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未投保交強險,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責任?
丁帥律師: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一般來說,如果侵權人和投保義務人是同一人,則由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如果侵權人和投保義務人不是同一人,則由侵權人和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根據最高法關于適用《民法典》侵權篇的司法解釋,這個“相應責任“就是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在民法典尚未出臺前,根據《2012年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款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以看出在此之前的法律規(guī)定,為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參考丁帥律師親辦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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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臺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尚未出臺前,根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款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出臺后,根據第二十一條,進一步明確了相應的責任即為共同承擔責任。同時結合《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就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答記者問》 問題八:您提到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有關“相應的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解釋》中有多個條文對“相應的責任”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請您對其具體闡釋一下。答:這確實是一個需要闡明的問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多處規(guī)定“相應的責任”,比如委托監(jiān)護關系中受托人承擔的相應的責任,教唆、幫助侵權中監(jiān)護人承擔的相應的責任,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的相應的責任,承攬關系中定作人承擔的相應的責任等。如何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確定各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是審判實務中應予統(tǒng)一的問題。民法典有關“相應的責任”的規(guī)定,均涉及兩個以上的責任主體。對于多數(shù)人侵權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民法典明文規(guī)定了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在產品侵權等具體法律條文中體現(xiàn)了侵權行為法學理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督忉尅分贫ㄟ^程中,我們認真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并積極與立法機關溝通,在正確區(qū)分侵權行為法中數(shù)人侵權的不同責任形態(tài)的基礎上,堅持比例原則、利益衡量,《解釋》在關于委托監(jiān)護,教唆、幫助侵權,勞務派遣,承攬人、定作人侵權,投保義務人與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時的責任承擔等5個具體條文中,從與過錯相應的角度作了務實的處理。
結合上述情形來看,從連帶責任到過錯相應責任,再明確到共同承擔責任,主要理由丁帥律師總結歸納如下:第一、連帶責任是一種比較苛刻的責任,在使用時因嚴格遵守法定原則,避免隨意認定責任關系“”第二,從交強險設立的目的來看,交強險具有社會保障功能,注重受害人的損害填補,具有公益性和強制性色彩,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均明確了交強險優(yōu)先賠償?shù)姆ǘ樞?,因此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為了保障受害人能夠第一時間得到賠償,交強險負有先行賠償?shù)牧x務,如果投保義務人沒有積極履行投保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多數(shù)人侵權的形態(tài)下,侵權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侵權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權,屬于絕對權,而投保義務人侵害的是受害人應獲得交強險賠償?shù)臋嗬?,屬于絕對權之外的相對權,兩種是不同的法益,是各自獨立的,因此不構成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二者應當各自承擔。
相關依據: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未依法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權人合并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shù)膿p失數(shù)額。
2024年最高法典型案例: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以救濟損害為主要功能,其先予賠付的制度設計對交通事故被侵權人及時獲得救濟具有重要意義。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義務,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該義務將導致被侵權人無法獲得交強險賠付進而利益受損,故投保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判決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與交通事故侵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體現(xiàn)了法律對投保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的否定評價和對被侵權人權益的維護,也警示了投保義務人要依法履行為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義務,維護好自身與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