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魯0402刑初689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1-07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市中檢一部刑訴〔2019〕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連某1、章某2、黎某某3、張某4、劉某某5、稅某某6、楊某某7、李某某8、洪某某9犯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因被告人認罪認罰而建議本院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黨項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石某的訴訟代理人秦某,被告人連某1及其辯護人王思武,被告人章某2及其辯護人張帥,被告人黎某某3及其辯護人蘭通,被告人張某4及其辯護人王光躍,被告人劉某某5,被告人稅某某6及其辯護人高德詩,被告人楊某某7,被告人李某某8及其辯護人涂慕冰,被告人洪某某9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請求情況
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以來,被告人連某1伙同沈某(在逃)出資購買設(shè)備、租賃房屋,先后招募黎某某3、章某2等八名工作人員,通過引誘被害人刷單及引誘被害人投資外匯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二人將黎某某3、章某2吸收為合伙人,分別負責刷單詐騙、外匯投資詐騙,管理工作人員,四人共分詐騙所得。該詐騙團伙提供食宿,工作人員相互配合,并根據(jù)詐騙所得獲取提成。
被告人黎某某3在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管理被告人張某4、李某某8等實施刷單詐騙,其中張某4于2019年3月加入該團伙成為技術(shù)員,李某某8于2019年3月底加入該團伙成為宣傳員;被告人章某2在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管理被告人劉某某5、稅某某6、楊某某7、洪某某9實施外匯投資詐騙,其中章某2兼技術(shù)員,劉某某5、稅某某6于2018年4月份加入該團伙成為宣傳員,楊某某7、洪某某9分別于2019年3月和5月加入該團伙成為宣傳員。宣傳員通過微信等發(fā)送刷單兼職或外匯投資等詐騙信息,并向被害人推送技術(shù)員的QQ號,然后由技術(shù)員接手根據(jù)固定話術(shù),以刷單兼職或外匯投資名義,騙取被害人資金。
2019年3月12日至同年5月9日,先后有14名被害人受騙,共計被詐騙人民幣317759元。其中被告人連某1、章某2、黎某某3作為該詐騙團伙老板,共同詐騙317759元。被告人張某4參與期間該團伙刷單詐騙數(shù)額為77759元,被告人劉某某5、稅某某6、楊某某7參與期間,該團伙外匯投資詐騙數(shù)額為24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8參與期間,該團伙刷單詐騙數(shù)額為19814元,被告人洪某某9參與期間,該團伙外匯投資詐騙數(shù)額為125000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連某1、黎某某3等人組織人員,以刷單返利為誘餌,誘騙福州市長樂區(qū)居民陳某刷單,共詐騙陳某2546元。
2.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連某1、黎某某3等人組織人員,以刷單返利為誘餌,誘騙湖南省漢壽縣居民伍慧玲刷單,共詐騙伍慧玲599元。
3.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連某1、黎某某3等人組織人員,以京東刷單返利為誘餌,誘騙棗莊市市中區(qū)居民王亞南刷單,共詐騙王亞南34567元。
4.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連某1、黎某某3等人組織人員,以刷單返利為誘餌,誘騙陜西省三原縣居民郭梓刷單,共詐騙郭梓16986元。
5.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連某1、黎某某3等人組織人員,以刷單返利為誘餌,誘騙福建省莆田市居民歐尾者刷單,共詐騙歐尾者1999元。
6.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連某1、黎某某3等人組織人員,以刷單返利為誘餌,誘騙山西省晉中市居民王宏燕刷單,共詐騙王宏燕1198元。
7.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連某1、黎某某3等人組織人員,以刷單返利為誘餌,誘騙河北省石家莊市居民劉二培刷單,共詐騙劉二培899元。
8.2019年4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連某1、黎某某3等人組織人員,以刷單返利為誘餌,誘騙河北省威縣居民孫付軍刷單,共詐騙孫付軍7786元。
9.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連某1、黎某某3等人組織人員,以刷單返利為誘餌,誘騙河北省武邑縣居民袁康刷單,共詐騙袁康5940元。
10.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連某1、黎某某3等人組織人員,以刷單返利為誘餌,誘騙云南省保山市居民楊桂芬刷單,共詐騙楊桂芬899元。
11.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連某1、黎某某3等人組織人員,以刷單返利為誘餌,誘騙河北省吳橋縣居民范愛平刷單,共詐騙范愛平500元.
12.2019年5月8日至9日,被告人連某1、黎某某3等人組織人員,以刷單返利為誘餌,誘騙河北省武安市居民李珍珍刷單,共詐騙李珍珍3840元。
13.2019年4月,被告人連某1、章某2等人組織人員,以投資外匯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廣東省平遠縣居民楊財良投資,共詐騙楊財良115000元。
14.2019年5月份,被告人連某1、章某2等人組織人員,以投資外匯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江蘇省蘇州市居民石某投資,共詐騙石某125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連某1退交贓款、賠償132000元,章某2退交贓款50000元,黎某某3退交贓款50000元,張某4退交贓款11300元,稅某某6退交贓款10000元,楊某某7退交贓款28900元,李某某8退交贓款65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連某1、章某2、黎某某3、張某4、劉某某5、稅某某6、楊某某7、李某某8、洪某某9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共同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各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如實供述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連某1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至四萬元;判處被告人章某2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至四萬元;判處被告人黎某某3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至三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4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至九千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某5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至三萬元;判處被告人稅某某6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至二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某7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至二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8判處拘役四至六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至五千元;判處被告人洪某某9有期徒刑六至九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三千至五千元。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連某1、章某2、黎某某3、張某4、劉某某5、稅某某6、楊某某7、洪某某9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利用網(wǎng)絡(luò)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李某某8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利用網(wǎng)絡(luò)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連某1組織、策劃、指揮詐騙團伙實施犯罪活動;被告人章某2、黎某某3分別組織、管理外匯詐騙、刷單詐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4、劉某某5、稅某某6、楊某某7、洪某某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連某1、章某2、黎某某3、劉某某5、稅某某6、楊某某7、李某某8、洪某某9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4當庭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連某1、章某2、黎某某3、稅某某6、楊某某7、張某4、李某某8本人及其近親屬積極代為退贓,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黎某某3協(xié)助司法機關(guān)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某8求學(xué)、被告人洪某某9沒有獲利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連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章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黎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劉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稅某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楊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張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八、被告人洪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九、被告人李某某8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十、被告人連某1、章某2、黎某某3、稅某某6、楊某某7、張某4、李某某8退賠款9.7433萬元、5萬元、5萬元、1萬元、2.89萬元、1.13萬元、0.065萬元,按比例發(fā)還除王亞楠(偵查機關(guān)已先發(fā)還)外的陳玲、任慧玲等13位被害人;
十一、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發(fā)還除王亞楠外的陳玲、任慧玲等13位被害人;
十二、手機、移動WIFI設(shè)備等犯罪工具一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審判人員
審 判 長 姜 輝
人民陪審員 薛 冰
人民陪審員 胡桂法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陳錦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