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潘琛琛
案號:(2020)渝0106民初3108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20-05-15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重慶附近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市金締榮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訴稱
原告重慶附近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二階段服務費74304.20元及違約金,該違約金按照每月未付金額的1%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12月18日簽訂《慶福廣場公眾號技術服務合同》、2019年3月19日簽訂《慶福廣場公眾號技術服務合同補充協議》。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公眾號的開發(fā)。后被告要求原告停止開發(fā),原告已將二階段開發(fā)完成,且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開出二階段服務費74304.20元增值稅發(fā)票,但原告將發(fā)票開好后,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原告進度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訴至本院。
被告辯稱
被告重慶市金締榮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未應訴答辯。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慶福廣場公眾號技術服務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就慶福國際廣場公眾號項目開展專項技術服務工作,并支付相應的技術服務報酬,因此本案系因技術服務合同產生的糾紛,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根據相關規(guī)定,本案屬知識產權一審案件,且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慶市江津區(qū),屬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范圍內,雙方雖在合同中約定由本院管轄,但協議管轄不得對抗專屬管轄,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轄權。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移送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人員
審判員 潘琛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 何行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