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訴國務院行政裁決案-國務院對行政裁決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屬最終裁決范疇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1-3-017-001
關鍵詞
行政/裁決/最終裁決/受案范圍
基本案情
曾某某以國務院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訴稱,2020年4月7日,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fā)改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理順煙草行業(yè)資產(chǎn)管理體制深化煙草企業(yè)改革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發(fā)改委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信息公開〔2020〕217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以下簡稱《答復》),認為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起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發(fā)改委依法不予公開。起訴人對《答復》不服。因國家發(fā)改委拒收起訴人通過順豐快遞郵寄的《行政復議申請》,起訴人于2020年5月7日再次向國家發(fā)改委郵寄《行政復議申請》。2020年6月28日,國家發(fā)改委作出發(fā)改復決字〔2020〕1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認為國家發(fā)改委作出的《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決定維持《答復》。
因?qū)Α稕Q定書》不服,起訴人于2020年7月5日向國務院提出行政復議裁決申請,請求:1.撤銷國家發(fā)改委作出的《決定書》;2.撤銷國家發(fā)改委作出的《答復》;3.責令國家發(fā)改委依法公開起訴人于2020年4月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4.確認國家發(fā)改委于2020年5月6日拒收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投遞起訴人交寄的信件的行為違法;5.責令國家發(fā)改委立即改正只接收郵政企業(yè)投遞《行政復議申請》等信件的工作方式;6.責令國家發(fā)改委賠償起訴人支付順豐速運有限公司的13元運費。2020年12月29日,國務院作出國復〔2020〕23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復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以下簡稱2324號裁決決定書),認為起訴人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關于受理條件的規(guī)定,決定對其裁決申請不予受理。2020年12月29日,國務院作出國復〔2020〕232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復議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裁決申請并撤銷國家發(fā)改委作出的發(fā)改復決字〔2020〕1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起訴人認為國務院作出的2324號裁決決定書適用法律不當,故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復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國復〔2020〕2324號)違法;二、國務院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京01行初350號行政裁定,認為國務院作出的2324號裁決決定書系一種最終裁決行政行為,裁定對其起訴不予立案。曾某某不服該裁定,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津行終4728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曾某某仍不服該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最高法行申3號行政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曾某某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內(nèi)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確認國家發(fā)改委對其信息答復行為違法,第二部分為確認國家發(fā)改委拒收其通過順豐快遞寄送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的行為違法。國務院針對其裁決申請,分別做出2324號裁決決定書和2325號裁決書。其中,2324號裁決決定書以其申請確認國家發(fā)改委拒收其通過順豐快遞寄送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的行為違法的請求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為由,對其該項裁決申請不予受理;2325號裁決書則以其第一部分裁決申請事項理由不成立,從實體上駁回其行政復議裁決申請。
本案系曾某某不服2324號裁決決定書所提起的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所提起的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本案中,國務院作出的2324號裁決決定書系最終裁決行為。故曾某某針對2324號裁決決定書提起的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對其起訴,一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均無不當。
裁判要旨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當事人向國務院申請確認國家發(fā)改委拒收其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的行為違法,國務院作出裁決決定書對其裁決申請不予受理。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向國務院申請裁決而國務院依法作出的最終裁決行為,依法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49條第4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第24條第2款、第26條(本案適用的是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14條)
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行初350號行政裁定(2021年6月8日)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津行終4728號行政裁定(2021年9月29日)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行申3號行政裁定(2022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