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慶市宿松縣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15年08月2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8月26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第一條 為加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工作,規(guī)范對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的專題詢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題詢問,是指縣人大常委會在舉行會議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時,組織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縣人大代表就 “一府兩院”相關工作進行的專門詢問活動。
第三條 專題詢問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詢問專題圍繞全縣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由主任會議結合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題或者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
第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各工作委員會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擬進行專題詢問的建議,常委會辦公室匯總后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詢問專題,并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詢問專題需要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除列入常委會工作要點的專題詢問以外,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縣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可以提出與常委會會議審議議題有關的專題詢問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第六條 縣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有關專題詢問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制定專題詢問實施方案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實施方案應當對詢問的目的、詢問的具體問題、詢問人建議名單、被詢問人、主持人、時間、地點、方法步驟等予以明確。
第八條 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在專題詢問前應當與被詢問單位溝通,組織召開專題詢問協(xié)調會,落實專題詢問的具體事項。
第九條 專題詢問的重點可以根據(jù)下列途徑了解的情況擬出:縣人大常委會在執(zhí)法檢查、視察調研中發(fā)現(xiàn)的突出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平時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代表議案、建議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通過其他途徑了解的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
第十條 專題詢問一般在常委會會議上進行。
根據(jù)詢問專題所涉及的工作,縣“一府兩院”負責人應當?shù)綍邮茉儐枴?h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也可以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到會回答詢問;因特殊情況無法到會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后,可以書面委托有關負責人。
根據(jù)專題詢問需要,經主任會議允許,被詢問單位可以邀請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詢問人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推薦、個人報名等方式產生。
常委會其他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其他縣人大代表要求提問的,經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現(xiàn)場提出詢問。
第十二條 詢問人應當在被詢問單位職責和詢問專題范圍內詢問,提出問題應當一事一問、重點突出、清晰明確。
被詢問人應當客觀準確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不得推脫或者回避問題,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或者質疑。
詢問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以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答復,其他有關部門補充答復。
詢問人在聽取答復后,經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
被詢問人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前書面答復。
詢問問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不宜回答的,被詢問人應當作出說明,經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復。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被詢問人不能拒絕答復。
第十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十日內,將專題詢問和審議中的意見進行整理、歸納,以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由縣“一府兩院”研究辦理??h“一府兩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書后的兩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縣人大常委會。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被詢問單位在詢問答復中提出的具體事項應當進行跟蹤督辦,直至有關事項得到解決。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專題詢問涉及的相關工作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四條 專題詢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對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設立的不屬于縣人民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進行專題詢問,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