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shè)賭場罪
案??號 (2020)吉0105刑初233號
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二檢一部刑訴(2020)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馮某、閆某1、唐某、孫某、張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田某2、王某2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馮某及其辯護人、閆某1、唐某、孫某及其辯護人、張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間,在位于長春市二道區(qū)經(jīng)緯南路教師公寓彩票站內(nèi),才某(另案處理)通過在網(wǎng)上建立微信賭博群接受群成員的下注,并組織“彪97群”等十九個微信群向其報單,并將總報單數(shù)額報給上莊,通過賺取流水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在此期間,才某雇傭被告人唐某、閆某1、張某2分別為其記賬、算賬,每人每月獲取固定報酬。經(jīng)核查,上述非法活動接受賭資達人民幣10107321.84元,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0元,閆某1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元,張某2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間,才某(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張某1建立通過在網(wǎng)上建立微信賭博群接受群成員的下注通過賺取流水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經(jīng)核實,上述非法活動共接受賭資達人民幣3641439.1元,張某1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0元。
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間,被告人馮某通過建立專門用于賭博的微信群接受賭客投注進行非法網(wǎng)絡賭博,并向上莊報單,從中賺取流水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2019年2月開始,被告人馮某雇傭被告人孫某為其建立的賭博微信群記賬、算賬并獲得固定報酬。經(jīng)核實,上述非法活動共接受賭資達人民幣2918421.01元,馮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元,孫某所參與的上述非法活動共涉賭資達人民幣2000197.91元,孫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江某、劉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馮某、張某1、唐某、閆某1、孫某、張某2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1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被告人馮某伙同被告人孫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被告人唐某、閆某1、張某2協(xié)助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擾亂公共秩序,情節(jié)嚴重,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三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1三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八個月以下;建議判處被告人閆某1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以上,二年八個月以下;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2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張某1、馮某、閆某1、唐某、孫某、張某2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馮某的辯護人辯護意見為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馮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馮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并認罪認罰。3.被告人馮某系初犯、偶犯。請從輕處罰。
孫某的辯護人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孫某系從犯。2.其犯罪行為輕微,為初犯,在公安機關(guān)即認罪認罰,其家庭情況特殊,與爺爺奶奶同住,需撫養(yǎng)三個老人及兩個孩子,負擔較重,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間,在位于長春市二道區(qū)經(jīng)緯南路教師公寓彩票站內(nèi),才某(另案處理)通過在網(wǎng)上建立微信賭博群接受群成員的下注,并組織“彪97群”等十九個微信群向其報單,并將總報單數(shù)額報給上莊,通過賺取流水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在此期間,才某雇傭被告人唐某、閆某1、張某2分別為其記賬、算賬,每人每月獲取固定報酬。經(jīng)核查,上述非法活動接受賭資達人民幣10107321.84元,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0元,閆某1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元,張某2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間,才某(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張某1建立通過在網(wǎng)上建立微信賭博群接受群成員的下注通過賺取流水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經(jīng)核實,上述非法活動共接受賭資達人民幣3641439.1元,張某1非法獲利人民幣34000元。
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間,被告人馮某通過建立專門用于賭博的微信群接受賭客投注進行非法網(wǎng)絡賭博,并向上莊報單,從中賺取流水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2019年2月開始,被告人馮某雇傭被告人孫某為其建立的賭博微信群記賬、算賬并獲得固定報酬。經(jīng)核實,上述非法活動共接受賭資達人民幣2918421.01元,馮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元,孫某所參與的上述非法活動共涉賭資達人民幣2000197.91元,孫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確認的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賭資流水清單、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情況說明、銀行流水、證人江某、劉某、才某、王某3、閆某2、蔣某、張某3、云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馮某、張某1、唐某、閆某1、孫某、張某2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賭資流水清單光盤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馮某、閆某1、唐某、孫某、張某2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wǎng)絡開設(shè)賭場,擾亂公共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馮某、張某1、唐某、閆某1、孫某、張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某、張某1、唐某、閆某1、孫某、張某2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馮某、張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閆某1、唐某、孫某、張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馮某、閆某1、唐某、張某2主動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被告人孫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六被告人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閆某1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
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張某1、馮某、閆某1、唐某、孫某、張某2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二、被告人馮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三、被告人閆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四、被告人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五、被告人張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孫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七、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某1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四千元、被告人馮某非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閆某1非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唐某人民幣非法所得四萬元、被告人張某2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孫某犯罪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陳東洋
人民陪審員 白 榮
人民陪審員 李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肖 玉

