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過多、過濫,失地問題嚴峻
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綱要》,1997年至2010年全國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控制指標2950萬畝。然而,僅1997年至2001年就已占用了1351萬畝,占45.8%。按照這一速度,這個指標到2005年就要用完。國土資源部發(fā)布的《21世紀我國耕地資源前景分析及保護對策》指出,在嚴格控制的前提下,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間全國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而且,上述用地數據都是合法審批征用前提下的用地數量,還不包括違法征地的情形。據衛(wèi)星遙感資料,前些年違法用地數量一般占用地總量的20—3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達到80%。失地問題已相當嚴峻。
(二)征而不用現象普遍,土地大量閑置
與土地征用數量增長過快和違法征地現象嚴重緊密相連的是,絕大多數被征用土地遠未被有效利用,而是被大量閑置、撂荒,失地農民意見很大。全國開發(fā)區(qū)規(guī)劃面積已達3.5萬平方公里,圈占耕地43%閑置。浙江省農調隊對455戶失地農戶調查資料顯示,“征而未用”的土地共有190畝,占被征地總數的20.4%。
(三)開發(fā)用地獲得困難,成本過高
由于所有集體土地要由政府征用之后才能轉為建設用地,征與不征完全由政府說了算,加之程序繁瑣、周期漫長、黑箱操作,各種搭車收費高昂以及腐敗等原因,導致用地成本畸高,真正的投資者獲得土地非常困難。這種土地供給普遍不足、地價過高的現象在大城市表現得尤為突出。由政府壟斷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是對香港做法的借鑒,但是我們的稅率卻又比香港高出一倍,而且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其他潛在用地成本更是香港所沒有的。這必然使相當一部分投資者卻步,而且地價過高必然造成房價畸高,進而使很多老百姓只能望房興嘆。
(四)補償標準偏低,農民損失嚴重
我國當前土地征用立法對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有的規(guī)定了固定的標準,如土地管理法。有的僅含糊規(guī)定給予 “適當補償”或“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主要是由行政機關裁量,非常容易造成任意降低補償標準的現象。就土地管理法而言,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一般情況下為該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費為4至6倍。這一補償標準將補償限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補償則根本就不予考慮。而且,即使是對直接損失的補償標準也過低,按土地農業(yè)產值來計算補償標準根本沒有顧及到近幾年農產品價格不斷下降的現實情況。土地明明已是價比黃金,而向農民征用時卻以糧食的價格來計算補償。這實際上無異于巧取豪奪,根本不足以填補農民所遭受的損失,也根本不足以制約任意征地行為?!?br />
以浙江省為例,由于經濟相對發(fā)達,其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還略高。但是,據浙江省農調隊調查,只有6.8%的農戶對此表示滿意,有22%的農戶認為補償標準嚴重偏低,53.2%的農戶認為偏低。浙江省上虞市百官鎮(zhèn)梁家山村的土地,政府拍賣時價格上升到100多萬元一畝,而農戶的征地補償安置費只有2.5萬元一畝。另據國土資源部調查,襄荊高速公路荊州段征地中給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是500元/畝,僅為法定最低標準的一成?!?br />
(五)補償方式單一,難以解決農民的長遠生計
與國外相比,我國農民未能享受到有效的社會保障,所以在補償問題上國家和農民都希望建立長期穩(wěn)定的社會保障。但現有的補償方式卻是“買斷式”一次性給付,不少農民稱之為“一腳踢”。由于農民本身的理財能力和投資能力偏弱,即使給得多一些也難免坐吃山空,更何況當前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嚴重偏低。農民的近憂遠慮更激化了征地中的矛盾?!?br />
(六)補償金發(fā)放監(jiān)管不力,克扣、貪污現象嚴重
由于對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和使用的監(jiān)管不到位,導致補償金的發(fā)放過程渠道不暢,分配混亂,克扣、貪污以及亂投資等現象不斷發(fā)生?!?br />
例如,浙江省富陽市后周村從1990年至今出讓土地得到補償款的總額高達1935萬元。由于對農民的補償只是有限的“青苗費”和“口糧補償金”,這筆錢絕大部分留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手中。1935萬元的土地補償款中至少有1200萬元被后周村委用于興辦企業(yè)和各種經營性實體。而這些眾多的實體無一能為集體經濟增收,用于投資的巨額土地補償款基本上全打了水漂。村民認為,不是后周村辦的企業(yè)不賺錢,而是賺的錢甚至連同企業(yè)本身都進了少數村干部的腰包。
(七)腐敗現象嚴重、社會各界反映強烈
由于征地的決定權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加之土地審批權重利大,極易滋生腐敗,土地審批領域已經成為腐敗的重災區(qū)。在相當一些地方,沒關系、沒錢不批地,有錢有關系亂批地現象相當普遍,從而助長了貪污腐敗之風,導致巨額的土地增值大量流入了不法商人和貪官之手,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不滿?!?/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