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訴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以案促治推動爭議實質化解,及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12-3-016-001
關鍵詞
行政/行政復議/調解/軍人撫恤優(yōu)待/履行法定職責/實質化解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系退役殘疾軍人。2023年9月30日,林某在江西省宜春市乘坐公交車時,認為其可以憑借《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但遭到公交車司機拒絕,林某遂支付了一元車費。2023年10月13日,林某向宜春市交通運輸局郵寄了《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要求宜春市交通運輸局落實《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2019年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和《退役軍人事務部等20部門關于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yōu)撫對象優(yōu)待工作的意見》相關文件精神,保障殘疾軍人可以直接憑借《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并退還違規(guī)收取林某的一元車費。2023年10月20日,宜春市交通運輸局作出《關于〈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回復》稱:殘疾軍人可以在宜春市免費乘坐,但根據(jù)《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落實殘疾退役人員和享受撫恤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地鐵、輕軌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和《宜春市交通運輸局等18部門關于公布某市退役軍人、其他優(yōu)撫養(yǎng)對象優(yōu)待證第一批政府類優(yōu)待目錄清單的通知》(以下簡稱《優(yōu)待目錄清單》)的規(guī)定,需提前辦理免費乘車卡。
林某對宜春市交通運輸局的回復不服,于2023年10月23日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1.確認宜春市交通運輸局作出《關于〈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回復》違法并予以撤銷;2.責令宜春市交通運輸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答復;3.附帶審查《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和《優(yōu)待目錄清單》的合法性。宜春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宜府復字〔2023〕9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宜春市交通運輸局作出《關于〈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回復》違法,停止執(zhí)行《優(yōu)待目錄清單》中關于提前辦理免費乘車卡的相關規(guī)定并責令宜春市交通運輸局等18部門予以糾正。對此,林某仍不服,遂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明,江西省交通運輸廳已對《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啟動廢止程序。
裁判理由
案件審理過程中,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林某的真實訴求并不僅僅在于市交通運輸局的回復和市政府的復議決定是否被撤銷,以及市交通運輸局是否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其真正關注的是行政機關面對人民群眾反映的民生問題能否得到積極回應,并對存在的問題立行立改。對此,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與市司法局、市交通運輸局等政府部門溝通,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共同推動宜春市交通運輸局等18個部門依法修改《優(yōu)待目錄清單》相關政策,市交通運輸局對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公交事項進行整改,市公交集團組織公交車司機學習相關政策法規(guī),以及市汽運公司在城際客運訂票APP中增加殘疾軍人購票優(yōu)待選項。案件開庭時,殘疾軍人已可以直接憑《殘疾軍人證》在宜春市免費乘坐公交車,市汽運訂票APP上已提示和告知傷殘軍人等可享客票半價優(yōu)待。一系列行為不僅推動了軍人撫恤優(yōu)待政策的落實落細,同時彰顯了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維護軍人地位、保障軍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擔當,得到林某的高度認可,林某遂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2024)贛09行初7號行政裁定:準許原告林某撤回起訴。
裁判要旨
1.對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對優(yōu)撫對象享受優(yōu)撫措施增設前提條件或加重退役軍人等優(yōu)撫對象義務,不符合《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等上位法的規(guī)定的,不應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jù)。
2.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不應局限于當事人的個案訴求。人民法院可以圍繞糾紛成因、當事人的實質訴求等,與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協(xié)同發(fā)力,依法調解,真正落實退役軍人等優(yōu)撫對象的權益保障,實現(xiàn)案結事了。
關聯(lián)索引
《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2019年修訂)第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60條、第62條
一審: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贛09行初7號行政裁定(202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