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賣淫及相關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紀要》
浙高法【2014】152號 2014年10月14日印發(fā)
為進一步規(guī)范對組織賣淫及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準確定罪量刑,根據(jù)刑法,結合司法實踐,經(jīng)過調(diào)研,現(xiàn)紀要如下:
一、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強迫等手段??刂贫嗳藦氖沦u淫的行為??刂贫嗳藦氖沦u淫是本罪的本質(zhì)特征,是本罪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的主要區(qū)別?!翱刂啤卑▽u淫人員的控制和對賣淫活動的控制。限制賣淫人員人身自由,限制或者禁止賣淫人員與外界進行聯(lián)系,扣押證件、扣留行李、財物等賣淫人員物品,使得賣淫人員不得不持續(xù)賣淫的,屬于對賣淫人員的控制。對賣淫活動進行指揮、安排、調(diào)度、指派、賣淫人員對何時賣淫、向何人賣淫、如何收費等賣淫事項無自主決定權的,屬于對賣淫活動的控制。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的,構成組織賣淫罪。單位主要負責人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
二、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強迫幼女與自己發(fā)生性行為,即使支付性交易對價的,也應認定為強奸罪。強奸幼女后迫使賣淫的,應認定為強迫賣淫罪并從重處罰。
組織賣淫罪著重點在控制多人賣淫,強迫賣淫罪沒有“多人”的 要求,只要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他人賣淫,即可構成。控制 2人以下賣淫,既有招募、雇傭、引誘、容留行為,又有強迫行為 的,只定強迫賣淫一罪;只有招募、雇傭、引誘、容留行為的,定 引誘、容留賣淫罪??刂?人以上賣淫,既有招募、雇傭、引誘、 容留行為,又有強迫行為的,只定組織賣淫一罪。
三、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是指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協(xié)助招募、 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行為。 被協(xié)助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只構成強迫賣淫罪的,對協(xié)助行為人以強迫賣淫罪論處。
四、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如果可以明 顯區(qū)分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的,可以按照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地 位和作用的大小,予以區(qū)分主從犯。
五、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既可以是獨 立的犯罪行為,也可以是組織賣淫罪的具體手段,在審判實踐中要 注意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無論有無營利目的,只實施了引誘、容留、 介紹賣淫行為,對賣淫人員、賣淫活動沒有實施組織控制的,不構 成組織賣淫罪,而應依其具體實施的行為構成選擇性罪名即引誘、 容留、介紹賣淫罪。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經(jīng)營的場所內(nèi)賣淫的, 構成容留賣淫罪。明知他人系賣淫活動而在自己經(jīng)營的場所內(nèi)放置 名片、標簽、傳單等進行廣告宣傳的,可以構成介紹賣淫罪。
網(wǎng)站、移動通訊終端等的建立者、管理人員,明知他人系賣淫活動而在自己管理、經(jīng)營的平臺上發(fā)布廣告宣傳的,可以構成介紹賣淫罪。
六、組織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1、組織10人以上不滿30人賣淫的;
2、組織多人賣淫300次以上的;
3、組織3名以上不滿10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孕城 者患有艾滋病、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1、組織30人以上賣淫的;
2、組織10名以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孕婦或者患有艾 滋病、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3、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七、協(xié)助組織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 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協(xié)助組織10人以上賣淫的;
2、協(xié)助組織多人賣淫300次以上的;
3、協(xié)助組織3名以上不滿10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孕 婦或者患有艾滋病、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威脅手段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造成 被組織賣淫的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情形。
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2人次以上不滿20人次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引誘、容留、介紹孕婦賣淫的;
5、引誘、容留、介紹患有艾滋病、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6、利用網(wǎng)絡發(fā)布招嫖信息、散發(fā)小廣告等介紹賣淫的;
7、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20人次以上的;
2、引誘、容留、介紹賣淫3人次以上,且其中1次具有前款第2項至第5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
3、引誘、介紹他人到境外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境外人員 到境內(nèi)賣淫的;
4、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