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1刑初427號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一部刑訴〔2020〕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經(jīng)審查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于2020年8月17日變更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2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探探聊天軟件上冒充女性網(wǎng)友結識被害人董錚后雙方確定戀愛關系,后劉某某先后編造母親生病、母親去世、購買手機等事實向董錚索要錢財,董錚先后在韓國及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號其家中使用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劉某某支付人民幣共計30347.14元,案發(fā)后劉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現(xiàn)當事人雙方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劉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
檢察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建議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2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董錚通過探探聊天軟件認識并添加微信好友,劉某某冒充女性身份并化名“關澤睿”與董錚確定戀愛關系,后先后編造母親生病、母親去世、購買手機等事實向董錚索要錢財,董錚先后在韓國及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號家中使用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劉某某支付人民幣共計30347.14元,案發(fā)后劉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F(xiàn)當事人雙方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劉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被害人董錚陳述、證人郭某證言、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微信轉賬截圖、搜查證、搜查筆錄、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微信賬號信息及轉賬記錄、銀行賬號信息及流水、諒解書、視聽資料、電子證據(jù)檢驗報告、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及其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從寬處罰;劉某某已經(jīng)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2部在被告人劉某某足額繳納罰金后發(fā)還劉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玉江
人民陪審員 周俊霞
人民陪審員 王瑞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迎輝
書記員張冬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