪某證言

我公司有一輛京F×××××號牌的蘭博基尼轎車,車架號是ZHWECIZFOFLA00253,車主是榮某。我公司有這輛車的正規(guī)手續(xù)。購車發(fā)票綠本都有,是在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上的牌照。

我聽說這輛車租給石家莊一個客戶,但是我不知道客戶

20

的名字,這是之前一個姓石的員工經手的。這輛車現在是唐山一個客戶租走了。

(8)證人榮某證言

車牌號為京F×××××輛蘭博基尼轎車是在我的名下,但車不是我買的,我把車牌借給我的一個朋友祝鳳歸用了。他開了一個租賃公司,名字叫三達汽車租賃。

(9)證人崔某證言

2018年10月14日凌晨3時左右,我在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區(qū)酒店內接到我愛人柴某的電話,說2018年10月13日下午15時30分到現在(2018年10月14日凌晨3時)崔某某1的手機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tài)。我給崔某某1打電話也是一直無人接聽,我在2018年10月14日凌晨3時44分,給崔某某1發(fā)微信說別讓家里擔心,有事說出來,方便時給個信。2018年10月14日早上7時左右,崔某某1給我打電話說他在酒店,一個朋友喝酒喝多了,我跟他說早點回家,他說知道了,說完這些就掛斷電話了。我就給我愛人打電話告訴她這個情況讓她放心。2018年10月14日上午09時50分左右,崔某某1給我打通電話后我問他回家了沒有,崔某某1說我跟幾個哥哥在一起,今天下午前必須給他們40萬,我問崔某某1為什么要給他們40萬元錢,崔某某1沒有回答我,我跟崔某某1說對方是誰,讓他們跟我通個電話,我在電話里聽到崔某某1跟對方說哥哥我爸要跟你們通電話,對方沒有說話也沒有

21

接電話,過了一會兒,我跟崔某某1說我現在承德今天回不去,有什么事情等我回到石家莊再說,說到這里崔某某1就掛斷電話了。

我覺得崔某某1突然跟我要錢而且對方也不與我通話不正常,于是在2018年10月14日上午11時左右我給崔某某1打了電話,電話接通后我問崔某某1在哪里,他說在二環(huán),我這邊的幾個哥哥說到家找我媽媽要錢,我說讓他稍等一下我先跟你媽媽商量一下。我愛人說家中沒有那么多錢,對方跟崔某某1說如果沒有錢用房產本抵押也可以,我愛人沒有聽他們的,沒有下樓。

2018年10月14日下午13時20分左右,我給崔某某1打電話問在什么位置,他說就在家(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紅旗大街與匯豐路)附近,我讓崔某某1告訴對方能不能緩一天,等我明天回來解決,崔某某1問對方后說不行,我跟崔某某1說報警,崔某某1跟我說非常害怕,希望讓我找?guī)讉€朋友過來處理這個事情。我就給我的大學同學馬強打電話,過了一會兒,我接到馬強的電話,說他叫上了任某、丁某一起去看看發(fā)生了什么事情。2018年10月14日下午14時10分左右,馬強跟我說到了(具體的打電話還是微信聯(lián)系的記不清了)。2018年10月14日下午14時30分左右,馬強跟我打電話說對方有六到八個人,馬強跟我說他們在找一個人,這40萬是作為協(xié)助他們找到那個人的保證金,今天必須拿到40萬元或者

22

用房本抵押,同時提供一份協(xié)助他們找到那個人的保證書,如果找不到那個人這40萬就不退還,不按照這個要求落實就限制崔某某1自由,不讓崔某某1回家。我了解到這個情況后,就跟馬強說抓緊時間報警。馬強建議我跟崔某某1溝通,于是馬強就把電話給崔某某1讓我跟崔某某1說,我問崔某某1到底發(fā)生了什么事情,崔某某1跟我說沒有什么事情,我跟他說你叔叔跟他們協(xié)商不成功,不管有多大的事情咱們主動找警察說明問題。他就同意去找警察。我跟馬強說讓他帶崔某某1找警察解決問題。2018年10月14日下午16時左右,我接到馬強的電話,馬強跟我說把崔某某1送到公安機關了,因為他不是直系親屬,警察不讓他在公安機關待著,他和我的另外兩個同學就離開了。

(10)證人任某證言

2018年10月14日下午14時左右,我接到崔某的電話,稱他兒子崔某某1與他人有經濟糾紛,因為崔某在河北省承德,暫時回不來,讓我跟馬強、丁某一起來處理一下這件事。后來馬強開車拉著我跟丁某一起到了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紅旗大街匯豐路附近,我們見到崔某某1和對方的人。對方當時在場的有三、四個人,其中一個年輕男子(身高約180厘米左右,長得比較白靜,有點金魚眼,就是眼睛比較突出)跟我們說他跟崔某某1有經濟糾紛,說崔某某1跟他一個朋友一起騙了他們70萬,還說賣給了他們一輛抵押車,又把車開

23

跑了。他當時的意思是說想把崔某某1的父親叫來解決問題,沒想到是崔某某1的父親沒來,叫了幾個朋友來。那個年輕人還說他們知道崔某某1沒拿這70萬元,但是這事跟崔某某1有關,所以讓崔某某1家先給他們40萬押在他們那,再協(xié)助他們去抓那個拿走70萬元的人。等抓住拿走70萬的那個人,再把40萬元還給崔某某1。

我們三人不敢做這個主,于是讓馬強給崔某打電話,把這個情況給崔某說了。馬強把電話給了崔某某1,讓崔某某1跟崔某直接通話,他們通完話又把電話給了馬強,都通完話后,馬強跟我還有丁某說,不同意對方的要求,堅決要求報警處理。對方那個年輕男子說已經在振頭刑警隊報過警了,于是我跟馬強、丁某帶著崔某某1與對方那幾個人一起來到了振頭刑警隊,馬強陪著崔某某1跟對方的人(忘了對方進去幾個人了,一到兩個人)一起進了刑警隊。過了約十幾分鐘,馬強也從刑警隊出來了,他跟我們說,因為他不是直系親屬,所以讓他出來了,而且告知他不用再等著了。我跟馬強、丁某經過商議就各自回家等消息了。

報警解決此事是崔某提出來的,崔某一直強調先報警,通過警察解決此事。

(11)證人丁某證言

2018年10月14日下午14時左右,我在家時(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塔南路200號13棟2單元1201號)接到馬

24

強的電話,稱崔某的兒子崔某某1跟他人有糾紛的事,因為崔某在外地出差,暫時回不來,讓我跟他和任某一起去處理一下這件事。后來馬強開車到我家樓下接上我,又到任某家樓下接上任某我們一起到了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紅旗大街匯豐路附近,我們見到崔某的兒子崔某某1和對方的一群人。對方當時在場的有三、四人,外圍還有三、四個人,也像是他們一起的。馬強和任某先找崔某某1問了一下情況,他們又找對方問情況,對方說崔某某1跟他們有經濟糾紛,讓崔某某1給他們40萬后才讓崔某某1回家,我們三人不敢做主,于是讓馬強給崔某打電話,把這個情況給崔某說了。馬強把電話給了崔某某1,讓崔某某1跟崔某直接通話,他們通完話又把電話給了馬強,都通完電話后,馬強跟我還有任某說,不同意對方的要求,堅決要求報警處理。到了公安機關,馬強跟崔某某1還有對方兩個人一起上樓報警,我和任某在樓下等他們,過了約二十多分鐘,馬強下樓了,然后我們就離開了。

對方提出的要求崔某堅決報警處理,通過警察解決此事。

(12)證人柴某證言

2018年10月14日上午10時左右,崔某某1給我打電話說媽媽我出事了。需要40萬元錢,我問他為什么,他說拿出40萬元就沒事了。

25

4、辨認筆錄

呂志晨辨認鄭某、崔某某1,崔某某1辨認呂志晨、鄭某,鄭某辨認崔某某1、呂志晨,張某2辨認崔某某1,吳某辨認崔某某1。

5、涉案蘭博基尼汽車照片4張

6、銀行流水

(1)劉某向鄭某轉款35萬,楊嘉文向鄭某轉款40萬元。

(2)2018年7月25日從鄭某的農行卡上給張某2轉款5萬元。次日,張某2提現5萬元。

(3)2018年7月25日,鄭某的農行卡向時某轉款8160元。

(4)2018年7月26日,鄭某通過建設銀行卡向呂志晨轉款12.05萬元。

(5)2018年7月25日,鄭某的農業(yè)銀行卡分三次取款共計9000元。

7、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對郭某、崔某某1的手機微信記錄進行提取。

郭某提交的其與趙某、鄭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鄭某出售一輛蘭博基尼車。

從崔某某1手機中提取的其與鄭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7月26日崔某某1和鄭某說張某2不抵押車了。

26

8、涉案車輛登記證書及行車本

9、監(jiān)控視頻

張某2開走涉案車輛的案發(fā)現場周邊監(jiān)控。

10、接受證據清單、扣押決定書、收條、諒解書

趙某向公安機關退款人民幣1萬元,公安機關扣押崔某某1人民幣92160元、呂志晨人民幣12.05萬元,劉某、楊嘉文收到呂志晨人民幣2萬元。劉某、楊嘉文收到張某2人民幣10萬元。劉某、楊嘉文收到崔某某1人民幣30萬元。

劉某、楊嘉文對崔某某1、張某2、呂志晨表示諒解。

11、到案經過

2018年10月14日14時30分許,劉某、楊嘉文在石家莊市附近找到被告人崔某某1,劉某、楊嘉文要求崔某某1支付40萬保證金,被告人崔某某1的父親崔某安排兩個朋友任某、丁某協(xié)商解決,因協(xié)商不成,崔某讓任某、丁某帶著崔某某1與劉某、楊嘉文一同前往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振頭刑警隊解決此事。被告人崔某某1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18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米處將呂志晨抓獲。該隊民警通過被告人崔某某1、鄭某提供的證據,發(fā)現被告人張某2也涉嫌參與詐騙犯罪,于2018年11月5日10時許,電話通知張某2到案。

27

12、戶籍證明

被告人崔某某1、張某2、呂志晨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質證,真實、合法、有效,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1、張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呂志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幫助銷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辯護人曹德全辯稱被告人崔某某1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2與崔某某1共同預謀將租來的蘭博基尼轎車死抵變現,后被告人崔某某1與鄭某向被害人劉某、楊嘉文隱瞞了該車系租來的車的真相,以車主代理人的身份將該車賣給被害人,獲取的錢款由鄭某、崔某某1、張某2、呂志晨分配。被告人崔某某1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故對辯護人曹德全不構成犯罪的辯稱,不予支持。

辯護人李成亮辯稱,被告人張某2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張某2與崔某某1共同預謀將租來的蘭博基尼轎車死抵變現,并有張某2負責從北京租車,崔某某1尋找抵押方。雖然張某2對崔某某1通過鄭某將該車賣給劉某、楊嘉文,并不知情,但

28

崔某某1將該車賣掉后,已告知張某2,并給付張某25萬元。被告人張某2有將涉案車輛變賣的主觀故意,張某2租車的行為是崔某某1等人詐騙犯罪不可或缺的部分。被告人張某2與被告人崔某某1共同構成詐騙罪。故對辯護人李成亮不構成詐騙罪的辯稱,不予支持。

辯護人劉輝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呂志晨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原審法院認為,根據被告人崔某某1、呂志晨供述,證人鄭某證言,被告人呂志晨為讓鄭某盡快歸還欠款,明知涉案車輛系張某2租賃而來,而幫助崔某某1、鄭某將車輛賣掉,并獲取120500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故對辯護人劉輝不構成犯罪的意見,不予支持。

被告人張某2僅參與了租車行為,沒有具體實施賣車的行為,被告人崔某某1對賣車的聯(lián)系人、買主等情節(jié)均對張某2進行了隱瞞。張某2得知賣車后第二天,便向崔某某1表示欲取消交易,并將收到的5萬元退還,被告人張某2在共同犯罪中僅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且主觀惡性較小,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被害人劉某、楊嘉文與被告人崔某某1及其崔某某1父親崔某的朋友任某、丁某協(xié)商退賠事宜不成,崔某讓任某、丁某帶著崔某某1與劉某、楊嘉文一同前往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振頭刑警隊解決此事。被告人崔某某1到公安機關后

29

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梢哉J定為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2被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劉輝辯稱,被告人呂志晨主動在親屬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交代情況,構成自首。原審法院認為,經查,該隊民警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米處將呂志晨抓獲。被告人呂志晨不是主動投案,故對辯護人劉輝關于自首的辯稱,不予支持。

被告人呂志晨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予以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崔某某1、張某2、呂志晨均對被害人劉某、楊嘉文進行了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故對被告人崔某某1、張某2、呂志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30

(二)被告人張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開始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呂志晨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開始計算)(罰金已繳清)

原審被告人崔某某1上訴主要提出,其有自首、退賠等情節(jié),真誠認罪、悔罪,并積極繳納罰金,希望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支持其上訴理由。

經審理查明,原判決所認定的下列事實是正確的:

2018年7月,被告人張某2因需要資金周轉,與被告人崔某某1商量,由張某2負責租賃車輛,崔某某1負責尋找抵押方,將租賃車輛“死抵”變現。后張某2于2018年7月21日從北京三達豪車租賃有限公司以半個月租金85000元、押金100000元的價格租賃一輛蘭博基尼轎車(車牌號京F×××××)。

被告人崔某某1未尋找到抵押方,后找到鄭某(另案處理)辦理抵押該租賃的蘭博基尼轎車。因被告人張某2與鄭某有矛盾,遂崔某某1未告知張某2此事。后鄭某通過朋友趙某、郭某聯(lián)系到欲購買車的被害人劉某和楊嘉文。

2018年7月24日下午,崔某某1以收車方要驗車估價為由將張某2租賃的該蘭博基尼轎車開走。

31

7月25日15時許,被告人呂志晨明知該蘭博基尼轎車系張某2從北京租賃的車輛,但為了讓鄭某盡快歸還借款,與鄭某一同駕駛別克GL8商務車,前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匯豐路與匯寧街交口東行100米路南的“有車以后”修理廠出售該租賃車輛。同時,崔某某1駕駛蘭博基尼轎車前往“有車以后”修理廠。被告人崔某某1、鄭某在“有車以后”修理廠將租賃來的蘭博基尼轎車以人民幣70萬元的價格賣給被害人劉某和楊嘉文,上述錢款均打款至鄭某的農業(yè)銀行卡。交易完成后,崔某某1通過鄭某的農行卡轉賬給吳某2.5萬元,用以贖回其抵押的雪佛蘭轎車。后被告人崔某某1、鄭某、呂志晨到一家農業(yè)銀行取款5萬元,作為給張某2抵押車的定金。崔某某1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角的農行ATM機,使用鄭某的農業(yè)銀行卡分三次取款共計9000元。其余大部分款項轉至鄭某建設銀行卡。

7月25日16時30分許,張某2收到崔某某1給付的5萬元抵押車定金。同日17時40分許,鄭某通過其建設銀行卡償還用崔某某1女友時某名義購買車的貸款8160元。

7月26日15時許,張某2在朋友及妻子的勸說下欲取消交易并將租賃車輛贖回,將收到的5萬元抵押車定金退還給崔某某1。同日20時許,鄭某、崔某某1、呂志晨一起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在鄭某車里,給付趙某1萬元。同日23時40分許,鄭某通過其建設

32

銀行卡向呂志晨分三次共計轉賬120500元。

后張某2幾次找崔某某1要車無果。2018年7月28日2時許,張某2聯(lián)系北京三達豪車租賃有限公司的人通過定位功能,將蘭博基尼轎車從“有車以后”修車廠內強行開走。

2018年10月14日14時30分許,劉某、楊嘉文在石家莊市附近找到被告人崔某某1,劉某、楊嘉文要求崔某某1支付40萬保證金,被告人崔某某1的父親崔某安排兩個朋友任某、丁某協(xié)商解決,因協(xié)商不成,崔某讓任某、丁某帶著崔某某1與劉某、楊嘉文一同前往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振頭刑警隊解決此事。被告人崔某某1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次日19時30分許,該隊民警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米處將呂志晨抓獲。該隊民警通過被告人崔某某1、鄭某提供的證據,發(fā)現被告人張某2也涉嫌參與詐騙犯罪,于2018年11月5日10時許,電話通知張某2到案,張某2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呂志晨人民幣12.05萬元、被告人崔某某1人民幣92160元,證人趙某主動向公安機關退款人民幣1萬元,上述錢款已發(fā)還被害人劉某、楊嘉文。

案發(fā)后,被告人崔某某1主動退賠被害人劉某、楊嘉文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張某2主動退賠被害人劉某、楊嘉文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呂志晨主動退賠被害人劉某、楊嘉文人民幣2萬元。劉某、楊嘉文對被告人崔某某1、張

33

涵、呂志晨均表示諒解,不再要求三名被告人賠償其他損失。

上述事實有經原判決庭審質證所認定的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崔某某1、張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原審被告人呂志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幫助銷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綜合考慮上訴人崔某某1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二審期間其家人積極代其繳納罰金等情況,可酌于從輕處罰。對于其關于要求再予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與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石家莊市橋西人民法院(2019)冀0104刑初818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第(三)項內容,即:(二)被告人張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開始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三)被告人呂志晨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

34

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開始計算)(罰金已繳清)。

(二)撤銷石家莊市橋西人民法院(2019)冀0104刑初818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內容,即:(一)被告人崔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崔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罰金已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梁連山

審判員  趙龍坡

審判員  邵彩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 軒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