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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8刑終297號 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10-21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8刑終297號    

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汪某1、蔡某某2犯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4日作出(2020)冀0803刑初2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汪某1、蔡某某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汪某1虛構自己為雙橋區(qū)、承德市人員身份,通過其妻子被告人蔡某某2結識蔡某某2親屬汪亞民、孫某1、冷某、汪某2等人,蔡某某2在明知汪某1無業(yè)的情況下,向汪亞民等人隱瞞汪某1真實身份,汪某1利用虛假身份,騙取汪亞民、孫某1、冷某等人錢財。

1、汪某1以為汪亞民、孫某1找工程及辦理建筑一級資質,給汪亞民的兒子孫某2辦理北京市公安局的工作,給汪亞民的兒媳候智慧辦理工作調動等名義,多次騙取汪亞民、孫某1等人人民幣合計1710635元。

2、汪某1虛構和孫某1成立公司聘請冷某當會計、辦理房屋過戶等事由,騙取冷某人民幣120000元。

3、因汪某2聽信蔡某某2介紹汪某1在承德市書記等事由,遂介紹李某1與汪某1相識,汪某1以幫助“撈人”為由,騙取李某1人民幣30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汪亞民于2019年6月17日向承德市公安局雙灤分局刑警大隊以汪某1、蔡某某2涉嫌詐騙報案,同日公安機關對汪某1立案偵查。在工作中同時發(fā)現(xiàn)李某1、侯某、孫某2、冷某等人被騙,予以立案偵查。

2、辦案說明證實,汪某1于2019年6月1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3、汪亞民提供的與汪某1的聊天記錄、汪某1領著孫某1找活的照片1張、公司資質、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2張證實,汪某1向汪亞民虛構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告訴汪亞民和孫某1孫某2的工作辦成了,鄉(xiāng)村建橋改造項目辦理的差不多就等著簽合同了,正在辦理公司資質的事情等。

4、北京市日月天體育文化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證明證實,孫某2于2014年9月至2019年3月在北京工作。

5、汪亞民提交的給汪某1蓋房子支出的費用明細證實,汪亞民為汪某1建造雙灤區(qū)陳柵子鄉(xiāng)化育溝村桃山的二層別墅支出的工人工資、材料款等費用合計25,7636.00元。

6、戶名為孫某1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62×××67交易明細、戶名為汪亞民賬號為62×××83的交易流水、戶名為汪亞民賬號為62×××69的承德銀行賬戶對賬單、戶名為汪亞民賬號為62×××23的承德銀行賬戶對賬單,結合汪某1的供述證實:汪某1以辦理建筑一級資質、找工程、調動工作、請客等名義騙取汪亞民人民幣合計1022999元,用于汪某1、蔡某某2二人個人消費、買房、買車、蓋房的花銷。

7、李兆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工商銀行取錢記錄證實,汪某1和李兆權通過微信說撈人的事情,汪某1說自己找的路書記,辦事花了不到4萬塊錢。李兆權于2019年1月2日通過工商銀行尾號7983的賬號取出4萬元錢。

8、冷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證實,冷某于2018年10月12日微信轉賬給汪某11萬元、于2018年10月20日微信轉賬給汪某11萬元。汪某1農行卡尾號8072賬戶收到冷某2萬元錢。

9、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汪某1跟侯某說事情都安排好了,向侯某要了朝陽區(qū)北辰福地幼兒園的全稱和校長的名字,確認竇麗麗是該學校的人事主任。

10、孫某2提交的聊天記錄證實,汪某1要給孫某2妻子辦理工作調動的事情,給孫某2辦理工作并落戶的事,并且和孫某2說工作的事情成了。

11、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政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汪某1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為該政府臨時聘用人員,2017年4月以后汪某1已不在政府上班。

二、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汪某1供述證實,我于2014年到承德市,在避暑山莊旅游集團上班,后到政府上班(合同制),干了一年之后不干,在家待業(yè)。

2018年5月份的時候,鋼廠新新建安公司要不用孫某1和汪亞民,當時孫某1和孫某3找我說翁總不讓他們干活,讓我去解決。我給我妹夫任某(原來是常務副市長的秘書,后來不知道調哪去了)打電話,讓任某幫助想辦法,任某給我找到了承鋼辦公室主任姜明,姜明找到維檢王金國,王金國找的翁某,最后把事辦了。之后孫某1就和我說一起合伙干,讓我負責找活,我沒有找。過完年后,孫某1和汪亞民說孩子的戶口不在北京不行,我說找人弄個工作然后把戶口弄過去,不用花錢,并說找一個北京公安局去當警察,這個事情我也沒辦。2018年6、7月份的時候,孫某1說弄個一級資質,找我辦理,我問任某,任某說需要的東西很多,辦不了。我在網上搜到一個辦證的,說證件查不出來放心用,我辦理假的建筑一級資質證和一個許可證。我認識孫某1和汪亞民的時候介紹自己在政府上班,后來說調到雙橋區(qū),再后來說調到承德市。說在發(fā)改委、紀委上班就是吹牛,我辦理假的工作證、黨員證也是吹牛。我沒有向孫某1、汪亞民要錢。孫某1、汪亞民給過180萬,其中35萬是借款,我用該款買了一輛現(xiàn)代轎車、在果山小區(qū)買了一套房子。

我通過汪某2認識的李兆權,是汪某2說我在紀委上班,但我沒有否認。我?guī)椭钫讬鄵迫耍钫讬嘟o了我四萬元錢,當時退了一萬元,后來還給汪某2的姐汪亞真一萬元,李兆權來承德玩花了約一萬元。我不認識路書記,自己建了一個微信小號和自己聊天。

我在汪某1和孫某1手中拿了一百七十六萬元,這個錢是現(xiàn)金和轉賬都算上,還有的是我直接拿孫某1的卡取的。我記得孫某1在承鋼結完賬的時候,孫某1和孫某3來我家拿了30萬元現(xiàn)金,大額的還有一筆20萬元的現(xiàn)金和一筆15萬現(xiàn)金,在我剛蓋房子的時候還拿了一個10多萬的現(xiàn)金。我不認識路書記,說認識路書記是我吹牛的時候說的,我說我在市紀委路書記手中干活,他還特別相中我,我和別人說我和路書記私交特別好,我這樣說就是在捧自己,我覺得我不捧自己,汪亞民和孫某1不會給我錢的。

我在冷春紅那借過14萬元錢,還了2萬元。我第一次借了12萬元是為了蓋房子,第二次借是給我房子過戶。我認識冷春紅的時候,我沒有介紹自己,我們關系好就是因為我這個人實在。我說過要和孫某1成立公司,讓冷春紅去當會計,那會我和孫某1要弄建筑一級資質的事情,我和冷春紅說過。我認識孫某2,我沒有給孫某2找工作,開始是說要給找北京公安局上班,但是我沒有給找,我也沒有這個能力去找。我當時說辦成了,就要去報到是為了吹牛,怕別人瞧不起,我就自己編造了這個信息。我認識侯某,我說過要給她調動工作,但是沒有辦,我不認識北京那邊的人。我當時聊天的意思是能辦成就是為了吹牛,怕別人瞧不起我。我總是怕別人瞧不起我,我也解釋不清楚。因為我和冷春紅、孫某1吹牛,他們認為我有辦事能力,才和我關系好的,他們借給我錢也和我冒充身份吹牛有關系。我承認我違法犯罪了,但是我想積極賠償他們。我妻子蔡某某2什么都不知道。我之前和蔡某某2說過我調到發(fā)改委上班了,還說和別人開了一個公司,后來又說我和孫某1合伙干。我是認識孫某1他們之后,我和蔡某某2、孫某1他們說我調到發(fā)改委去了。

我和蔡某某2認識四年左右,是在避暑山莊認識的,當時我們都是勞務派遣的工人,后來我調到,再后來我沒有和蔡某某2說過我干什么。蔡某某2問過我經濟來源,他知道錢是向孫某1借的,我用孫某1借的錢買了貂皮大衣、手機、在老家蓋的房子、我和蔡某某2開的車、西地兩套房子。

2、被告人蔡某某2供述證實,我和汪某1是在避暑山莊上班認識的,后來汪某1在水泉溝政府上班,具體干什么的汪某1沒有和我說過。汪某1沒有和我說過他在雙橋區(qū)上班,我一問汪某1什么,汪某1就和我說別管。汪某1現(xiàn)在在家呆著,無業(yè)。我沒有問過他為什么沒有在水泉溝政府上班。我不知道汪某1幫著汪亞民和孫某1要工程的事情。2018年的時候我聽我姐汪亞民說過汪某1要幫著汪亞民兒子辦理上班的事情,但是辦沒辦成不清楚。汪某1和汪亞民、孫某1是我二姨請吃飯的時候認識的。我聽說了汪某1欠汪亞民和孫某1錢的事情,在十多天前汪某1還了汪亞民32萬元。我不知道汪某1欠了汪亞民多少錢,之前我和汪某1去我二姐家借了35萬元。后來怎么欠的不知道。我家蓋房子的時候,我姐夫孫某1說這個工人錢算他的,汪某1還說不用不用的。我記不清楚35萬元錢當時是以什么名義借的,我家當時沒有人買房也沒有人生病。我解釋不清我用這個錢干什么了,我就是忘了,想不起來。

我有兩年多沒有工作,我的經濟來源就是汪某1給我錢。我一直問汪某1干什么,汪某1就和我說讓我別管,我不知道汪某1是發(fā)改委或承德市上班。我就和家里人說過他在水泉溝政府上班,其他的我沒有說。我家里的車不是今年就是去年買的,承鋼那兩處小樓是2017年或2018年買的,車和樓房是汪某1買的。那會汪某1總和孫某1在一起,他倆一塊干什么,我一問汪某1,汪某1就說別管,我不知道汪某1和孫某1是怎么回事。我家二層樓是我對象汪某1出錢蓋的,孫某1出人給蓋的,工資是孫某1給的。裝修錢是汪某1之前給我的錢裝修的。

我不知道汪某1幫助孫某1辦理建筑一級資質的事情,我不知道汪某1幫著孫某1兒子辦理北京公安局上班的事情。我沒有工作,我不清楚汪某1哪來的這么多錢,我問過汪某1,汪某1就說別讓我管。我不清楚汪某1在發(fā)改委、市紀委上班的事情。我們和親戚朋友一起吃飯的時候,我沒聽有人說汪某1在市紀委上班。汪某1胳膊和后背有紋身,我不清楚有紋身能否在政府部門上班。我不清楚為什么汪某1和孫某1、汪亞民之間的關系比我和孫某1、汪亞民之間的關系還要好。我問過汪某1為什么不上班,汪某1說他腰受過傷,我問他怎么老不上班,汪某1讓我別管。我和汪某1是2018年10月登記結婚的,我和汪某1結婚后,我們買過一輛紅色馬自達轎車,是我把我之前的車賣了買的,汪某1買了兩套房子,還給我家蓋房子。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汪亞民陳述證實,我向公安機關報案,我被汪某1及表妹蔡某某2,利用親屬關系騙取錢財。蔡某某2和汪某1在我家呆著的時候,蔡某某2說汪某1在雙橋區(qū)工作,是主任。汪某1和蔡某某2告訴我2018年9月份,紀檢委抽調3人,有女的不愿意去,是他和那個女的商量的,投票的前一天,他才決定去的紀委,他說差了2票,別人都是滿票,汪某1說給雙橋區(qū)委高書記送了5萬元錢,最后正式調到了市紀委,任第三小組組長,分管雙橋區(qū)、雙灤區(qū)、高新區(qū)。汪某1說這些事都是他親姨家的妹夫任某給辦理的,任某是市政府市長秘書,和市紀委書記私交好。汪某1還說他表妹是市黨校一把手。汪某1和蔡某某2跟我說可以利用任某托關系承攬工程并以此給領導送禮為借口,多次索要金錢。而且利用謊言說祖先是清朝一品官員,家里供奉著五品的諭旨,其實是在網上購買的,有淘寶購買的截圖。汪某1和蔡某某2都說汪某1家親戚都是高官,認識北京市市長秘書,說能給我兒子解決北京市正式戶口,安排進北京公安局。汪某1說任某在省里開會,順道把公司一級建筑資質辦了,汪某1向我索要10萬元。之后汪某1以拖關系索要32萬元,汪某1說自己二叔二嬸是鐵道部一把手,能夠辦建筑一級資質,累計索要70余萬元。以找工程請領導吃飯為由,騙取我對象在農村蓋房花費70多萬。

汪某1自稱是雙橋區(qū)主任,后來又說自己是市紀委的組長。蔡某某2也說汪某1是發(fā)改委主任。汪某1說他和雙橋區(qū)楊區(qū)長、高書記關系特別好。之后就和我說好多工程不用招標直接就能拿。汪某1給我介紹第一個活是雙峰寺農村拆遷改造,從2018年3月21日到3月27日,我陸續(xù)給汪某1轉款37萬元。當時汪某1說用于送禮。后來這個事沒成就說我家沒有公司、沒有資質,所以活就沒接成,當時我家里沒在意是真是假。之后汪某1又給我介紹雙峰寺高壓電站拆除工程,需要送禮,2018年4月12日我轉賬6萬元,6月17日轉賬5萬元,汪某1說事情在運作中。

2018年5、6月份,汪某1和我家里人說承德市政府和河鋼簽訂了250億的釩鈦工業(yè)園,當時這個事情承德電視臺還沒有報道,等報道后,我家里對此深信不疑。2018年5月6日給汪某1現(xiàn)金7萬元,6月11日、22日、24日微信轉賬3萬元,7月14日轉賬12萬元,8月1日現(xiàn)金3萬元。汪某1說這些錢用于送禮。

汪某1說可以給我兒子辦理北京戶口,并安排北京警察工作。說2018年6月4日上班前培訓,后拖到7月5日說可以去上班了,但又通過微信發(fā)了一份通知,說上班時間未知等通知。我對象和我侄子在臘月的時候去汪某1家給汪某1送30萬元現(xiàn)金。當時汪某1說不夠,第二天又送去了2萬元。這個事情到現(xiàn)在也沒說法。2018年7月份,汪某1說給我兒媳婦從北京市里往懷柔調動工作,我家里給汪某1轉了5萬元。

汪某1在包工程時候以辦理一級資格證為由向我家里要了70多萬元,其中48.8萬元是現(xiàn)金,21.2萬元轉賬,之后汪某1給我家里發(fā)了資格證的照片,事后去核實發(fā)現(xiàn)資格證是假的。之后汪某1以給土地局局長送禮為由要走15萬元,說是批了一個廠房建設用地,之后發(fā)現(xiàn)這個事情也是假的。以給承德市市委書記、市長、紀委書記送禮為由,給汪某1轉賬15萬元。以任某和一個石家莊老板白楊關系好,拖白楊給農村改造的活,修橋10座,送禮招待給汪某113.9萬元,錢是汪某1自己拿卡取的。以市政府地下車庫改造為由送禮10萬元。以找工程掙錢分紅為借口,騙我對象給汪某1蓋了一套房,連村里批土地和蓋房費用大約70萬元,汪某1說蓋房子是為了招待領導有面子。

2017年我們通過蔡某某2認識汪某1之后沒什么接觸。2018年正月的時候,蔡某某2和汪某1沒事就帶著東西上我家來串門,蔡某某2說這些東西都是汪某1收禮收來的。汪某1和蔡某某2總是主動的來拉關系,蔡某某2還總是說汪某1在政府部門上班,多么的有能力,就這樣我和孫某1和蔡某某2、汪某1的關系一步步進了。走進之后,我記得蔡某某2和我聊天的時候說市紀委路書記有一個小三,說給路書記生了一個六歲的兒子,因為路書記的大媳婦發(fā)現(xiàn)沒有地方躲,蔡某某2說他和汪某1去把小三接到他家市里的樓上住的,還說蔡某某2一直陪同,蔡某某2說小三是興隆人。之后汪某1給路書記在承鋼買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給小三住,后來這個小三沒有要,汪某1說路書記把房子給他了。蔡某某2還說汪某1的母親在桃李街送給蔡某某2和汪某1一套婚房。

2、被害人孫某1陳述證實,2017年的時候,我媳婦汪亞民姥姥燒周年,他們家里的親戚都回去了,在一起吃飯的時候認識的汪某1,那會汪某1和蔡某某2還沒有結婚。蔡某某2介紹汪某1是雙橋區(qū)的主任,管工程。我沒有主動找汪某1辦過事情,都是汪某1和蔡某某2沒事拿著東西到我家串門,聊天說話,蔡某某2和汪某1一直都和我們說汪某1多么有實力,認識哪的人,能幫我們跑工程攬活,說的多了就信了。后來我兒子、兒媳婦工作和戶口的事情,辦理建筑一級資質,也是汪某1和我們說的能辦,自己妹夫任某多厲害,蔡某某2也在中間說,我就信了。我一共給汪某1轉了三百零二萬元,有現(xiàn)金、有網上轉賬。在給我兒子辦理上班事的時候,我給汪某1和蔡某某2送去了30萬元現(xiàn)金。當時蔡某某2還感覺有點少,因為說的時候是32萬元,少拿了2萬元。蔡某某2說和汪某1去北京見過高連生秘書,蔡某某2說高秘書有實力,也給任某辦過事。還有蔡某某2和我說汪某1剛調到市紀委的時候路書記有一個小三被原配發(fā)現(xiàn)了,路書記讓汪某1幫著找地方住,蔡某某2說汪某1和她親自接的路書記小三,后來又在承鋼買了一套房子給路書記小三住的。

3、被害人李某1陳述證實,我在2018年通過汪某2認識的汪某1,汪某2稱汪某1以前在發(fā)改委上班,現(xiàn)在調到雙灤區(qū)紀委,我們在一起吃飯就認識了。在12月24日我找到汪某1說我有一個朋友張軍宇被承德刑警以掃黑的名義抓了,我就問他能不能撈人。他說他跟新來的公安局馬局長認識,關系挺好,他說應該能辦。在當天下午的時候,汪某1稱馬局長辦不了,他又找的紀檢委的路書記,路書記找到政法委的邢書記,他說邢書記答應了,事情能辦。汪某1說他給路書記拿了20萬元,后來汪某1讓我跟張軍宇家屬要20萬元,我說等人出來再把錢給汪某1,汪某1說路書記不干了,事情太墨跡,他給路書記20萬元,人家給退回了16萬多,花了不到4萬元錢,我說我把錢給汪某1。2019年1月3日,我在宜家旺的一個飯店給了汪某14萬元,汪某1給我退回了1萬元。

我認識蔡某某2,我去承德好幾趟,有時候汪某1和蔡某某2我們一起吃飯。我不清楚蔡某某2說沒說過汪某1在哪上班,但我們在一起說事的時候,都說汪某1在紀委上班,蔡某某2在邊上聽著也沒有反駁過,我感覺她應該知道汪某1在紀委上班,而且蔡某某2也知道汪某1給我辦事。

4、被害人冷某陳述證實,我在2018年正月去我婆婆家串親戚的時候,我認識了我表妹蔡某某2的對象汪某1,汪某1自稱他在發(fā)改委上班,是個主任,在之后汪某1好像調到市里的一個部門工作。后來汪某1以給我家孩子找工作還有辦公司為由,騙了我12萬元。之后還有2萬元是汪某1跟我說路書記送給他一套房子,需要過戶費2萬元,我就給他打到銀行卡上了。后來汪某1還了我2萬元。汪某1和我說他要給汪亞民他們辦公司,讓我去當現(xiàn)金會計,還說分給我股份。汪某1說他這么大點的官什么也幫不了我們,但是他二叔二嬸在省里是官,還有他妹夫在市里也是官,跟我說讓我放心,等我兒子回來他會給我兒子找工作,包括我兒子現(xiàn)在在河南嵩山少林寺上學都是汪某1讓的。

蔡某某2一直說汪某1是政府的工作人員,說他有能力給我家孩子找工作,還說汪某1關系比較硬。就因為我親老姨家的妹妹這么說我才相信的。我認為蔡某某2和汪某1一起騙我們,蔡某某2一直說她買的貂和首飾之類的都是別人找汪某1辦事給他們送的。如果沒有蔡某某2這么說我不會被騙,蔡某某2也和我說過我二姐他們開公司的時候給了汪某1不少錢,還辦證之類的。這些事,蔡某某2在中間也參與了。

四、證人證言

1、證人侯某陳述證實,汪某1是我對象孫某2的小姨夫。汪某1以能幫助我和孫某2找工作為由騙錢。汪某1說幫助孫某2到北京懷柔區(qū)渤海派出所當片警,后來說安排到北京市懷柔區(qū)當民警。我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班,汪某1說給我調到離家近點的幼兒園上班。我花了5萬元,孫某2花了32萬元。

2、證人孫某2證言證實,2018年2月份的時候,汪某1和我媽他們說給我在北京找工作,還能解決北京戶口,我媽跟我說過,我沒有理會。我在北京上班,認識的對象是北京的。2018年7月份我結完婚,我和對象回到家中,汪某1當著我和我對象的面說起這個事情,說他的妹夫任某是承德市市長的秘書,認識北京市市長秘書高連生,能給我安排在北京市懷柔區(qū)渤海派出所當片警,還能給我對象調動工作,我們家里同意這個事。2019年1月份的時候,汪某1和我們說過完年出了正月初八九就能上班。在2月2日的時候,我爸和我大哥去汪某1家給了30萬元現(xiàn)金,第二天又給了2萬元現(xiàn)金,給完錢后,我就把北京的工作辭了,在家等消息。汪某1一直推脫,一直到7月5日,說這回肯定沒問題了,我就還是等著,但我媽發(fā)現(xiàn)事情不對。因為汪某1還給我媽他們介紹工程了,在2018年的時候一直到2019年,介紹的所有工程都沒成,我們家花了不少錢,還給我家辦理了一個資質和營業(yè)執(zhí)照,還有我和我對象工作的事情,都沒有結果,我媽找人鑒定汪某1給辦的資質和營業(yè)執(zhí)照發(fā)現(xiàn)是假的,我媽知道被騙了,這才到公安機關報案。汪某1給我和我對象辦理工作,我工作花了32萬元,我對象花了5萬元。

3、證人任某證言證實,汪某1找我?guī)椭粋€叫孫某1的人在承鋼那要錢,當時我給拒絕了,因為我不認識承鋼的人。汪某1沒有找我?guī)椭o別人或者他自己要工程。我不認識孫某1,汪某1沒有向我咨詢過辦理建筑一級資質證,我倆基本不通話。我和汪某1確實有親戚關系,但不走動。我之前知道汪某1是在水泉溝當滅火隊員,干了兩三個月就不干了,后來不知道干什么去了。

4、證人翁某證言證實,我認識孫某1,汪某1不熟悉,但是我知道汪某1是孫某1的連橋。孫某1之前是給我干活的,孫某1帶著汪某1找我,我才認識的,說汪某1給常市長當秘書。當時我壓了點孫某1的工程款,孫某1帶著汪某1過來要賬,汪某1就說他是常市長的秘書,就說幫孫某1來要賬。當時汪某1也說認識不少承鋼集團的領導,我看到汪某1說的承鋼領導的名還真對,我就把孫某1的欠款給全清了。這之后汪某1找我要過活,我沒有給。因為汪某1說話太狂,有點不靠譜,我沒有搭理他。在汪某1給孫某1要工程款的時候,沒有承鋼集團的人給我打電話。

5、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我是2019年2月份的時候給汪某1開車的。最開始的時候,也就是去年我聽我二姐汪亞民說汪某1在政府上班,在我給汪某1開車的時候我聽汪某1說在政府部門上班,具體哪個部門我不清楚。我聽汪某1說的意思是今年汪某1請假要和孫某1弄公司,這個事情年前就運作了,我知道的時候是我今年開車之后,但是聽他們說話都是準備有一年了,好像整了一個建筑資質一級的公司,這個公司到現(xiàn)在也沒有動靜。汪某1負責給要活,然后孫某1去干,從過完年就說雙峰寺那有活,汪某1一直和孫某1說快了快了,別的地方我不清楚。我聽汪某1和孫某1聊過辦工作的事情,汪某1說給孫某2辦進北京懷柔區(qū)公安局。我給汪某1開了四個月的車,這期間看了一個節(jié)能減排的一個穩(wěn)壓器,剩下的就是我老姑家蓋房子,汪某1、孫某1一直在那蓋房子,房子說是汪某1給蓋的,但是都是孫某1找的人干的活。我知道汪某1給孫某1找工程、給孫某1的孩子找工作的事情都花錢了。我從汪某1那借過錢,大概是2019年3、4月份,汪某1說給我買臺車,汪某1到二手車市場買了一輛寶萊車,當時花了4.2萬元,還有0.15萬元的保險,買完車后我去開的,相當于汪某1借給我錢買車。我結婚之前向汪某1借款5萬元,后來還給蔡某某20.4萬元。

我在2019年春節(jié)前后知道汪某1在市紀委上班的,我聽汪某1自己說的,那會汪某1讓我給他開車。蔡某某2知道汪某1在市紀委上班,我媽知道,我們村的村民有很多人都知道,我沒有在蔡某某2嘴里聽說汪某1在市紀委上班,但是這么多人知道我覺的她應該也知道。我們村以前的書記汪文應該知道汪某1在市紀委上班,汪某1找汪文辦過事。我和汪某1、蔡某某2一起吃飯的時候,汪某1說過他在市紀委上班,但是蔡某某2沒有說過,汪某1說的時候蔡某某2在邊上聽著也沒有說話,沒有認可也沒有否認。

6、證人孫某3證言證實,孫某1、汪亞民是我三叔、三嬸,汪某1是我通過他們認識的。我知道汪某1給孫某1和汪亞民要活的事情,我是干裝修的,我之前給孫某1干過活,孫某1和我說過汪某1要幫著找活干,還說汪某1是市政府上班的,家里有人,挺有背景的,我一聽這個比較靠譜,我就和我三叔還有汪某1一起跑過,最后花了不少錢沒有找到活。我知道汪某1給孫某2找工作的事情,我和孫某1帶著30萬元現(xiàn)金去的汪某1和蔡某某2的老院,孫某1說這是給孫某2找工作的錢。汪某1說肯定能辦成,說咱們找的是北京的高秘書,說他和他妹夫任某的關系特好。蔡某某2也說二姐夫你放心,小磊對你家二姐和二姐夫是一心一意的好。蔡某某2還說汪某1去北京見過高秘書。后來不知道怎么說的錢不夠,我沒太細聽。呆了一會我和孫某1就走了。還有一個汪某1在西地小區(qū)買了一個樓是我給裝修的,當時汪某1說是給路書記小三買的,說路書記有小三讓他大媳婦知道了,汪某1說他是剛去紀委的人,路書記對他還好,就把路書記的小三給接市里供熱廠家屬樓那住去了。后來蔡某某2也說路書記小三家的孩子六歲生病了,蔡某某2還去照顧去了。還有汪某1給孫某1和汪亞民辦證的事情,汪某1主動說他有能力辦理建筑一級資質,說證辦下來就開個公司找活。汪某1辦下證后給孫某1、汪亞民和我看了,當時我和汪亞民都照相了。蔡某某2老家蓋房子的時候我也跟著幫忙了,當時汪某1和孫某1說這個房子蓋好后算他倆的,要是占地一人能分好幾套房,還說以后領導來了可以在這吃飯住宿,這個地方清靜,還說這個房子就是公司的場地是公司的辦公室,還給孫某1留了一間辦公室。蔡某某2開的紅色轎車,蔡某某2說是別人送禮給汪某1的,首飾和貂也說是別人送的禮。

7、證人靳某證言證實,汪某1說他在雙橋區(qū)政府發(fā)改委上班,說他準備包活,讓我去干工長,一個月給我8000元錢,還要辦理建筑類一級資質。我在2019年年初的時候把工作辭了,等著汪某1和我說的活下來。當時說的是承鋼二化那有活,因為等著也是等著,汪某1說房子蓋完要裝修之類的,我就去給汪某1家蓋的房子那領工去了,干了三十七天,后來是孫某1給我結的工資。汪某1說他在紀委上班,我們干活那會還在想在紀委上班怎么都不去啊,我還問過蔡某某2汪某1在哪上班,蔡某某2說在紀檢委。

8、證人汪某3證言證實,汪某1是我妹夫,李兆權是通過我弟汪某2認識的,我不知道李兆權找汪某1辦事,汪某1沒有給我一萬元錢。我認識汪某1的時候,他說他在市紀委上班,認識全市的大領導。后來汪某1說要成立一個公司,讓我別去上班了,去公司幫他。

9、證人汪某4證言證實,汪某1是我二姐夫,我媽在汪某1那借過錢,借了五萬元,過了有半個月就還上了。我不知道汪某1是干什么的。

10、證人汪某2證言證實,2018年冬天的時候,我介紹汪某1給李兆權辦事。李兆權來承德,我和李兆權、汪某1幾個朋友吃飯的時候,汪某1說自己認識人多,認識路書記,還說副市長是他妹夫,說他在市紀委上班。說完之后,李兆權就找汪某1說事去了,當時我不知道他倆說什么事,之后汪某1聯(lián)系我說得花錢辦事,我才知道李兆權找汪某1在承德?lián)迫?。當時汪某1微信和我說辦這個事花了三萬多元,然后我把汪某1花錢的事情告訴了李兆權,后來汪某1和李兆權聯(lián)系,李兆權給了汪某1四萬元。之后就沒音了。汪某1沒有給我錢。蔡某某2知道汪某1是干什么的,開始的時候蔡某某2說汪某1是在避暑山莊管事,后來說汪某1調走了,調到發(fā)改委當主任,說專門管開發(fā)的活,后來說調到紀委,負責雙橋、雙灤、高新區(qū)組長。要不是蔡某某2是我二姐的親戚,我也不會介紹李兆權和汪某1認識,讓汪某1幫著辦事。

11、證人劉某證言證實,我是太陽溝村的村民,認識汪亞民、蔡某某2,汪亞民的母親是我媳婦的二姨,蔡某某2的母親是我媳婦的老姨,我認識汪某1。我聽蔡某某2說汪某1在市政府上班,汪某1也說他在市政府上班。2018年過年的時候,我在蔡某某2母親家吃飯,我就問蔡某某2對象是干什么,怎么老呆著,蔡某某2說汪某1在市政府上班,現(xiàn)在請了半年的婚假。我當時是太陽溝的村長,我就問在市政府哪上班,蔡某某2說是在市紀委上班,汪某1也說在市紀委上班。我當時聽說汪某1在市紀委上班,我找汪某1說我們美麗鄉(xiāng)村有點垃圾的工程賬還沒有結算,讓汪某1幫著要,汪某1當時說不算事,說能辦,一直到現(xiàn)在也沒辦了。

12、證人李某3證言證實,我是陳柵子鄉(xiāng)化育溝村的村長兼書記。我原來不熟悉汪某1,后來知道這個人,是桃山村蔡青家的姑爺。蔡青的女兒叫蔡什么男。汪某1找我批過房院,也就是從那個時候開始熟悉的。我不知道汪某1具體是干什么的,就知道在市政府上班,我聽別人說他在市政府挺有能力的,而且這個人說話很斯文,看著像個當官的樣。

13、證人汪某5證言證實,我是陳柵子鄉(xiāng)化育溝村的村支委。我對汪某1不熟悉,他是蔡青的姑爺。汪某1在市政府上班,具體干什么的我不清楚,我也是聽村里人閑聊的時候說的,他來我們村之后挺高調的,又蓋房子又換車的。我不知道汪某1在市紀委上班。

五、物證

1、汪某1承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證、黨員證證實,汪某1為虛構其為政府公務人員偽造的工作證和黨員證。

2、車牌號為冀H×××××號馬自達轎車、汪某1在雙灤區(qū)的房屋鑰匙和男士貂皮大衣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汪某1和蔡某某2將詐騙所得錢款用于個人消費。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1、汪亞民提交的與汪某1通話錄音光盤證實,汪某1與汪亞民通話中,汪某1虛構辦理一級資質、辦戶口、安排工作事宜。承認收取汪亞民等人260萬元,還了32萬元。

2、微信號×××及wanglei887887的微信注冊信息及對應的財付通綁定信息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交易流水光盤二張證實:汪某1微信賬戶收取錢款的數(shù)據(jù)。

原判決認為,被告人汪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在承德市雙橋區(qū)承德市紀律委員會工作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蔡某某2明知汪某1無工作,向他人隱瞞汪某1身份,使汪某1利用虛構的身份騙取財物,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以懲處。被告人蔡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1提出指控的數(shù)額均為借款并非詐騙,辯護人提出詐騙汪亞民、孫某1等人1710635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汪某1以虛構的工程、虛假的資質、辦理孫某2工作、辦理侯某工作調動的事實有汪某1與汪亞民、侯某、孫某2、冷某之間微信聊天信息及銀行轉賬記錄、微信交易記錄、工作證及被告人汪某1供述、被害人孫某1、汪亞民陳述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汪某1的詐騙行為及數(shù)額,對被告人汪某1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指控詐騙冷某12萬元的認定,無證據(jù)證實,雙方為民事借貸糾紛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汪某1虛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冒充領導職務,騙取被害人汪亞民、孫某1、冷某等人信任,被害人因汪某1身份而相信汪某1能夠辦理其所承諾或提出的事宜,故而給付其錢款,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且被告人汪某1無收入來源,無能力償還所謂的借款,將所獲得的錢款用于個人、家庭消費,已超出正常的民間借貸范圍。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被告人蔡某某2提出無犯罪行為,其沒有向人介紹過汪某1是紀委工作人員,汪某1所獲得的錢款,其不清楚怎么回事及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經查,蔡某某2親屬被害人汪亞民等人陳述、同村人員證言證實汪某1自稱紀委工作人員,被告人蔡某某2與汪某1系夫妻,蔡某某2辯解對汪某1身份、所獲得錢款均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對被告人蔡某某2及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綜上,被告人汪某1、蔡某某2到案后不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無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汪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被告人蔡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責令被告人汪某1、蔡某某2退賠被害人汪亞民、孫某1人民幣1710635元、退賠冷某人民幣120000元、退賠李某1人民幣30000元;四、扣押的冀H×××××紅色馬自達轎車一輛、男士貂皮大衣一件,凍結的雙灤區(qū)承鋼西區(qū)3號樓2單元607室房屋、雙灤區(qū)承鋼西二區(qū)22號樓1單元402室房屋、雙灤區(qū)陳柵子鄉(xiāng)化育溝村桃山所建的二層別墅予以追繳。

汪某1及其辯護人主要上訴和辯護意見,1.原判決認定汪某1詐騙汪亞民、孫某1等人1710635元,無一一對應關系,未形成完整證據(jù)鏈條,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原判決認定汪某1詐騙冷某12萬元錯誤,雙方系民事借貸關系。請二審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蔡某某2及其辯護人主要上訴和辯護意見,蔡某某2沒有向他人介紹過汪某1是紀委工作人員,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對于汪某1從他人處如何獲得錢款并不知情,也沒有參與。請二審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所列舉的相關證據(jù)均已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并經質證。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汪某1、蔡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汪某1是國家工作人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汪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某某2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關于上訴人汪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汪亞民、孫某1、冷月華等被害人陳述證實,因為雙方是親屬關系,所以相信了二上訴人虛構的汪某1系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具有幫助聯(lián)系工程、調動工作以及辦理一級建筑資質的能力,遂按照汪某1要求給付其錢款,現(xiàn)有書證、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實汪某1所辦建筑資質是虛假的,汪某1本人亦供認其并非國家工作人員,亦無能力辦理相關請托事項,并有扣押的汪某1的虛假的工作證件在案佐證。被害人的銀行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票據(jù)等證據(jù)證實了汪某1詐騙的錢款數(shù)額。關于上訴人蔡某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蔡某某2與汪某1系夫妻關系,對汪某1沒有工作、沒有固定收入知情,但仍向其他親屬即本案被害人虛構汪某1系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致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汪某1實施詐騙行為起到了輔助作用,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二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二上訴人拒不認罪,不應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同時查明二上訴人詐騙錢款用于購買了車輛、房屋,并在案扣押,并非無法追繳,量刑時應予考慮。綜合考慮二上訴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后果,原判決量刑過重,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法院(2020)冀0803刑初23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汪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蔡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扣押在案的冀H×××××紅色馬自達轎車一輛、男士貂皮大衣一件,凍結的雙灤區(qū)承鋼西區(qū)3號樓2單元607室房屋、雙灤區(qū)承鋼西二區(qū)22號樓1單元402室房屋、雙灤區(qū)陳柵子鄉(xiāng)化育溝村桃山所建的二層別墅予以追繳,依法處理后所得相應價款退賠被害人(汪亞民、孫某1人民幣1710635元、冷某人民幣120000元、李某1人民幣30000元),不足部分由二上訴人繼續(xù)退賠。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叢云峰審判員李浩東審判員孟昭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凱      旋

書 記 員 林      佳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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