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渝0242刑初10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1-10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酉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酉檢刑訴[2019]3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酉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了檢察官湯任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3、4月份駕車在重慶市酉陽縣秀山縣、黔江區(qū)以及貴州省沿河縣等多地,先以“找人問路”的方式搭訕被害人,再用打假電話的方式使被害人誤以為何某某車上的棉絮是“新疆好棉絮”,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何某某以就近低價處理棉絮為由,將無法正常使用的假棉絮出賣給劉某1、田某等人,騙取他人財物,何某某共計詐騙617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何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何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依法從寬處罰。何某某主動退還贓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何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檢驗報告,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清單,情況說明,戶籍信息,收條、領(lǐng)條,抓獲經(jīng)過,被害人劉某1、嚴某、趙某1、楊某、劉某2、左某、瞿某、陳某、趙某2、雷某、羅某、田某的陳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其犯詐騙罪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主動到案,后其在公安機關(guān)預(yù)退贓6170元,公安機關(guān)將贓款退給了被害人。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積極退贓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并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棉絮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 王 翔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田維芳
書記員 馮玉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