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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9刑初497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9-16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9刑初497號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薊檢一部刑訴〔2020〕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簡易程序,后發(fā)現(xiàn)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情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于2020年8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付延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份,以幫助他人購買汽車為名騙取錢財,其中:

于2019年11月份,以幫助馮某購買貨車車頭為由,先后三次共騙取馮某現(xiàn)金5萬元,立案前退還現(xiàn)金1.5萬元,實際騙取現(xiàn)金3.5萬元。

于2020年1月份,以幫助孫某1購買貨車車頭為由,先后三次共騙取孫某1現(xiàn)金4.5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抓獲歸案,贓款已全部退還并賠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所欠外債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通過朋友介紹與欲購買貨車車頭的被害人馮某和孫某1相識,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其經營天津市偉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三河市的世紀天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并將被害人帶至上述公司內實地看車,騙取被害人信任,后以交納定金、首付款、辦手續(xù)等為由,多次騙取馮某共計人民幣50000元(以下幣種相同),多次騙取孫某1共計45000元。案發(fā)前,經被害人馮某多次索要,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退還馮某1500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詐騙犯罪金額為80000元,所騙錢款用于償還其外欠債務。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親屬代其退賠被害人馮某、孫某1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馮某、孫某1的諒解。

另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某三星牌翻蓋手機1部。

上述事實,有經過當庭舉證并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在逃人員登記表及公安機關情況說明,證實2020年1月21日10時許,馮某報警稱2019年11月份其委托王某某購買德龍牌貨車,王某某以需交納定金、辦手續(xù)為由,讓馮某轉賬50000元;2020年1月16日,王某某稱購車事宜無法辦理,截止1月21日,王某某退還馮某15000元,公安機關于2020年2月20日對此案立案偵查。2020年3月10日14時許,孫某1報警稱2020年1月14日以買貨車車頭為由向王某某支付45000元,至今王某某未將上述錢款退還,公安機關于2020年3月17日對此案立案偵查。2020年5月18日,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民警將網上在逃人員王某某抓獲,公安薊州分局邦均派出所依法將其帶回羈押,因需要對其進行核酸檢測,2020年5月19日將王某某押至薊州區(qū)看守所。

2.居民信息表,證實本案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情況。

3.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某三星牌翻蓋手機1部。

4.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介紹信、提車單、營業(yè)執(zhí)照、離婚證復印件,證實三河市世紀天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到天津市偉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提走M400牽引頭車3輛,2018年8月24日張某成立天津市創(chuàng)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及2019年8月9日張某與王某某離婚的情況。

5.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短信截圖、微信轉賬記錄、收據、收條、諒解書,證實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收定金方式收取被害人馮某10000元,2019年12月23日王某某以收定金款方式收取馮某20000元,2020年1月9日王某某以收訂車款方式收取馮某20000元;2020年1月14日王某某以收訂車款方式收取孫某125000元,2020年1月20日孫某1給王某某轉賬10000元,2020年1月24日孫某1給王某某轉賬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親屬代其退賠被害人孫某1經濟損失6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親屬退賠被害人馮某經濟損失6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孫某1、馮某的諒解情況。

6.被害人馮某陳述,證實2019年10月份,我向我朋友代某咨詢買半掛車的事,他把王某某介紹給我了。王某某說他是陜汽德龍的代理,在段甲嶺還有實體店,王某某提出購買陜汽德龍牌半掛車頭首付30%,就是交147000元,每月還8700余元,還24個月,我感覺這個價位挺合適的。大概談完過了二三天,代順治打電話問我這車能不能定,我說那就定了。后來的一天,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王某某跟我見面,代順治也在場,王某某說沒必要上2019年車手續(xù)了,馬上就2020年了,于是我們雙方就確定2020年年初把車的手續(xù)辦下來就行。再后來王某某告訴我如果我定下來了,就交1萬元定金。2019年11月2日中午,我跟代某、王某某、馬某、汪某一起吃飯時,在飯桌上給了王某某10000元定金,王某某也給我出具了欠條。我們吃完飯后,王某某跟我說車已經來了,讓我一起去看看去,當時我和代順治、王某某還有汪某到了位于天平莊小學東側的德龍汽車的服務站門口,我看見門口停放了好幾輛德龍牌汽車,王某某指著其中的3輛車說車是他的,他讓我從中挑1輛,但是說還沒有車鑰匙,當時我就說也沒有車鑰匙,就先不挑了,什么時候辦手續(xù)再挑,隨后我們就離開了。2019年12月23日上午,王某某給我打電話說這個半掛車頭他全款買下來了,但還差2萬元,讓我出2萬元,我當時也答應他了。當天下午17時左右,在××鎮(zhèn)××村莊頭超市門口處,我讓王某某上我車,我給了王某某2萬元現(xiàn)金,他給我打了條。2020年1月9日下午,王某某挺著急的,他說辦車手續(xù)需要2萬元錢,我就立即給王某某取錢。當天晚上18時許,我跟我媳婦董某一起去的××鎮(zhèn)××村莊頭超市門口處,在王某某車上給了他2萬元錢,他車上當時還有他們村的汪某。2020年1月14日,王某某說去天津給車上手續(xù),2020年1月15日,王某某跟我說車已經回來了,車目前在上倉。1月16日上午9時,王某某給我打電話說15號手續(xù)已經辦完了,但是還得去薊州區(qū)開發(fā)區(qū)上線辦營業(yè)證,我說那就趕緊去吧,于是我就等著王某某的信。一直等到上午10點,王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大哥,不行我把錢退給你吧,這車我辦不了了”。我就告訴王某某要是辦不了那就趕緊把錢退給我。截至1月21日,王某某給我退了15000元,還有35000元沒給我。王某某的行為給我造成了損失,當初預定德龍車頭時,我已經把車斗按照德龍車頭的標準花了34000元提前找人定做好了,現(xiàn)在車頭沒到位,我只能從別的車行定解放車車頭,現(xiàn)在的解放牌車頭跟我做好的這個車斗不搭配,對我造成了損失,還有就是本來預計年頭把車的一切手續(xù)做好,準備初十開始跑車,但是現(xiàn)在也是沒日子了。2020年5月24日,王某某家屬找到我,對我誠懇的道歉,并賠償了我48000元,我對王某某的行為諒解了。

7.被害人孫某1陳述,證實2020年1月14日我在白澗鎮(zhèn)杜吉素村杜某掛車廠買掛車車斗,杜某向我介紹找王某某買掛車。我通過電話聯(lián)系王某某,在唐山市豐潤區(qū)我家見的面,王某某說這三河汽貿是他本人開的,并帶我去了汽貿那,具體名字我忘記了。我當時感覺這個汽貿不像是王某某的,但我尋思是杜某給我介紹的,王某某的微信朋友圈也是賣車的,我也沒有多想。后來我問過王某某我說這個汽貿公司不像是他的,王某某又說是和別人合伙開的。進了汽貿公司后,王某某就和汽貿公司的人員說看車,隨后我和我弟弟、我弟妹一起去看汽貿公司里的陜汽德龍新M××××,平頂,濰柴發(fā)動機,400馬力的半掛車車頭,里外都看看,最后決定以每臺277000元價格購買這個型號的半掛車頭2輛,定金45000元。1月14日,在老杜的廠子當面協(xié)商王某某負責半掛車車頭與半掛車車斗的貸款,我用手機給王某某轉了25000元購車款,王某某給我打了一張條,當天給杜某轉賬15000元算是做2個半掛車車斗的定金。后來王某某去唐山市豐潤區(qū)我弟媳家中,說車要交保險等,他錢不夠,1月20日我弟媳用手機給王某某轉賬10000元。沒過幾天,王某某又找我,說車已經下來了,他正在辦理手續(xù),現(xiàn)在錢不夠,要交車的保險和附加費,王某某說他替我們墊的,而且當時我與王某某協(xié)商這2輛半掛車(含車頭和車斗)我一共需要交60000元定金,因為沒有給夠王某某錢,我就通過微信向王某某轉賬10000元,用于支付車保險和附加費,王某某承諾在年前將車給我。大概在2020年3月份,他不給我車,也不見我,我讓他給我退錢,他以各種理由沒給我退錢,2020年3月10日我就報警了。2020年5月22日,王某某家屬退賠我60000元,我對王某某諒解了。

8.證人代某證言,證實我自己養(yǎng)了1輛大貨車,自己也跑車,馮某給別人當司機,我們經常一起跑車,關系不錯。大概2019年10月份左右,馮某跟我說他想買一輛自己的大貨車,自己跑車,讓我?guī)退艺矣袥]有賣車的熟人。然后我就找我的朋友馬某打聽,馬某就把王某某介紹給我了,王某某好像租過馬某家房子,我就把王某某介紹給馮某了。又過了二三天的一天中午,我們一起在邦均鎮(zhèn)國和莊村的一個飯店吃了飯,吃飯時馮某交給王某某10000元訂車款,王某某給馮某寫了一張收條。吃完飯后王某某提議帶著我們一起去看看車。王某某帶著我們一起去了邦均鎮(zhèn)環(huán)島西邊大約300米遠的路南賣大貨車的地方,我記得當時一共停放5輛新的大貨車,王某某問我們要哪輛,我們挨個的看了看,也沒有決定要哪輛。王某某說這些車肯定有馮某1輛,之后我們就走了。

9.證人馬某證言,證實張金山和他妹妹張某在我家一樓租了個門市房,叫“創(chuàng)達汽貿”賣汽車和農用車,當時王某某和張某是男女朋友關系,王某某總去店里,所以我就認識王某某了,但是這個店不是張某和王某某共同經營的。2019年11月27日代某問我有沒有渠道買大貨車,我就給王某某打電話,王某某說他有德龍牌汽車,我就把王某某的電話給代順治,讓他們自己聯(lián)系了。過了一段時間,代某和王某某都給我打電話說車定了,一起吃個飯。在飯桌上,馮某給了王某某10000元定金,王某某寫了收條。吃飯時,代順治和馮某說想看看車,王某某當時說可以去看車,隨后具體怎么看的車,我就不清楚了,我讓老代把我送回家,之后他們自己去看的車。

10.證人董某證言,證實馮某是我丈夫,王某某說幫我們買德龍車頭,我們總共給了王某某三次錢,第一次1萬元,第二次是2019年12月23日給了2萬元,第三次是2020年1月9日下午,我和我丈夫在西二百戶村的超市門口在王某某的車里給了他2萬元,對方在場的還有汪某。2020年1月16日,王某某說給我們不能買車,退了我們1萬元錢。我們能聯(lián)系上王某某,他就是不給我們錢。

11.證人杜某證言,證實我在××鎮(zhèn)××村××道道北開了一家制作車斗的廠子,我和王某某是一個村的。2019年5、6月份,王某某在××鎮(zhèn)××路××道交口處門臉朝南的地方賣白菱貨車,王某某說那個汽貿公司有他的股份,后來他就不干了,他說他自己開汽貿,讓我有買車生意介紹給他。2020年1月4日左右,孫某1經過朋友介紹想通過0首付方式購買貨車車頭,然后一起把車斗的貸款貸下來,再給我車斗錢。當時孫某1想買的這種車斗已經不讓生產了,但是我已經把車斗手續(xù)提前做好了,這樣再賣的話就是二手的了,二手的車斗辦理貸款分期特別麻煩,我就給孫某1推薦了我們村的王某某,孫某1給王某某打電話后,王某某說可以弄。王某某和孫某1見面后是怎么商量的我就不清楚了。2020年孫某1通過掃我二維碼方式向我支付了1.5萬元的定金。后來我多次給王某某打電話催他把貸款辦下來給我,但王某某說貸款已經批下來了,之后又說貸款沒有批下來,他的話來回說。

12.證人汪某證言,證實我跟王某某是一個村的,2020年1月初至春節(jié)前的這段期間,我當時沒有工作,王某某讓我給他開車。2020年1月份的十幾號,有個唐山客戶通過王某某買車,好像把定金交了,王某某讓我開車拉著他和客戶去了三河東高速口西邊300多米路北位置的三河汽貿訂車,看看車的款式,王某某說他給這個汽貿公司賣車,他帶著客戶進公司聯(lián)系的,我當時沒下車,具體情況不清楚。此外我知道馮某也從王某某處買過大貨車,我和王某某、馮某,還有兩個人我不認識,馮某說要從王某某那買大貨車,王某某還讓我開車帶著他和馮某,一個男的開車后面跟著,到了邦均轉盤往西沒走多遠102國道路南的位置,在國道邊上停了好幾輛大貨車的車頭,當時他們三個人在那看車,我沒下車,具體王某某和馮某他們怎么說的我就不清楚了。在2020年1月初,我開車拉著王某某到了白澗鎮(zhèn)西二百戶村莊頭,馮某在車里給了王某某2萬元定金。

13.證人王某證言,證實我是王某某哥哥。2017年前后王某某在邦均干汽貿著,他沒往家里交過錢,我不清楚他的經濟情況。我有張卡號為6228××××2019的農業(yè)銀行卡綁定了王某某的手機,但這張卡是我和王某某共同使用,他的流水什么情況我不清楚,2019年12月24日及2020年1月9日的銀行交易記錄都不是我操作的。2020年5月份,我替我弟弟王某某賠償了馮某4.8萬元、孫某16萬元,他們都諒解王某某了。

14.證人孫某2證言,證實我在天津市薊州區(qū)××鎮(zhèn)××莊××路南位置經營一家天津市偉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我是老板,我們公司的業(yè)務范圍是營銷陜汽汽車,說白點就是陜汽的庫房。我們在店門口曾經停放過幾輛德龍牌M400貨車,2019年12月2日和12月18日,三河市世紀天成公司分兩次從我公司提走了他們公司從陜汽那購買的8輛德龍M400貨車,其中包括停在我公司門口的這幾輛貨車。我不認識王某某。

15.證人崔某證言,證實2019年12月底,我在河北省三河市××鎮(zhèn)經營“三河市世紀天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經營陜汽重卡車。我和王某某是二三年前相識的,他當時在邦均交叉路口賣車。王某某曾經帶過顧客來過我公司看車,但沒有從我公司買過車。2019年12月份,王某某給我打電話想從我這定1輛陜汽400馬力的重卡車,但遲遲沒有給我們打款。我曾經將從陜汽公司購買的8輛陜汽德龍重卡汽車放到我的二級經銷店孫某2在白澗鎮(zhèn)經營的偉友汽貿公司。2019年12月份,我公司把這8輛車提走了,現(xiàn)在賣到廊坊3輛,公司里還有5輛。我經營的這家公司跟王某某沒有任何關系,我跟王某某沒有辦成過業(yè)務。

16.證人桂某證言,證實我是養(yǎng)車的。我跟王某某是三四年前認識的。王某某跟他前妻張某在邦均鎮(zhèn)國和莊橋南側開了一家“創(chuàng)達汽貿”,“創(chuàng)達汽貿”的法人是張某。2019年10月份,我想買輛貨車就讓王某某幫我做零首付貸款買車,11月14日,我收到平安銀行給我發(fā)來的短信,顯示我的貸款已經辦下來了,總共放了兩筆貸款,一共40萬元左右。當時打款是放到金融公司給我辦理的平安銀行的銀行卡內,但是當天錢全部被轉走了,具體轉到哪里我也不清楚。因為我當時是托王某某給我買車,所以正常來說錢應該是王某某給轉走了,然后他幫我提車,幫我上牌,走手續(xù),把車給我。貸款下來很長時間了,王某某一直不把車給我,一直到2020年3月份,他才把車給我,所以在我得到車的這段期間我沒有還貸款,王某某好像只給了我12月份的貸款,之后就沒再還錢了,造成了我貸款逾期,剩下的兩個月的逾期是我自己補的,導致我征信出現(xiàn)問題。由于我催王某某給我返稅點錢他不給我,所以我以借錢的名義跟王某某借了兩次錢,一共是8000元。

17.證人張某證言,證實我和王某某好像是2017年或者2018年4月份左右領取的結婚證,但是沒有辦婚禮。2018年8月20日,我在薊州區(qū)××鎮(zhèn)××村開了一家“創(chuàng)達汽貿”,由我本人經營,王某某不參與“創(chuàng)達汽貿”的經營和管理。2019年8月9日,我和王某某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我和王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經濟狀況相對比較獨立,他賺他的錢,我賺我的錢,我們各自花各自的錢,離婚后我倆就沒有經濟往來。王某某一直跟外邊客戶說汽貿公司是他的,好多人通過他買車,他欠了很多人的錢,離婚后我聯(lián)系過王某某,就是讓他還客戶錢。

18.證人李某證言,證實我在北京大遠未來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從事大貨車的貸款業(yè)務。2019年10月份,我在薊州區(qū)跑大貨車的貸款業(yè)務時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王某某,王某某說他經營一家“創(chuàng)達汽貿”,法人是他妻子張某,他是老板,王某某跟我說他是二級經銷商。后來我聽說他和張某離婚了。2019年11月份左右,王某某帶著桂某到我公司想低首付從我公司借款購買一輛重卡汽車。經過我們公司通過查看桂某的信息,感覺他的資質沒有問題,我們就決定放款給桂某。后來我們按照王某某的指示將桂某貸款39萬余元轉到了吉利鑫盛銷售公司,吉利鑫盛公司又將錢轉給了王某某,王某某用這錢的一部分給桂某購買了車頭和掛車,但購車稅3萬余元讓王某某給還賬了,導致桂某的這輛車無法上車手續(xù),影響我們歸檔,無法歸檔就導致平安銀行沒法弄了。王某某給我們公司打了一張3萬余元的欠條。由于王某某挪用了桂某的購車稅款,致使桂某無法提走跑車,桂某沒有提到車不還車的月供,桂某不還月供會造成逾期,影響我公司的信用,我多次追找王某某,王某某多次通過微信掃碼替桂某還了大概26950元的月供。2019年12月份,王某某找我?guī)涂蛻艮k理分期手續(xù),并說如果再有客戶交定金會先還欠我公司的3萬余元的購車稅,但我沒有給他辦理。王某某沒有聯(lián)系我?guī)椭T某、孫某1辦理分期購車業(yè)務。

1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9年11月份,馮某通過邦均鎮(zhèn)國和莊村一個姓馬的男的介紹,找我買一輛陜汽德龍牌貨車。后來一天中午,我、馮某、汪某、馬姓男子、還有一個不認識的男的我們五個人在邦均一家飯店吃飯。吃飯時我跟馮某聊了一些買貨車的事,我給他算買貨車首付款大概14萬多元。馮某問需不需要交定金,我讓他看著給,然后他給我1萬元。吃完飯我對馮某說:“正好我們公司的車到了,一起去看看車吧”,我讓汪某開車拉著我,馮某和他的那個親戚開另一輛車跟著我們,我?guī)麄內グ诐炬?zhèn)辛東村殼牌加油站對面“偉友汽貿”,當時“偉友汽貿”院子內放著十幾輛德龍牌貨車,我騙馮某說這是我們公司剛停的幾輛車讓他挑,馮某轉了一圈看上一輛想上車看看,我說我沒帶鑰匙,然后我們就走了。過了不到一個月,我向馮某要車的首付款,他給了我2萬元,之后又給了我2萬元。后來馮某給我打電話問我車手續(xù)辦的怎么樣了,我騙他一直辦著呢,其實我沒有給他辦理。2020年1月份的一天,我給馮某打電話說辦不了了,答應把錢退給他,當時我手里沒錢,我陸續(xù)退了他15000元,其余的錢一直沒有退。我沒有經營汽貿公司也沒有在汽貿公司上班,我跟“偉友汽貿”沒有關系,我之所以說“汽貿公司”是我的,是為了撐場面,獲取馮某的信任。當時我有很多外債,我想把他的錢要過來還之前的賬。年前年后,孫某1通過杜某找到我跟我買車,我收了他三筆錢一共是45000元,我?guī)е鴮O某1他們去三河世紀天成汽貿看車,我跟他說汽貿是我的,后來就跟他們說等著給辦手續(xù),孫某1一直給我打電話催我要車。我收完錢就用他的錢還債和自己開支了。世紀天成汽貿公司跟我沒有關系,我說世紀天成汽貿是我的,是想獲取孫某1的信任,跟他收錢。我沒有能力幫孫某1買車。

上述證據,客觀真實、來源合法、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本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親屬代其退賠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的三星牌翻蓋手機1部,由公安機關依法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頓繼昌

審 判 員  李英山

人民陪審員  李 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龍

書記員李朝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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