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8年第5輯,總第6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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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號】王某1等故意傷害案-如何區(qū)分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
二、主要問題
對被告人王某1等人的行為,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還是聚眾斗毆罪或者尋釁滋事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定性問題存在較大分歧,曾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直接致朱某5死亡的王某1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他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四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應共同對傷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
法院經(jīng)論證最終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具體理由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規(guī)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實踐中認定該罪時常常與情節(jié)輕微的搶劫罪、故意傷害罪等發(fā)生混淆。準確認定該罪要從其實質(zhì)特征進行把握,從該罪的概念及客觀方面看,無論“尋釁”還是“滋事”,都是單方的積極行為,如“隨意毆打他人”,可能是因為生活瑣事,也可能是無緣由地肆意挑釁,無事生非。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所列舉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均體現(xiàn)了這一點。尋釁滋事的單方積極性,是相對于受害對象的被動性而言的,雙方所處的狀態(tài)是一方積極主動,另一方消極被動。如果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這種特征,則不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本案案發(fā)源自被害人胡某6的挑釁行為。當天凌晨,胡某6酒后無聊地猛踢路邊停車位的牌子,影響了在馬路對面吃飯的王某2等人,王某2讓他別吵了,胡某6就走到馬路中間罵王某2,王某1則拿起一啤酒瓶沖過去,被王某2拉了回來。胡某6感覺吃虧,跑回去叫人。雖然被告人一方怕胡某6等人找他們打架,準備了尖刀、菜刀,但王某2仍然對王某1等人說“做生意要緊,如果人家不來打架,咱們也別惹事”??梢姡桓嫒艘环阶畛醪]有主動挑釁的故意和行為。不能僅因被害方在互毆中嚴重受傷就對被告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事實上,從胡某6一連串的行為及被害方多人到被告人所經(jīng)營的餃子館叫陣打架看,被害方的行為反倒更具有尋釁滋事的特點。
(二)被告人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罪也是從1979年刑法規(guī)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個罪名,其最典型的客觀方面特征是雙方各自糾集多人進行互毆對打,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實踐中,聚眾斗毆大多表現(xiàn)為不法團伙之間出于報復、爭霸等動機,成幫結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毆,不僅參加人數(shù)多,而且雙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準備,互相侵犯對方的意圖和動機較為明顯。雖然聚眾斗毆必然表現(xiàn)為雙方互毆對打,但雙方對打并不必然就應定性為聚眾斗毆。聚眾斗毆罪的認定,除要求客觀上雙方或多方以暴力互相攻擊外,還要求雙方都有非法侵犯對方的意圖,均是積極參與斗毆。如果行為人并沒有爭霸、報復等動機,則不宜認定為聚眾斗毆罪。
本案中,雙方參與互毆的人數(shù)均超過了三人,形式上符合聚眾斗毆罪的客觀特征。但從主觀上看,以胡某6為首的一方持械主動進行挑釁,被告方的被動性較為明顯,最初并沒有非法侵犯胡某6一方的意圖。王某2作為老板不僅沒有對在場的人提出參與斗毆的積極要求,反而前后兩次對王某1等人進行勸阻,并表示如果胡某6不來挑釁,不能主動去惹事,還是做生意要緊。在胡某6一方過來挑釁時,王某2仍進行說和??梢?,被告方缺少報復、爭霸等流氓動機和目的,如認定為聚眾斗毆罪,則是片面重視了被告人的客觀表現(xiàn),忽略了被告人的主觀心態(tài),不符合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定罪原則。
(三)被告人的行為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首先,被告人一方具有明顯的傷害故意,并實施了傷害行為。在胡某6主動挑釁下,王某1一方雖然有一定的防衛(wèi)因素,但不是通過正當途徑(如報警)避免己方受傷害,而是準備尖刀、菜刀等工具等待對方,王某2還將拖鞋換成了旅游鞋以便參與斗毆。并且,被告方準備的工具在殺傷力上明顯高于對方。除王某1持剔骨尖刀外,王某2、馬某4、何某3分別持菜刀。而對方只有胡某6拿一把菜刀,其他人則分別持炒菜鐵鏟、飯勺等。當王某1一方拿著尖刀和菜刀沖出去時,王某2在勸和未果后,也拿出菜刀亂掄,最終造成對方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后果。從第二階段看,被告方在沒有繼續(xù)受到傷害危險的情況下,看到郭某等人步行準備離開,仍持刀沖上去追打,王某1持刀砍郭某頭部,馬某4持刀砍周某腰部。雖然這一階段沒有造成嚴重的傷害后果,但他們的傷害故意非常明顯。在此情況下,如將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則不能完整評價行為性質(zhì)。雖然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包括赤手空拳毆打他人,也包括用棍棒、磚塊等工具毆打他人,但如果行為人使用攻擊性較強、極易致人傷亡的兇器攻擊他人,則表明主觀上具有傷害、殺死他人的故意,已經(jīng)超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故意和評價范疇。
其次,被告人一方的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各被告人均出于共同故意,并共同實施了傷害行為。在胡某6回去叫人時,王某2雖然勸阻王某1等人,并強調(diào)不主動去打架,但王某2也說了“如果對方來打,就和他們打”,并且被告人一方共同準備了菜刀、尖刀等工具。這說明被告人一方已經(jīng)形成傷害的共同故意。在前一階段實施故意傷害行為過程中,王某1、王某2等人通過攻擊對方,相互鼓勵、助威,給予支持,強化了共同傷害的合意,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的后果。在后一階段,當王某1等人看到郭某等四人在路上行走,馬某4說“他們出來了,去砍他們?nèi)ァ?,王?、王某2、何某3等人便持刀一起奔向郭某等人,如不是被害方的周某10報警,很可能發(fā)生更為嚴重的傷害后果??梢?,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各被告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對被害方實施傷害行為,故應共同對所造成的傷亡后果負責。如果對直接致死被害人的王某1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對其他被告人不認定故意傷害罪,實際上是將他們實施的整個傷害行為人為地割裂開來,依結果定罪,而不是一種整體評價,不能充分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將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共同犯罪,并不會導致對各被告人不當量刑,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體實施的行為,分清罪責,區(qū)分主從,恰恰可以做到罪刑均衡,罰當其罪。
綜上,法院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形,認定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并認定為共同犯罪是正確的。
(執(zhí)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蓮史磊,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