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公主嶺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吉0381刑初365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7-27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過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一部刑訴〔2020〕3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末,邸志敏(另案處理)為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欲向公主嶺市大嶺鎮(zhèn)三合村七組村民購買宅基地,其于2014年初在該宅基地私自建設二層樓房(面積616平方米),于2015年初通過被告人朱某某介紹三合村村民侯立豐(另案處理)并以其名義申報房屋拆遷補償,后邸志敏用偽造的房產證、侯立豐身份證和戶口本騙取補償款109余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動投案。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又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答辯情況
在本院開庭審理中,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末,邸志敏(另案處理)為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欲向公主嶺市大嶺鎮(zhèn)三合村七組村民購買宅基地,其于2014年初在該宅基地私自建設二層樓房(面積616平方米),于2015年初通過被告人朱某某介紹三合村村民侯立豐(另案處理)并以其名義申報房屋拆遷補償,后邸志敏用偽造的房產證、侯立豐身份證和戶口本騙取補償款109余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動投案。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涉案人員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房產證復印件,房屋協(xié)議,證人張某1、劉某、張某2等人的證言,同案邸志敏、侯立豐供述,被告人朱某某供述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騙取國家補貼,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且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對公訴機關關于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條(從犯)、第六十七條(自首)、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人員
審 判 長 張曉春
人民陪審員 劉 菊
人民陪審員 柴會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