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不僅指行為方式(生產、銷售)選擇,也包括犯罪對象(有毒、有害食品)選擇。司法實踐中,根據(jù)行為的特征具體確定犯罪罪名,如生產有毒食品罪、生產有害食品罪、銷售有害食品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監(jiān)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jié)適用。
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1)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是指違反《食品衛(wèi)生法》、《禁止食品加藥衛(wèi)生管理辦法》、《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衛(wèi)生管理辦法》、《新資源食品衛(wèi)生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在司法實踐中,本罪違反的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主要是違反《食品衛(wèi)生法》的相關規(guī)定。
(2)行為人實施了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所謂有毒的物質,是指進入人體后能與人體內的一些物質發(fā)生化學變化,從而對人體的組織和生理機能造成破壞的物質。所謂有害的物質,是指被攝入人體后,對人體的組織、機能產生影響、損害的物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食品添加劑、食品強化劑是不同的。食品添加劑是指為了改善食品品質和食品的色、香、味,以及為了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物或者天然物質。食品強化劑是指為了增加營養(yǎng)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于天然營養(yǎng)素范圍的食品添加劑。合乎食品生產標準和生產工藝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強化劑不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這里所說的食品原料是指糧食、油料、肉類、蛋類、糖類、薯類、蔬菜類、水果、水產品、飲品、奶類等可以制造食品的基礎原料。
(3)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本罪,首先摻入的是有毒、有害物質。如制酒時加入工業(yè)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國家嚴禁使用的色素,還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其次,行為人摻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這些物質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業(yè)酒精兌制白酒,在牛奶中摻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摻入柴油,用工業(yè)鹽酸制造醬油等等。如果行為人摻入的是食品原料,盡管可能有一定的毒性、有一定的害處,也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摻入酸敗的油脂,變質的水果等用于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就不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其他罪如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論處。
(4)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對象應為生產、銷售的食品,即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雖有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其他犯罪論處。
由以上可知,并非所有在食品中投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都構成本罪,有的情況下也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就要具體區(qū)分食品的性質?!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因此可知,構成本罪的食品必須是尚未出售給消費者的食品。如果在消費者購買之后才完成投毒的,則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也有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另外,其他人如果對于協(xié)助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是否構成本罪,也是存在不同情形的?!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jīng)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wǎng)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下面我們從以下例子中來加深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認識,2015年6月以來,劉某某與其妻張某(已判刑)在租賃的位于即墨市某村房屋內加工生產豬下貨、牛肚等肉制品。在加工過程中,劉某某、張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非食用的工業(yè)用氫氧化鈉(俗稱工業(yè)用火堿)浸泡牛肚并將該牛肚對外銷售。劉某某負責購買原料,烹煮牛肚,添加工業(yè)用火堿;張某負責清洗原料,對外銷售。此后,兩人被抓獲歸案并提起公訴。
經(jīng)法院審理,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所謂”民以食為天“,飲食文化是中國人文化傳統(tǒng)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也是關乎老百姓基本生存之根本。因此食品生產經(jīng)營者應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jīng)營活動,堅持誠信原則,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勞動收益,這是對消費者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