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2刑初622號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楊某因無力償還他人欠款,遂生詐騙之念,對經(jīng)他人介紹認識的李某某謊稱自己名為“楊桂洪”,并謊稱可以幫李某某辦理6人的補繳天津社會保險、辦理天津落戶等事宜,并向李某某發(fā)送偽造的上述6人的參保名單、繳費收據(jù)等憑證騙取其信任。2020年5月29日、30日,被告人楊某先后通過微信、銀行等轉(zhuǎn)賬方式收取李某某及其朋友楊某某支付的6人社保費共計人民幣108000元,后將所得款項償還個人欠款。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于2020年7月10日退還李某某人民幣108000元,并獲得諒解。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楊某前往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身份證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陳述,證人楊某某等人證言,檢查筆錄,銀行交易明細,微信截圖,扣押發(fā)還清單,辨認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已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另考慮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永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艾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