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罪名】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罪
【關鍵詞】微信;騰訊公司;第三方輔助軟件;破壞性程序;非法控制;數(shù)額特別巨大;緩刑
【審判機關】X市Y縣人民法院
【被告人】S某
【辯護人】
夏煬,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王艷琦,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畢業(yè)于中國刑警學院
一、案情簡介
起訴書指控:2019年被告人Z某等人開發(fā)出名為“W”的微信輔助工具軟件,該軟件通過調(diào)用微信的非公開接口,實現(xiàn)微信所不具有的“無打擾檢測非好友”、“語音轉(zhuǎn)播”、“自動加好友”等功能,軟件經(jīng)鑒定屬于破壞性程序。截至案發(fā)時該軟件的用戶總計145萬人次,銷售收入為4000余萬元。Z某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罪于2022年6月24日,被Y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辯護經(jīng)過
1.2022年6月,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去河南某看守所會見,并聯(lián)系當?shù)鼐搅私獍盖椤?/p>
2.在案件偵查階段,承辦律師多次與辦案警官進行溝通,并提交管轄權(quán)異議及取保候?qū)徤暾埖确晌臅?。因案情重大,公安機關未采納意見,案件報送批準逮捕。
3.經(jīng)詳細了解案情,查閱相關資料,多次電話溝通,承辦律師爭取到與檢察官當面溝通的機會,并當面提交了詳盡專業(yè)的不批捕申請書,同時提交了收集的相關證據(jù)材料。2022年7月,檢察官采納意見,不批準逮捕。
4.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階段,承辦律師第一件時間閱卷及會見,在閱卷及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后,承辦律師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鑒定報告,即該軟件是否屬于破壞性程序。針對此問題,承辦律師聯(lián)系自行鑒定、多次提交辯護意見、補充意見、重新鑒定申請書、申請鑒定人出庭等,同時向檢察官提出Z某股東資格的獲得為軟件上架運營之后,在共同犯罪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最終檢察機關認可承辦律師的觀點,同意Z某認罪認罰給予緩刑的量刑建議。
5.在審判階段,承辦律師在庭前充分與法官溝通,多次提交辯護意見,經(jīng)辯護,法院采納辯護意見,經(jīng)審委會討論決定,對Z某適用緩刑。全案未上訴。
撰文| 夏煬
編輯| 許巧蔓
審核| 許憬 曹富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