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行政處罰決定書
皖司罰決〔2019〕4號
當事人:xx,女,安徽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5年至2017年,xx在擔任被告人馮某某等3人的辯護人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2019年3月28日,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xx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xx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并執(zhí)行。
上述事實,已被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2019)皖1204刑初75號刑事判決書所確認。
根據(jù)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本機關已于2019年11月18日將《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利告知書》送達xx,告知其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xx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x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shù)蹁N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的情形。經2019年12月12日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給予xx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徽省司法廳
2019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