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2025年)林某、金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宣告無罪案-“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認定:為了逃避有關監(jiān)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而實施的隱匿行為,才屬于會計法意義上的“隱匿”,進而評價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隱匿”。評價某一行為是否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需要判斷行為人實施的隱匿行為是否屬于逃避有關監(jiān)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八條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202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對“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主體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條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會計事務時對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進行隱匿、銷毀,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關于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規(guī)定,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應由公安機關進行。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第一百六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