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黃瑤
案號:(2019)蘇0508民初10189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20-02-07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上海普億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華英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技術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訴稱
原告上海普億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簽訂《HY-611電動車車身設計開發(fā)》項目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技術開發(fā)服務,并約定該項目設計開發(fā)費共計180萬元整,分四個付款階段。后原告依被告要求設計開發(fā)至第三個付款階段,然被告一直未付后期費用并單方終止合同。原告認為,原告已按被告要求為其提供技術服務,然被告卻違背約定,遲遲未及時付款并單方終止合同。故原告依法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開發(fā)費108萬元及違約損害賠償;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華英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系因原、被告簽訂的電動汽車技術開發(fā)合同所發(fā)生的糾紛,該項目設計涉及到的技術設計糾紛屬于蘇州知識產權法庭集中管轄,故貴院無管轄權,應移送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知識產權法庭審理。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原、被告簽訂的《HY-611電動車車身設計開發(fā)項目開發(fā)合同(含技術協(xié)議)》的內容為甲方(即本案被告)委托乙方(即本案原告)為其研發(fā)華英611電動車項目車身設計開發(fā),合同約定了具體的方案、主要參數、質量目標、項目周期、設計開發(fā)內容及職責分工等,合同中未約定管轄事宜。在合同第十項知識產權及保密中約定“本項目知識產權歸甲方獨家所有,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分享該項目知識產權,甲方申請甲方獨有知識產權的相關專利時,乙方負責提供技術支持?!备鶕贤瑑热?,本院認為涉案合同屬于技術開發(fā)合同,所開發(fā)的產品享有知識產權,本案應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本案被告華英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雖在蘇州市姑蘇區(qū),但本院并無對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應當移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華英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 黃 瑤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卞文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